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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941-2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941-2

  制定中国物权法典的重要意义

  一、基本理念

  2007年3月16日通过、2007年10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开创了新中国物权立法的新纪元。这种当代的宏观物权法和物权衡平法,又是基本民法、基本权源法、基本担保物权法和基本物权制度法,为各种物权主体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提供了有效的法律工具。从此以后,中国的物权立法面临着更好更广阔的发展机遇。不失时机地制订实施“物权法典”,具有划时代的创新意义与实践意义,具有特别重要的现实意义与长远的历史意义。

  充分发掘、利用、整合法律资源,大胆设想,小心求证,群策群力,众星捧月,将现有的物权法立法资源发挥出最大的效用,由现行的《物权法》单行法推进到综合法《物权法典》,大大提高物权法制水平,实现物权制度法典化,大力弥补单行法诸多不足之处,完成伟大的历史使命,这是新时代、新形势的新要求,也是亿万群众的美好愿望与迫切需要,也是一件非常自然而幸福的事情。

  1、物权法与物权法典

  所谓法典,应该包括以下几层意义:一则,是经典式法律,每个人必读、必记、必执行,不能误读、误记、误解、误执行。二则,是容量大、综合式同类法律的汇纂,与单行法相对。如民法典,是民事法律的经典著作,也是多种法律汇集而成的总法律,涉及到公民的诸多项目的权利、义务与责任,每个人必读、必记、必执行,不能误读、误记、误解、误执行。

  所谓物权法,是指专门以确认、保护、利用和规范、调整、限制物权的民事法律。以物为本原,各种有形物与无形物、自然物与人造物、要式物与略式物、主要物与从属物、智慧物与派生物的归属与利用,物权的设立、变更、转移与消灭,各种物权人的各种权利、义务与责任,以及由物、物权发生的物权关系、产权关系、法律关系、法锁关系、信托关系、合同关系、排他关系、分配关系、人事关系、对世关系和社会关系、占有关系等等,都在这种民法范围之内,对整个物权社会产生巨大的影响,是改善全体公民物权生活的法器,是防止一切侵占、侵权行为的利器。其是基本民法、基本权源法、基本担保物权法和基本物权制度法,在整个物权社会中具有举足轻重的指导意义。

  所谓物权法典,是诸种物权法汇集而成的经典式民法,与物权法单行法相对。除了对所有权关系法、用益物权关系法、担保物权关系法和占有关系保护法进行全面改进以外,还应当包括物件关系法、知识产权关系法、所有制关系法、零物权关系法和物权侵害责任法等方面的新内容。应当是相当完整的基本民法、相当全面的权源法、内容饱满的担保物权法和更加中肯的物权制度法,既能在整个物权社会中充分发挥举足轻重的指导作用,又能整体上提高宏观物权法的执行效力。

  物权法典,应当是与民法典并列的另类法典,不应当将物权法作为民法典的一部分进行强行编制。

  物权法,既有财产权法、又有非财产权法的内容,既有民法的内容、又有大量公法的内容,而且公法的内容在物权法中所占的比例较重。至于公法的内容,加入物权法中是必须的,因为物权法是系统性的权源法,许多私人的财产是与国家、集体的分配关系相关联的,而且仅仅规定保护私有财产而不规定保护国家、集体的财产是根本不行的。但是,公法的内容,大量加入合同法、人格权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侵权责任法等民法加入民法典,就显得很不协调;或者说,物权法及其大量公法的内容,加入民法典就显得很不协调。

  既然如此,那么最好的选择方案,就是将未来的物权法典与未来的民法典区分开来。既可以让物权法典放心大胆地规定公法的内容,又可以让未来的民法典减轻负荷,也不会出现公法的成分太浓厚的状况而影响到民法典的本份编制。

  当未来的物权法典,或者当现行的物权法,没有并入民法典的情况已经发生或者将要发生,那么,原民法典立法规划中的第二编“物权法”,便可以由“债务关系法”或者“财产关系法”来代替之,这就相当于法国式无物权法的民法典。原民法典立法规划中没有财产权法的项目,可以借此机会增补进去。应当说,这种规划与实施方案就是帕雷特优先选择方案,确实值得研究。

  标准更高,质量更好,内容更多,效力更强,适用范围更广泛,应当是未来物权法典的立法目标。物权法颁布实施之前,社会各界人士对于物权法结构与内容提出了许多很好的合理化建议,其中部分采纳了、部分没有采纳。物权法颁布实施之后,对于物权法原理有了进一步的理性认识,逐渐积累了一些实践经验,社会各界人士对于物权法结构与内容又提出了许多很好的合理化建议,其中包括制订物权法实施条例、物权法典在内。

  物权法与物权法典,只有一字之差,而立法思想、法律体例、文章结构、条文内容和应用范围却有很大的差别。

  按照原来的立法计划安排,物权法是作为民法典的一个组成部分进行安排的,现在只是一种暂时性的单行法,等到民法典组织编纂时,就会与其他的民法一起合并,改变单行法身份而进入到民法典大家庭中成为重要的一员。

  长期以来,法学界对于中国是否应当编制民法典各执一词。赞成者认为,制订民法典很有必要,大陆法系国家一般都制订过民法典,实行多年来效果很好。反对者认为,制订民法典没有必要,所谓法典化时期的热点早已过去。民法典将人权法、物权法、财产权法等民法搅和在一起便于阅读是一方面,条款格式僵化、内容逐渐老化和不便于补充与修正相关内容才是主要的方面。

  现行的物权法,尽管是属于宏观物权法范畴,然而总共才有247条(物权法草案共268条),一些编制、章节、条文相当简略,许多重要内容没有编入其中。主要原因在于,原先的民法典立法规划中将整部民法编制为1209条,与上世纪二十年代末的“中华民国民法”的条款总数相当(1125条)。规划中的“民法典”名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正好与南京国民政府制订的《中华民国民法》相对应。

  2002年12月,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将草案印发各省市自治区、中央有关部门和法学教学研究单位征求意见。民法草案分为九编,即总则、物权法、合同法、人格权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侵权责任法、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法,共1209条。不少常委会组成人员以及有关方面认为,民法涉及面广,内容复杂,一并研究修改历时较长,以分编审议通过为宜,当前应抓紧制定物权法……。

  我们平民百姓至今仍然不明白,既然知道“民法涉及面广,内容复杂”,却以1209条作简单化的规划处理?

  若论“民法涉及面广,内容复杂”,中国21世纪的民法对象与物权法对象,应当远比19世纪、20世纪西方国家更加广泛、更加复杂,也远比上世纪二三十年代的旧中国更加广泛、更加复杂。再说,中国现在有13亿几千万人口,正处于信息化高速公路上,整个民族的集体智慧,应当不比几千万人口民族的智慧差,亦不比旧中国旧官僚主义者们的智慧差。

  《法国民法典》是1804年开始实行的,列举条款2283条,此后增加与修改的数百条未计在内。《德国民法典》是1896年公布、1900年1月1日实行的,列举条款2385条,此后增加与修改的数百条未计在内。其中,德国物权法连同后来增补的9条,共有552条,散布在总则、债务关系法等方面的也有数百条之多,仅仅物权这一部分就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的总条款还多许多。

  《日本民法典》是个反面典型。条款总数只有1146条,后面增补的数百条未计在内。因为条款太少,内容太单薄,此后陆续增补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法、借地借房法、工场抵押法、企业担保法、汽车损害赔偿保障法、制造物责任法、假登记担保契约法、利息限制法、信托法、遗失物法、国家赔偿法、法例等十余部法律。这是民法法典化和条款内容短少的反面典型,民法典与公法、民法之单行法拼凑在一起,更是不伦不类。

  就中国现行的物权法而言,即使是不制订中国物权法典,里面有许多内容是需要修改、补充规定的。

  就物权主体、所有制关系法方面,物权法规定了国家、集体、私人和其他人等4种类型。但是,其他人这种主体,只是代表人民团体、社会团体、宗教团体,并不代表集合所有制或者混合所有制。这是需要补充规定的方面。

  中央国有企业与地方国有企业之间合并,乡镇集体企业与村、组集体企业之间合并,私人公司与私人合伙企业之间合并,外国公司与外国公司合并,这是集合所有制的类型。

  以上几种经济所有制,公有、共有、私有之间杂交的,民族企业与外族企业杂交的,都是混合所有制。

  人民团体、社会团体、宗教团体等“其他人”,不属于经济所有制范畴,属于物权所有制范畴,客观上亦存在“集合所有制”和“混合所有制”。也应当在物权法或者物权法典中进行补充规定。

  公共利益与征收补偿方面,非常重要。物权法在第42条、第44条条文中有所涉及,但公共利益的概念没有下定义,适用范围和法律责任的规定也相对模糊,总共两个条款实在是太少。物权法颁布实施几年后,2011年国务院颁布实施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其中第8条首次界定了公共利益的范围,第17条~第29条专门规定了征收补偿的相关事项,另外还有5个条款的法律责任。修改物权法或者制订物权法典时,关于物权保护与诉权等方面的文章,可以借题发挥。

  关于国有资产保护方面,应当可以增加几百个条款。物权法颁布实施后,企业国有资产法于2008年10月28日公布,2009年5月1日起施行。修改物权法或者制订物权法典时,关于物权保护与诉权等方面的文章,可以借题发挥。

  关于不动产、动产、知识产权质权登记生效方面,物权法颁布实施后,《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动产抵押登记办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程序》、《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著作权质权登记办法》和《土地登记办法》、《房屋登记办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十余部法律法规如雨后春笋般颁布实施,修改物权法或者制订物权法典时,关于物权保护与诉权等方面的文章,可以借题发挥。

  关于占有保护方面的规定,这是最复杂且最敏感的物权法内容之一,也只有物权法才作出这种专门的规定。物权法总共才有5个条款,应当增加几十个条款。与此同时,占有关系法理学方面应当有大胆性的突破性进展。

  无权占有中,区分出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善意占有中划分出一般善意占有与善意取得,以及他们的占有关系,有数十种类型之多。恶意占有中划分出一般恶意占有与恶意处分,以及他们的占有关系,也有数十种类型之多。

  涉及到善意占有,问题就来了,要不要进行保护?保护的时效性如何确定?在哪种法律要件与事实要件之下进行保护?问题在于,法律应当明确规定的,却没有明确规定。

  涉及到恶意占有,特别敏感性问题就来了,要不要进行保护?占有保护的目的意义是什么?短暂保护的时效性如何确定?在哪种法律要件与事实要件之下进行保护?问题在于,法律应当明确规定的,却没有明确规定。

  其他法律体系中,是一律排斥恶意占有保护的,对于善意占有保护也是很不看好的。通过反复的思考与认真研究,物权法中关于恶意占有保护在极特殊的情势下也是客观存在的,善意占有保护在很特殊的情势下也是客观存在的,他们不能享有物权保护请求权,却有物上保护请求权,是回复有权占有人之返还原物请求权或者损害赔偿请求权而临时性、暂时性和代表性行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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