泡书吧 > 竞技小说 >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 >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951-2-8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951-2-8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951-2-8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八)

  【提要】中国物权法,是一部系统化、立体化、广谱化、概念化、模式化、扁平化的新型当代物权法,浓缩了数百部法律法规、政策法规的精华,巧妙地将公法与私法、民法与商法、财产权法与物权法融合在一起,荟萃成极其重要、极具特色、极具效能效力的一部新式民法宝典,是维护各种物权人合法权益的尚方宝剑和护身符,是惩治违法犯罪分子的达摩斯克利宝剑和杀手锏。

  关于普通物权法之应用物权法的内容,简称普通应用物权法的内容。是非常繁杂、形散而神不散的内容,总体上,格式化、标准化不及担保物权法部分,而权源法是相对集中的内容。所有制制度、所有权制度、用益物权制度和占有保护制度及其应用技术,以及基本的物权制度等,主要集中于普通物权法部分。

  所谓普通物权法,实指普遍通用的一类大众化物权法,并不是说里面的物权全是普普通通而没有特别物权的一类物权之法,也不能说里面的物权对象都很一般。所有制关系法中有一些特种、特别物权和物权关系,有些物权人享有特别的优先权、排他权、对世权、溯及权、追击权和特别格式的物权保护请求权,同样被安排在普通物权体系中,在普通应用物权法体系内显得格外醒目。

  每个当事人容易充当普通物权关系人,但不一定容易充当担保物权关系人。同为应用物权法,法律要件与受众面相去甚远。当趋利性物权关系与非趋利性物权关系融为一体时,这样的物权法内容会无限放大,解析起来颇费周折。本文的说辞采漫谈方式,没有多少学术含量,茶余饭后只当一种小说阅读罢了。

  (二)关于普通物权法部分

  1、概述

  关于普通物权法之应用物权法的内容,简称普通应用物权法的内容。是非常繁杂、形散而神不散的内容,总体上,格式化、标准化不及担保物权法部分,而权源法是相对集中的内容。所有制制度、所有权制度、用益物权制度和占有保护制度及其应用技术,以及基本的物权制度等,主要集中于普通物权法部分。

  有些应用物权法带有基础物权法的痕迹,法定普通物权之强制性程度甚至于比一般担保物权的更高,意定普通物权的自由性、离散程度比任何担保物权更加突出,故其应用物权法存在两极分化现象。总之,普通物权法部分之跨学科、跨门类、跨专业的法制与法式很多,需要仔细琢磨、认真领会。

  顺应社会主义物权制度的根本要求,依据宪法的相关规定,《物权法》立场坚定地将国家、集体、私人和其他人这几种所有制关系法一同并入普通物权法和担保物权法,制度物权法和政策物权法在其中不只是一种点缀,无论是政治理念上或者是立法技术质量上都得必须这种干。整个社会到处布满了红、黄、橙、绿、青、蓝、紫各种色彩的物权关系,应用物权法体系中存在色彩物权法并不稀奇。

  所谓当代物权法、宏观物权法、社会主义物权法,必须高屋建瓴而脚踏实地地平衡各个利益阶层的权利义务关系,不能在每种场合完全脱离所有制而片面谈论所有权。普通物权法也要规范化,也要全面平衡权利义务关系,不能太离谱,符合中国国情和法制现代化的客观要求,把好质量关才是第一要务。

  至于“其他人”这种所有制的物权主体,是物权法首创的新概念,标志着人民团体、宗教团体和其他团体的物权关系同样地受到物权法的重视,限制或者禁止流通的财产权保护亦属于一体化保护的范畴。广义的其他人,应当包含混合所有制、外国人、无国籍人,甚至于包含享有财产权的犯人。

  从宏观物权法角度解析,各种物权主体的社会地位不是等量齐观的,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大宗、重要物权客体也是需要进行特殊保护的。现实情况中,要厘清各种物权关系,首先要厘清法定的物权关系与意定的物权关系,区分一般流通领域与限制、禁止流通领域各类物权关系,分级分类地保护各种物权人的合法权益。

  我们清醒地看到,在一般流通领域是相对扁平化的物权关系模式,此处相对地弱化所有制关系法的功能,但这并不意味着所有制关系法在这个领域中完全不起作用,只不过是意定的物权关系成分多一些而已。在限制流通领域和禁止流通渠道,国家机器要运行,私有制不能轻易介入,物的归属同样地需要界定,物权关系同样地需要平整,必须涉及到法定的物权关系和所有制关系法。

  实践一再证明,那些不管三七二十一、眉毛胡子一把抓的理论问题,对于立法、修法和普法、学法、用法、执法都是很有害处的。

  在经济学、社会学和物权法理学领域,普遍适用于系统工程原理与一般均衡原理,这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普遍真理。物权法,作为一部基本的权源法、基本的民法、基本的物权制度法,于立法、执法中不遵循这种原理,必然导致许多物的归属不清晰、重大的物权关系趋于混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和法律责任不甚了了,就会有意无意地背离公平公开公正原则,陷入物权自由主义的泥潭而不能自拔。

  物权法颁布实施前后,有一些法学家对于物权法中出现国家、集体这两种所有制的规定非常不满。有的说,物权法是民法,民法都是私法,私法是最讲平等的,一讲所有制就不平等,现在把公有制放进了物权法,显得不伦不类。有的说,公有财产的保护可以根据行政法进行保护嘛,物权法这种搞法就是搞“民法帝国主义”等等。

  纵观各国物权法,即使是纯粹私有化的物权法类型,面对形形色色的物权对象与物权关系,怎么个平等法呢?所有权与用益物权、自物权与他物权平等吗,地主与佃农平等吗?专有权与共有权、共同共有权与按份共有权平等吗?法定物权与意定物权、登记生效物权与合同生效物权、制度信托物权与普通信托物权平等吗?债权人与债务人平等吗?留置权与质权、抵押权平等吗,质权与抵押权平等吗?特殊的担保物权与一般的担保物权平等吗?

  客观而确切地说,无论是公有制的物权法或者是私有制的物权法,都是一种等级制物权法,没有等级制就不能成其为物权法。况且,不是每个私有者的财产来源都取自于私有制,某种意义上说,保护公有财产部分地保护了私有财产,对于集体所有制更是如此。

  关于民法,并不是完全为私法,相信继承法、婚姻法这种民法是私法,而物权法这种民法不一定是私法。考察法国民法典、日本民法典等,公法的内容多得不得了呢。宪法是公法,为什么也要写上保护私有财产的条文呢?行政法也不完全用于保护私有财产的,保护私有财产的当然也有啊。况且,全世界大多数人喜欢看民法、物权法,并不喜欢阅读行政法,倘若物权法中没有所有制关系法的内容,会浪费大量的法律资源,物权法内容贫乏也直接影响到法律质量与效力。

  西方物权法掩盖所有制关系,是资产阶级自由化和微观物权法的表现,这种物权法的条款再多,也相当于半边法,法律的漏洞百出,甚至于出现了一些休眠条款和死亡条款。原来那些农业社会的物权对象,难以适应工业化和城市化社会的形势发展,导致一些物权对象不废自废。如耕地30年以上的永佃权,以及农用土地、建设用地的典权等,由于公法的重新规定和形势的变化,影响到传统物权法的贯彻实施。

  如德国物权法,大讲特讲保护私人的土地所有权,而德国基本法(宪法)14条则明文规定,国家根据需要可以剥夺私人的土地所有权。台湾的民法也拼命的保护私人的土地所有权,而台湾的土地法甚至于比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更加严格,严格到甚至于连各种土地出租给外国人都需要行政院批准。西方国家民法重点保护私有财产是事实,即便如此,还是在很多方面将公共利益放在第一位的。那些工业化、城市化国家征收私人土地、房屋时,手中的尚方宝剑就是“公共利益中心论”。

  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王利明先生带头起草的物权法草案第二稿,果敢地将所有制关系法引入普通物权法体制中,受到了立法机关的重视与肯定。这叫桃李不言,下自成蹊。他这种人为人很低调,学术界有一些保守势力围攻他,均采取沉默不语的办法进行抵抗。因为真理掌握在他的一方,背后有立法机关的大力支持,事实胜于雄辩。

  关于所有制关系法,既是基础物权法非常重要的内容,也是应用物权法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这种基础应用物权法,在整部物权法中起承上启下、画龙点睛的作用。某些特定的或者特殊的所有权关系法、用益物权关系法以及担保物权关系法等,没有所有制关系法的介入,根本弄不清财产权的来龙去脉,法律的松懈程度波及物权自由化,客观上容易破坏公共利益中心论的物权化方针政策,后果不堪设想。

  关于所有权关系法,基本上是应用物权法的内容。法定的所有权,是由所有制关系法决定的。意定的所有权,部分由所有权关系法决定性的,部分由占有关系法决定的。

  (二)普通物权法之应用物权法内容简介

  普通物权法体系之应用物权法内容是丰富多彩和错综复杂的,与担保物权法体系之应用物权法内容有很多不一致的地方。前者往往是以离散而杂乱的形态体现出来的,后者往往是以集中而规整的形态体现出来的。不过,担保物权关系的成立确实需要在权属关系明确、普通物权关系平整的前提下才能成立与见效。

  概括起来,这一部分的应用物权法内容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领会。

  第一,确认物权时,需要从基础物权法转向应用物权法,以层层剥笋的办法理解其中心思想。

  为了内容完整、结构严谨,物权法于普通物权法体系进行了精心设计,不失时机地融入了所有制关系法的内容。当平整用益物权关系时,自然而然地追溯到所有权关系;当面临用益物权或者所有权时,自然而然地追溯到所有制。

  值得注意的是,物权法特意将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与私人、其他人并列在一块儿,确实是要政治物权法的动机,然而更大程度上是技术物权法的客观要求。对于社会主义国家而言,没有公共所有制的内容,就没有合格的社会主义物权法。对于技术物权法而言,倘若物权的主体不全面,一些重要物权客体的归属就没有下落,肯定难以保护公共所有制的物权,平整重要物权关系就缺乏了法律依据,这样就没有合格的技术物权法。率真地说,对于西方国家同样理应将公有制的物权主体与客体进行规定,否则,物权法的技术含量不达标,过分地、一味地保护私有财产,容易导致公权私化和极不公平的社会现象,物权法的法律效力因此而大打折扣。

  纵观形形色色的物权关系,原来是分为两栖的:

  一栖是与所有制没有关联或者少有关联的。一般的万民物、略式物、可交换物、可流通物和可消费物,在各种所有制中可以自由成立物权关系,物权的设立、变更、转移与消灭都非常随意。对于此类物权主体与客体的规定,一般可以忽略所有制的存在,但这只是对外物权关系方面的认知,对内物权关系应当是另有所指。

  所谓各种物权主体平等保护原则,主要是指这一类的物权人和物权关系。

  另一栖是与所有制有关联的。对于重要的自然资源的归属和涉及国计民生的财产关系,对于限制、禁止流通领域的公有物、要式物、特种物以及特别所有权、消极所有权,不能面对全部的所有制,只能面对特定的所有制,其中有些物权永远也不会发生物权变更。对于此类物权主体与客体的规定,肯定不可以忽略所有制的存在,对内关系上和对外关系上,均体现为所有制决定所有权和决定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的重要内容。

  所谓公共利益优先保护原则,主要是指这一类的物权人和物权关系。

  第二,保护物权时,将所有制保护法与自物权保护法、他物权保护法联成一片,这样的内容才算完整。

  一则,物权的重点保护与一般保护、动态保护与静态保护、单独保护与全体保护、目标保护与随机保护、指示保护与自然保护、机制保护与简易保护可以对立统一,没有条件保护或许可以创造条件保护。

  论及物权的重点保护、指示保护、机制保护等,很有可能搭上所有制保护的肩膀。既然物权是有界限的,那么物权保护也是有界限的。任何超越物权保护的界限进行物权保护,一般是不成功的,或者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中国统一实施土地公有制,包括土地、矿藏、山岭、河流、海域、滩涂、森林、荒地的公共所有权,都需要重点保护、特别保护。为了使得有限的自然资源得到合理利用,使得地尽其力、物尽其用,由所有权的保护偕同利用权、作用权、使用权和特许物权的保护,从而由单独保护加上全体保护。总体上说,叫做一分为二的保护。其中有定向的保护和非定向的保护。

  其二,按照最高级优先权保护、高级优先权保护、中级优先权保护、低级优先权保护和一般优先权保护的办法,分级分类地进行有的放矢地保护,才是中肯、正确的保护方法。

  关于优先权和排他权、对世权、选择权、溯及权、追击权,以及物权保护请求权、物上保护请求权、占有保护请求权等,既要掌握一般规则,更要掌握特殊规则。当所有制关系法、公共利益关系法并入普通应用物权法之后,优先权保护法随着得以相应的调整。

  无论是公事主体或者是民事主体,也无论是哪一级哪一类物权,面对不同的法治环境与生态环境、法律要件与事实要件,都有不同等级与形态的优先权。所有制作用于优先权,优先权反作用于所有制,这种相生相克的现象是不可避免的。

  关于优先权的正面作用。同是公共所有制,全民所有制一般优于集体所有制。同是土地所有权,国家法人的土地所有权优于集体的土地所有权。同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法定的优于意定的、登记生效的优于合同生效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同是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的优于出让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如此等等,不一而足。

  关于优先权的反作用。法律要求自物权放权让利于他物权的,基于相对平衡物权关系考量,有时候他物权也优于自物权。对于担保物权关系普遍存在这种现象自不必说,对于普通物权关系中也发生这种现象,显得非常另类。比如,于特定的情势下,地役权之合理利用权优于土地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遵从买卖(抵押)不破租赁的规则,用于保护承租人的承租权;土地出租给承租人之后,地上的天然孳息一般归承租人所有。

try{mad1('gad2');} catch(e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