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951-2-6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六)
【提要】中国物权法,是一部系统化、立体化、广谱化、概念化、模式化、扁平化的新型当代物权法,浓缩了数百部法律法规、政策法规的精华,巧妙地将公法与私法、民法与商法、财产权法与物权法融合在一起,荟萃成极其重要、极具特色、极具效能效力的一部新式民法宝典,是维护各种物权人合法权益的尚方宝剑和护身符,是惩治违法犯罪分子的达摩斯克利宝剑和杀手锏。
现行的物权法是承前启后、承上启下的结构版图,前面的基本是基础物权法的内容,后面的基本是应用物权法的内容,两个部分都不排除应用物权法的杂交内容。我们不能奢望一部物权法能够解决所有的问题,而可以肯定的是一部好的物权法能够解决一些重大的问题。物权法能够向每个权利人提供物权保护和物权关系平整的双保险,无论是有产者或者是无产者、高等级物权人或者低等级物权人,都可以从中得到启迪。
基础物权法的内容,主要是一些基础概念和基本权源法的内容,很多是普通物权法的内容。物的归属与合理利用,物权关系的规范与调整,为物权法拉开了汪洋恣势的庞大序幕。物权法客观存在成千上万个深奥的词汇,大部分寄存于基础物权法板块,直接为担保物权法、间接为制度(政策)物权法提供优质服务。
基础物权法与物权法的基础理论、应用基础理论相对应,各国的立法宗旨、原则、目的意义不尽相同,法律结构与内容也有差别。中国物权法在物、物权、物权关系和物权的主体客体等方面狠下功夫,于内容上求真求新,于当代物权法方面一鸣惊人,每次认真学习都有新的心得体会,仿佛吃了一颗定心丸那样心情舒畅。
总结中国物权法的艺术形式与思想内容,不是一件轻而易举的事情。本文只不过是通过几个最显眼的概念,简单地讨论一下基础物权法的内容,挂一漏万在所难免。
一、基础物权法的内容
(一)基本理念
1、简单定义
基础物权法的内容,主要是一些基础概念和基本权源法的内容,很多是普通物权法的内容。物的归属与合理利用,物权关系的规范与调整,为物权法拉开了汪洋恣势的庞大序幕。物权法客观存在成千上万个深奥的词汇,大部分寄存于基础物权法板块,直接为担保物权法、间接为制度(政策)物权法提供优质服务。
基础物权法与物权法的基础理论、应用基础理论相对应,各国的立法宗旨、原则、目的意义不尽相同,法律结构与内容也有差别。中国物权法在物、物权、物权关系和物权的主体客体等方面狠下功夫,于内容上求真求新,于当代物权法方面一鸣惊人,每次认真学习都有新的心得体会,仿佛吃了一颗定心丸那样心情舒畅。
狭义的基础物权法,是指依据物权法的基本原理、基本原则为理顺各种物权关系打下基础。从物、物权、物权法、物权关系入手,展开物权的确认、保护、利用与规范、调整、限制的每种法式,继而由浅入深、由点到面、由此及彼、由表及里、由易到难、由始至终地铺垫物权关系的相关内容,有计划有步骤地层层递进,为后面的应用物权法或者基础应用物权法奠定基础。
第一编总则和第五编占有等,是基本的基础物权法的内容。
总体上说,普通物权法中凡是涉及到设立、变更、转移、消灭的物权关系,如何正确地确认、保护、利用和规范、调整、限制物权方面的规定,均为基础物权法的内容。
普通物权法是担保物权法的基础物权法,担保物权法对于普通物权法有着某种程度上的关联性甚至依赖性。基础物权法有瘕疵、不牢靠,担保物权法的建设亦容易感染瘕疵与不牢靠。承受基本权源法的基本上集中于基础物权法,甚至于制度物权法和政策物权法也要对于基础物权法刮目相看。
普通物权法的本色就是权源法,何谓物、物权、物权关系,物归谁所有,物该怎么利用,物权关系该如何规范与调整,这些内容是丰富多彩的。众所周知,数学知识的积累,是人初级数学到中级数学、高级数学一步步地紧跟进步的,基础数学知识和数学的基础知识是非常重要的。同样地,物权法也是从初级到中级、高级一步步紧跟进步的,物、物权、物权关系和物权法都有等级制的现象,真正弄懂物权法,必须从学习基础物权法时开始。
总则上,分为基本原则,物权的设立、变更、转移和消灭,物权的保护。基本原则中,规定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平等保护机制、物权法定、物权公示原则、遵守法律与尊重社会公德、其他适用的规定。这些基础物权法,很多内容是政治物权法,也有一些技术物权法,可以统领全局,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移和消灭上,首先是不动产登记制度的规定。登记生效主义与登记对抗主义双轨制,登记机构、登记办法、登记材料、登记费用、登记禁止、登记生效和登记终止、登记错误、登记责任,以及初始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注销登记,尽管条款不多,而每个条款的内容都非常重要。其次是动产交付制度的规定。除了特定动产登记生效以外,全部是动产交付生效。直接交付、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和占有改定,决定了动产物权变动的法律效力。
物权的保护上,择要规定了物权保护的途径,物权确认请求权,返还原物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修理的请求权,重作的请求权,更换的请求权,恢复原状的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请求权的适用以及民事、行政、刑事责任。物权确认请求权,这是物权法的首次出现。其他的几个请求权,于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都有相同之处。
应当注意的是,物权法中那几个请求权,与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的意义是有所区别的。
物权,并不止于财产权,因为物权式财产权、纯财产权、债权式财产权的法律关系是不同的,有些物权会涉及到身份权,或者特别优先权,并且诉讼时效的侧重点也有一定程度上的差异。
况且,法定的物权保护与意定的物权保护,法律关系的属性差别很大。同样是保护建设用地使用权,保护划拨的与有偿使用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肯定是不一样的。同样是保护农用地使用权,保护法定承包地使用权与意定农用地承租权是不一样的。即使是意定的物权保护,登记生效与合同生效的效力是不一样的,采登记生效主义与采登记自由主义的效果也是不一样的。所有这些,于财产保护制度方面没有物权制度保护方面那么细致周到。
况且,某些特定的物权优于财产权中的债权,相关的请求权是特别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是不受诉讼时效限制的,返还原物请求权可长达二十年(无权占有的除外)。登记生效的是物权性保护,合同生效的是债权性保护,前者的法律效力优于后者的法律效力。
再者,财产权法中那些财产权及其保护,仅仅是针对有权占有人享有的财产保护请求权。物权法中那些物权及其保护,除了权利人自身行使请求权之外,还可以通过无权占有人行使相关的请求权。
譬如,有权占有人可以通过善意占有人向恶意处分人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为了便于有权占有人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经过有权占有人同意,善意占有人甚至恶意占有人可以代为行使物上保护请求权—或行使修理的请求权,或行使重作的请求权,或行使更换的请求权,或行使恢复原状的请求权。遗失物拾得人也是无权占有人,也可以向恶意占有人、恶意处分人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以便于回复有权占有人(失主)的返还原物请求权。
再者,物权的保护是分组、分级、分类的,是呈现出制度化、规范化、格式化、立体化、网络化的,高等级物权、要式物物权的保护方式与低等级物权、略式物物权的保护方式也是不一样的,永久保护、长期保护与短期保护、暂时保护的办法也是不一样的,如此等等,不一而足。同样是那几个请求权,财产保护请求权体系上确实存在陈旧老套、范围狭小、效率较低、不遂人愿等方面的缺点。
比如,物权法规定了用益物权的保护、担保物权的保护这两大板块,财产权法甚至于根本上没有这种概念,财产关系难以如物权关系那样条分缕析,行使财产保护请求权并不能完全如行使物权保护请求权那样得心应手。
占有上,规定了:有权占有,恶意占有人的损害赔偿责任,善意管理人的保管费用,占有物毁损、灭失的责任,占有保护。从事物的现象到事物的本质,从普遍性到特殊性,从个性到共性,从自由性到强制性,揭示了占有关系的一般规律。
一切利益关系和侵权行为是从占有开始的,一切物权关系也离不开占有形式。从占有制度、占有事实到占有条件、占有权利、占有形式、占有形态、占有关系、占有过程、占有变化、占有实力、占有效力和占有义务、占有责任,或者展现出蝴蝶效应,或者演变为多米诺骨牌效应,或者存在破窗效应、投射效应、禁果效应、首位效应、替代效应、马太效应、配套效应、挤出效应,或者牵一发而动全钧。
2、关于占有的保护的问题
关于占有的保护的问题,这是极其重要又极其敏感性的问题。物权法,作为一种基本民法、基本权源法、基本占有制度法,大量存在基础物权法以及宏观物权法、微观物权法,根本无法回避这种重大而敏感的问题。
对于有权占有保护的内容,大家百分之百举双手赞成,这无论从法理上、伦理上到人情世故上都能通过。面对国家、集体、集合、私人和其他人财产保护上的严峻形势,面对各种复杂的物权关系与占有关系,针对各种无厘头的占有争议,广大人民群众迫切希望物权法明确规定占有保护的相关事宜,以便于快刀斩乱麻地解决占有关系之争议,依法惩办各种病态的、违法的、罪恶的侵占人,及时地保护有权占有人的合法权益。
对于无权占有保护的内容,相信开始有很多人确实想不通,通过反复学习与认真钻研,领会了实质终于茅塞顿开,从而认识到无权占有保护的必要性与可行性,由理解者变成了赞成者。尽管这是一个怪题、偏题,很多爱好者会津津有味地口味其中的奥秘,对大家能够讲出一套又一套的大道理出来。
我们需要达成的共识是:
(1)充分认识到无权占有保护的必要性。
无权占有保护的必要性,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说明。
一是,基于特定的背景条件考量的必要性。
对占有物进行现场保护,对于占有关系暂时维持现状,防止扩大无权占有的范畴,无权占有人可以对恶意占有人、恶意处分人,准许无权占有人依法行使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
二是,基于回复有权占有人之权利考量的必要性。
有权占有人向无权占有人提起物权保护请求权,在一定的过渡期内本能地行使物上保护请求权,以防止扩大无权占有关系的范畴,以便于制止无权占有关系的进一步复杂化与恶化情势。
无权占有人行使物上保护请求权的目的只有一个,就是为了能够让有权占有人顺利地行使物权保护请求权而开辟一条通道,也好让善意占有人、善意取得人顺利地履行返还原物的义务,让恶意占有人、恶意处分人较体面地承担法律责任。
(2)充分认识到统一思想教育的必要性。
统一思想教育的必要性,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说明。
一是对于两种占有保护的不同性质要统一认识。
毫无疑问,对于有权占有的保护是占有权利上的保护,性质上是合理又合法的正保护,客观存在物上的保护和物权的保护两种状态的重要性,对于无权占有行为享有排他权和追击权。对于无权占有的保护是占有事实上的保护,性质上是合法却不合理的偏保护,客观存在物上保护一种状态的必要性,善意占有人、善意取得人对恶意占有人、恶意处分人享有排他权和溯及权,先恶意占有人、恶意处分人对于后恶意占有人、恶意处分人亦享有排他权和溯及权。
传统观念上,人们拥护有权占有的保护,不拥护无权占有的保护,这也在情理之中。对于无权占有的保护,统一认识肯定有个过程。
现行的物权法只是隐晦曲折地包含了无权占有保护的内容,况且法学界探讨这种敏感性问题还有许多空白之处。事实上,关于这种严肃而科学的问题,可以撰写几十万字甚至于上百万字的论著出来。法律不敢大量地表明态度,学术界不敢大胆地进行研究,这两种滞后、落后的事情会恶性循环,直接影响到大家统一认识。
二是无权占有保护应当有回旋的余地。
好比打仗,有防御就有进攻,有进攻就有退却。一国之军不能取胜的,可以联合其他国家之军队一起并肩战斗。这叫文武之道,一张一弛。
在特定情势下,有权占有人可以联合或者间接利用无权占有人对付其他的无权占有人,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时更能够事半功倍。现在一些贪官污吏揭发其他的贪官污吏,相当于恶意占有人揭发恶意占有人。当国家机关向贪官污吏追索脏款脏物时,这个贪官污吏也向下家的分脏人、窝赃人追回原物原款,贪官污吏也可以依法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用以回复国家机关的返还原物请求权。
三是绝对不能混淆两种占有保护的法律界限。
两种占有保护的法律界限,就是无权占有保护与有权占有保护的法律界限,是绝对不能混淆的。凡是超越法律范围之外的就是违法的,是要坚决反对与禁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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