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940-2
中国21世纪新物权法与旧物权法的比较优势
一、基本理念
中国21世纪的新物权法,即中国21世纪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物权法。是当代的宏观物权法和物权衡平法,又是基本权源法、基本担保物权法和基本民法,制度物权法在普通物权法和担保物权法占有相当大的比重,物权主体与客体相当周详,比旧中国那种微观物权法和纯私法有很大的比较优势。
总体上,中国21世纪的物权法优于西方国家物权法和旧中国的旧式物权法。这从新型物权法制度和立法模式上可以反映出来。其是在废除旧中国旧物权法基础上而重新制定的新型物权法,故很有条件特立独行,高屋建瓴,推陈出新,好戏连台,鹤立鸡群,一鸣惊人。
中国21世纪的新物权法,与旧物权法,虽然同属于罗马法系即大陆法系式物权法,某些概念相同,而内容上和性质上却有很大的差别。
第一,分属不同世纪、不同社会制度和不同法律效力的两种物权法。
1、新物权法的情形
中国21世纪的新物权法,简称新物权法。是指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7年3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2号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施行的特色社会主义新型物权法。
这是新世纪、新社会、新制度和新效力的特色社会主义新型物权法,完全排除旧世纪、旧社会、旧制度和旧效力的封建资本主义旧型物权法。实际上,旧物权法早已在新物权法起草、颁布之前几十年来已经废除,最早在解放战争中的解放区被宣布废除,全国大陆解放后再次宣布统一废除。新物权法颁布实施后,就以实体形式完全排除旧物权法。现在的旧物权法,仅仅在国民党当局盘踞的台湾省地区自顾勉强实行。当然,新中国人民政府、人民代表大会、立法机关所废除的旧法律,是国民政府颁布实施的“六法全书”,不仅仅是旧物权法一种旧法律。
立法背景上,新物权法诞生于新中国成立58周年之际。这是在政治上、经济上、物权上和人们的日常生活中都非常敏感的时期。新中国经过半个多世纪的艰苦奋斗,由一个一穷二白的半殖民地、半封建式旧国家,建设成为一个初步繁荣昌盛的新国家,政治文明、精神文明、法制文明和物质文明的各项事业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杰出成就。
与此同时,社会主义基本经制度有条不紊地贯彻执行,社会主义的法制体系已经基本成型,各个领域的物权矛盾也很突出。经过13年坚持不渝的努力,一部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的物权法应运而生。
新中国的执政党、人民政府、立法机关和全体干部群众、全国各族人民,坚决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决坚持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坚决不走回头路,坚决维护社会主义的基本政治制度、经济制度和物权制度,坚决废除旧物权法、拥护创立新物权法。我们既不能拾人牙慧,又不能恢复旧制度、旧法律,只能按照宪法的根本原则和广大人民群众的要求,创立21世纪高标准、高水平的新型物权法。
新物权法,是古为今用、洋为中用的产物,博古通今,博采众长,能够自觉地大量吸取罗马法之长,精心剔除其糟粕,内容上进行了彻底的翻新,结构上进行了周密的部署,不再采取“纯私法”的体例,从而采取公私合一、民商合一的体例。普通物权法、担保物权法与制度物权法、政策物权法和技术物权法的完美统一,高尚的思想内容与巧妙的文章结构形成完美统一,以现代性、系统性、科学性、实用性、严谨性、趣味性、深奥性和广谱性为特长,非常适用现时代的国情、社情与民意,实为世界物权法学史上的经典之作。
总之,新物权法,不仅对于中国整个大陆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都有很高的效力,而且对于台湾省也可以产生法定的效力。
新物权法,除了本身的法律效力以外,还有联合法律效力和外围的法律效力。因为是系统物权法、宏观物权法模式,制度物权法、政策物权法和技术物权法融入了普通物权法、担保物权法,可以发生连带效力、综合效力和联合效力、外围效力。
新物权法颁布实施后,一系列与现行物权法相关联的法律、法规连锁反应地颁布实施。《土地登记办法》、《房屋登记办法》以及各个地方的不动产登记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动产抵押登记办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程序》、《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著作权质权登记办法》等法律法规,都是受新物权法的影响或者引导而开始颁布实施或者重新颁布实施的。《企业国有资产法》和《侵权责任法》等非常重要的法律的颁布实施,同样也受到新物权法的直接间接影响而成功颁布实施。新物权法这样的连锁效应、连带效力、集群效力,简直是空前绝后的。
2、旧物权法的情形
旧物权法,指的是南京国民政府于1929年11月30日公布、1930年5月5日施行的《中华民国民法》中的物权编,亦即中华民国物权法。
这是中国有史以来颁布的第一部物权法,属于资本主义制度性质的物权法,立法目的意义在于维护官僚资本主义和封建资本主义的剥削制度,同时利用小恩小惠的办法安抚贫苦农民的租赁权。体例上仿照德国、日本物权法的模式进行编排,土地所有权私有制是其中基本内容之一,内容上亦可以定义为“20世纪中国农业社会式私有制物权法”。
孙中山先生领导的辛亥革命推翻了满清政府,结束了长达几千年的封建统治,开辟了资产阶级革命的新纪元。孙中山去世后,蒋介石集团篡夺了革命领导权,联俄、联共、扶助农工的新三民主义政策和“平均地权”、“节制资本”政策被破坏,第一次国共合作失败。他们背叛了革命事业,从此走上了与4亿人民为敌的不归之路。曾经与国民党并肩战斗的中国共产党及其革命队伍被新生的阶级敌人无情无义的围剿,各地的苏维埃红色革命政权,都是国民党反动派的肆意攻击和彻底消灭的目标。
1927年四?一二反革命政变后,蒋介石集团紧接着于4月18日在南京建立了代表帝国主义、封建买办阶级利益和地主利益的“国民政府”。事隔才两年,就匆匆忙忙地颁布实施物权法,一方面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反动统治,另一方面是为了对付苏维埃革命根据地如火如荼的土地改革和民主革命。这种与人民为敌之倒行逆施的办法,注定了要失败。抗日战争胜利后,蒋介石集团再次挑起了全面内战,800万国民党军队被200万共产党军队全部消灭,最后在美国军队的庇护下逃到台湾那个一群孤岛上躲藏至今。
所谓的中华民国物权法,即旧物权法,目前局限于台湾当局的自我陶醉、自我安慰,且法律效力非常低下,与台湾的土地法自相矛盾,与台湾的三次土地改革格格不入。
纵观旧物权法,从一开始就是效力低下。导致效力低下的原因很多,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
一则,主要的物权制度非常反动,逆历史潮流而动。正效力不足,反效力有余。
中国5000年来的物权文化史上一直坚守土地国有制,就是王有制式的国有制。任何法律从来没有承认过私人会享有土地所有权的,即使是大官僚、大地主,即使是王公贵族,只能享有土地业主权,不能享有土地所有权。
土地所有权是旧物权法中的重头戏、核心内容。国民政府生搬硬套德国物权法“土地所有权”的旧概念,在中国法制史上扮演一场东施效颦、刻舟求剑的闹剧。
殊不知,德国物权法是自由资本主义时代的农业式物权法,对于土地所有权私有制的农业社会比较适合,对于工业社会不太适合。城市社会的土地是以公有和共有为主要形态的,古代罗马社会绝大多数时候的城市土地也是公有和共有的。在城市社会中推广土地所有权私有制,必然直接影响到土地的合理利用,继而严重影响到城市建设和经济建设的良性发展。
南京国民政府的官僚主义者们,只顾自己有权霸占土地,只顾自己升官发财,不讲法理,不管底层劳动人民的死活,在自己的统治区域内全盘西化,全盘推行土地所有权私有化,这种物权法能够有多少法律效力可言?
二则,当时的全中国内忧外患,四分五裂,南京国民政府所实际控制的地区有限,难以普法布道。
南京国民政府势力范围之内,以及重庆陪都政府势力范围之内,先后出现过苏维埃中央政府,皖系军阀政府,西南军阀政府。势力范围之外,出现过伪满洲国政府、汪精卫伪中央政府。抗日战争爆发后,出现过日占地、抗日根据地和****控制地。此后,各个时期都有“三不管”的边缘地带。所有这些内忧外患、四分五裂之窘境,各自为政的办法,使得普及物权法成为空话或者成为严重的障碍。
南京国民政府制订的物权法,内容上与之前的广州、武汉国民政府制度的“平均地权”政策和“土豪劣绅罪”刑法自相矛盾,与共产党中央苏区颁布的《井冈山土地法》、《兴国土地法》、《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解放区颁布的《土地法大纲》等土地物权法严重对立,来自内部的自我抵销与来自外部的敌对冲销,大大削弱了旧物权法的势力范围,实际效力很差,或者根本上已经不存在。
1949年2月,****中央发布了《关于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与确定解放区司法原则的指示》,宣告了国民党包括物权法在内的全部法律为无效法律。从此,中国开始进行一个长达近60年的“物权法空白(空置)”时代。
三则,国民党执政当局上上下下吏治不张,军政官员普遍腐败透顶,必然是亡党亡国亡物权法。
土地所有权私有制,本身就是一种腐败无能的制度,是滋生腐败现象的土壤。旧物权法作为一种基本民法,迎合了贪婪的官僚地主阶级的需要,大力推广与肆意张扬土地所有权私有制,有权人可以随意侵占土地,有钱人可以随意圈占土地,这种法律效力完全是反法律效力。
国民党是杂牌党,国民党政府是杂牌政府,国民党军队是杂牌军队,党政军普遍腐败透顶,旧物权法对他们有利的可以畅通无阻地执行,对他们不利的一概不能执行。
譬如,民国民法(物权编)第765条规定:“所有人,于法令之限制范围内,得自由使用、收益、处分其所有物,并排除他人之干涉。”国民党一些享有特权的官员,连军令也敢于违抗,如雪崩似的叛变投敌,政令的违抗更不在话下。“得自由使用、收益、处分其所有物,并排除他人之干涉”对他们是非常有利的,当然可以在他们中间畅通无阻地实行;“于法令之限制范围内”对他们是非常不利的,当然不能在他们中间贯彻执行。抗日战争胜利后,国民党政权岌岌可危,被迫装模作样地开展“打老虎运动”,抓的是一些蟹兵虾将,蒋宋孔陈四大家族的一根毫毛也不敢动一下。
1947年7月30日,《中央日报》披露,在1年内,孔、宋两大家族的扬子、孚中公司营私舞弊,各盗窃外汇1亿美元。蒋介石的儿子蒋经国当时是“打老虎运动”的领导人,报请国民党魁首蒋介石予以处分,遭到蒋介石的痛骂与斥责,此等大事最后不了了之。这两大家族盗窃的2亿外汇,是美国政府用于支持国民党政府打内战的“命根子钱”,这么严重的一笔巨款他们也敢于盗窃,而且在蒋介石的公然庇护之下逍遥法外。
蒋介石的老婆宋美龄晚年在美国居住,
国民党旧三民主义,就是民权、民生、民主三大主义。这种政策当然是好政策,但是,在蒋介石叛徒集团的罪恶统治下,这种好政策好主义成为挂羊头卖猪肉的摆设。他们在统治区内实行白色恐怖,肆意屠杀共产党员和革命志士,甚至于在刚刚占领台湾时残酷镇压二?二八起义的革命群众1万多人。他们的苛捐杂税多如牛毛,随意摊派与拉壮丁,欺男霸女如家常便饭,国统区内民不聊生,反对声、造反派此起彼伏。
1946年6月8日,国民党政府财政部长俞鸿钧在立法院报告称:本年1至5月,支出为15000亿元,而收入仅2500亿元,其他12500亿元完全依靠发行货币。
1947年,国民党统治区法币恶性膨胀,物价飞腾,与抗战前期相比,法币发行量为23537倍,而同期物价上涨83796倍。财政危机四伏,全年岁出为100万亿元,而岁入仅13万亿元,赤字上升为87万亿元。国民党统治区全年粮食产量与最低需要量比较,稻谷约缺6000万担,小麦约缺5600万担,广大农民与城市工人、市民在饥饿与死亡线上苦苦挣扎,到处饿殍遍野。
百度中国历史吧记载,民国大饥荒,饿死2亿人(大秦国左丞相文)。美国驻华大使司徒雷登说过,1949年以前,中国平均每年有300万~700万人死于饥饿,民国时代曾经饿死过2亿以上人口。
内战打到1948年的下半年,国民党法币的发行量由抗战胜利时的5万亿元快速上升至1948年8月的604万亿元,造成了民间的恶性膨胀。1948年5月,购买一石(100市斤)大米竟要4亿多金圆券。
《蒋介石详传》介绍,国民党从大陆运台的黄金先后达875吨,约合28000000两。加上白银和外汇,共从中国大陆卷走财富折合当时的美元10亿多。他们拿着这些脏款到台湾大肆收购地主的土地,国民党遂成为台湾地区最大的地主。
——这就是国民党鲸吞豪夺式的“物权法”。
第二,分属不同形式、不同内容和不同物权法体系、不同物权制度的两种物权法。
1、形式上的区别
(1)新物权法的结构
新物权法,重点地有针对性地改革了旧的结构形式,编排次序为:第一编总则共3章,第二编所有权共6章,第三编用益物权共5章,第四编担保物权共4章,第五编占有共1章。附则共2条。编目以下才是具体的章,共有19章。
第1章基本原则,第2章物权的设立、变更、转移和消灭,第3章物权的保护,第4章一般规定,第5章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第6章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第7章相邻关系,第8章共有,第9章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第10章一般规定,第11章土地承包经营权,第12章建设用地使用权,第13章宅基地使用权,第14章地役权,第15章一般规定,第16章抵押权,第17章质权,第18章留置权,第19章占有。附则。
(2)旧物权法的结构
旧物权法,编排次序为:通则、所有权、地上权、永佃权、地役权、抵押权、质权、典权、留置权、占有等共10章。整部物权法为一编目,展现出来的是每一章的章目。
2、内容上的区别
新旧两种物权法中,都有通则、所有权、地役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占有这7种物权类型,只是定义上对于某些物权有些区别。其余的12章规定,是新物权法独有的内容。
两者之间的主要区别,是新物权法涵盖4种物权主体,客体内容大幅度增加,普通物权法、担保物权法与制度物权法、政策物权法、技术物权法体系样样齐全,充分体现了21世纪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宏观物权法的比较优势。旧物权法仅仅规定1种物权主体,客体内容也很单调,仅仅涵盖普通物权法、担保物权法和少量技术物权法体系,显示出20世纪半资本主义、半封建官僚主义微观物权法的劣势。
显而易见,新物权法比旧物权法,在内容进行了大幅度的改进与充实,科学性、公平性、概括性、逻辑性、实用性大大增强,以现代性、系统性、科学性、实用性、严谨性、趣味性、深奥性和广谱性为特长,非常适用现时代的国情、社情与民意,实为世界物权法学史上的经典之作。
一看所有权概念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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