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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951-2-7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951-2-7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七)

  【提要】中国物权法,是一部系统化、立体化、广谱化、概念化、模式化、扁平化的新型当代物权法,浓缩了数百部法律法规、政策法规的精华,巧妙地将公法与私法、民法与商法、财产权法与物权法融合在一起,荟萃成极其重要、极具特色、极具效能效力的一部新式民法宝典,是维护各种物权人合法权益的尚方宝剑和护身符,是惩治违法犯罪分子的达摩斯克利宝剑和杀手锏。

  基础物权法的内容,主要是一些基础概念和基本权源法的内容,很多是普通物权法的内容。物的归属与合理利用,物权关系的规范与调整,为物权法拉开了汪洋恣势的庞大序幕。物权法客观存在成千上万个深奥的词汇,大部分寄存于基础物权法板块,直接为担保物权法、间接为制度(政策)物权法提供优质服务。

  基础物权法与物权法的基础理论、应用基础理论相对应,各国的立法宗旨、原则、目的意义不尽相同,法律结构与内容也有差别。中国物权法在物、物权、物权关系和物权的主体客体等方面狠下功夫,于内容上求真求新,于当代物权法方面一鸣惊人,每次认真学习都有新的心得体会,仿佛吃了一颗定心丸那样心情舒畅。

  应用物权法的内容,包括基础应用物权法的内容,主要是与基础物权法并驾齐驱的内容,很多是担保物权法或者技术物权法的内容,日常生活中可以作为人们的法律工具使用。普通物权的保护和担保物权的保护,很多是在应用物权法领域中显现出来的,每个物权关系人全面掌握应用物权法知识技能是必须的。

  关于担保物权法之应用物权法方面的内容,是具有专长的可圈可点的重要内容,许多是在担保法和民法通则基础上开拓创新的新鲜内容。以物权性担保为切入点,将金钱性第三人担保这种准债权担保加以区分,突出了担保物权与担保债权,立法质量与应用技术更胜一筹。说其“青出于蓝而胜于蓝”,集中表现出非常出色的新颖性、实用性和趣味性、目的性,从而丰富了物权法和担保法的宝库,给了担保关系当事人吃了定心丸,扎实而稳妥地保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每种担保物权关系人必须弄懂弄通担保物权法,理解担保范围、担保合同、担保方式、担保关系、担保成效和担保物权制度,于激烈的物权竞争中占住先机,免受物权损失、经济损失、机会损失。不动产与动产抵押权、动产质权与权利质权、留置权,以及最高额抵押权、最高额质权,都有不同的效能效力,最适用的才是最好的。作为应用物权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担保物权法的内容已经作出了更新换代与优化组合,担保物权关系人可以对此进行优化选择。

  二、应用物权法的内容

  应用物权法的内容,包括基础应用物权法的内容,主要是与基础物权法并驾齐驱的内容,很多是担保物权法或者技术物权法的内容,日常生活中可以作为人们的法律工具使用。普通物权的保护和担保物权的保护,很多是在应用物权法领域中显现出来的,每个物权关系人全面掌握应用物权法知识技能是必须的。

  基本的物权制度,涵盖所有制制度、所有权制度、用益物权制度、担保物权制度和占有保护制度,以及同一性、跨行性和异化性的物权关系法。大至全国性、永久性、日常性的物权关系,小至个别性、临时性、鸡毛蒜皮性的物权关系,在应用物权法部分都能够看到。

  (一)关于担保物权法

  1、概述

  关于担保物权法之应用物权法方面的内容,是具有专长的可圈可点的重要内容,许多是在担保法和民法通则基础上开拓创新的新鲜内容。以物权性担保为切入点,将金钱性第三人担保这种准债权担保加以区分,突出了担保物权与担保债权,立法质量与应用技术更胜一筹。说其“青出于蓝而胜于蓝”,集中表现出非常出色的新颖性、实用性和趣味性、目的性,从而丰富了物权法和担保法的宝库,给了担保关系当事人吃了定心丸,扎实而稳妥地保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全是应用物权法对象,趋势性、目的性非常明确。经过物权法一番改造,内容上耳目一新,格式化、规范化程度得以增强,应用范围更加广泛,遂成为世界物权法百花园中一朵非常鲜艳的奇葩。

  至于“后法优于先法”规则的实施,不仅仅停留于理论层面,更多的是体现在立法质量层面。担保物权法是《物权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并没有一味的重复《担保法》和《民法通则》的内容和抄袭现存的条文,而是挖潜、革新、改造的新事物,是充分利用另类法律资源达到一种新的思想境界。每个人看过担保物权法的内容后,都会觉得此法的含金量非常高、实用性很强,字里行间意味深长,对提高觉悟很有帮助作用。

  目前,经过市场经济的孕育,民间的融资、借贷活动非常活跃,必然会考验当事人的经验、智慧与法律素养。毕竟多学几招总比少学、不学的好,自觉遵纪守法总比蛮横无理的好,理性投资总比盲目投资的好。防范、打击各种金融诈骗犯罪活动,不能停留于感性认识和一般的理性认识,更加重要的必须具备法律素养与科学维权的意识。

  已知:合伙投资叫集资,募集人有权决定集资的期限、利息、付款还款方式或者报酬方式。一旦合伙中出现亏损,参加集资者很有可能连本金也拿不回来。合伙企业或者合伙业务中有个破产时的法律豁免权,对于投资人很不利。未附带担保的集资,主要是普通的物权关系,法律可以保证权利人的集资权,但不一定能够保证权利人的债权,最终导致参加集资者的利益严重受损,这种教训是非常深刻的。

  已知:借贷融资叫借贷,出借人是债权人,需借人是债务人,双方可以约定融资的期限、利息、付款还款方式。无论债务人是赢利、亏损或者保本,都得向债权人清偿债权。债权债务关系中没有物保、人保、反担保,清偿债权完全听天由命,这是普通债权法的简单办法。由于事先没有建立担保物权关系,对于债务人未形成定期、定量、定向的的约束力,每当债务人赖账、逃债时,债权人简单简直是无所措手足,连法院也不能随意扣押债务人的财产用于抵债。

  已知:民间集资、借贷、融资和其他经济活动中,为了保证交易安全、债权安全起见,出资人、出借人和其他债权人于经济合同上附加了抵押式或者质押式、留置式条款,对于债务人或者债务代理人(第三人)构成了压力,就不愁不能如期清偿债权。那么,同样是物权关系,同样是债权关系,法律效力和最终结果显然不同。

  担保物权法,是将担保物权法与担保债权法粘连在一起的格式化、半强制性、期限式物权法。这是最典型的应用物权法,在整个经济社会和物权社会中充分发挥出经济杠杆和物权杠杆的双重作用。某种意义上说,担保物权法也是整顿经济秩序的一种示范性的手段,一般不需要经过行政干预的办法就可以自行平整财产关系,而且工作效率高、法律效力相当强,解决物权、经济纠纷水到渠成。目前,担保物权法的内容非常丰富,担保物权的产品也很齐全,当事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和客观需要,选择利用对于自己最为有利的担保物权产品进行优化组合,实现物权价值和自身利益的最大化。

  现在,还有很多专家学者将《物权法》中的“担保物权法”和《担保法》中的“担保法”相提并论,认为两者是完全一致的法律。这种理论观点失之偏颇。殊不知,担保物权法是在担保法基础上进行了大刀阔斧式翻新改造的产物,立法目的、理论基础、实际效果和法律效率、法律效力更胜一筹。担保物权法中有许许多多的精华、亮点和热点,有一套崭新的理论体系和应用技术,是其他法律所不可企及的,简单地划入担保法范畴会埋没担保物权法的特异功能。殊不知,欲要理顺债权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首先是要理顺物权关系的,也只有担保物权法做到了这一点,这是一个大原则、大技术问题,是一点也不能含糊的。

  担保物权法有明确的目标责任制,由法锁关系链接起来,担保物权与普通物权、担保债权与普通债权关联,以及后者与前者之间的网络状关联,构成了立体式物权法。抵押权关系法、质权关系法、留置权关系法全部是趋利性物权法,以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为目的,赋予债权人的优先受偿权、完全受偿权、保全受偿权以及对担保财产的处分权,一环套一环地对债务人产生压力,直到完全清偿债务时为止。

  2、担保物权的概念

  担保物权,是指在借贷、买卖、运输、仓储、服务、委托、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以及无因管理和债务担保等活动中所产生的专业性物权。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自己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债务人未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拍卖或者变卖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提供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就所卖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优先受偿权,特定条件下或者还包括完全受偿权、保全受偿权。

  中国物权法首创“担保物权”这种概念,并与“所有权”和“用益物权”呈三足鼎立之势,文章结构与思想内容上达到了完美的统一。当人们咀嚼物权法的意韵时,能够将担保物权法与普通物权法两个组成部分一并品味联想,比较其中的普遍性与特殊性、独立性与关联性,随即提高了知法守法的觉悟程度。

  “一分为二”是担保物权法突出的哲学理念,条款内容上处处体现出这种哲学底蕴。所有权人、用益物权人不受债务关系连累的是物权自由人,否则是物权限制人。担保物权法不仅仅是限制所有权、用益物权,同时也会限制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每个当事人都有一定的权利范围和义务范围,而且在每个担保阶段是有所区别的。

  所谓担保物权法,是专指物权性担保范畴,对于定金、保证金之类金钱担保则不作具体规定。诚然,担保物权成立时于担保合同中附加定金、保证金,可以列为第三人担保即“人保”的对象。究竟其实,定金、保证金是普通物权法和普通债权法中的“准普通债权”,是债权发生之前发生的约束行为。

  譬如,在买卖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上,卖方、运输方、加工方为了保险起见,对于对方附加定金、保证金之类的条款,是在债权债务关系发生之前的先兆,对于债务人的约束力并不是完整的。倘若担保物权成立后,物的担保与金钱的担保合并在一起,是在债权债务关系发生之后的事情,却形成了担保物权法中的“准担保债权”,对于债务人的约束力才是完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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