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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938-2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938-2

  中国21世纪物权法的主要特色

  一、基本理念

  (一)定义

  中国21世纪物权法主要特色在于,既不同于传统社会主义国家的物权法,也不同于西方国家的物权法,也不同于旧中国的旧物权法。普通物权法和担保物权法齐头并进,其中穿插融合了部分制度物权法包括政策物权法的内容,使得所有权中心论、担保债权中心论和公共利益中心论各得其所,体现出制度物权法优于担保物权法和普通物权法,以及担保物权法优于普通物权法的法律效力。

  这是一部纵横捭阖、意境深邃、波澜壮阔、恢弘毕至的当代宏观物权法,是改善全体国民物权生活、平衡各利益阶层权利义务、实现海清河宴和长治久安的杠杆式物权法。本质上属于基本民法、基本财产权法、基本权源法、基本物权关系法,是其他法律均可替代的基本物权制度法。在全世界的物权法宝库中,中国物权法堪称一绝,独领风骚,鹤立鸡群,在物权法百花园中如君子兰一般的亭亭玉立,如牡丹花一般的娇艳撩人。

  中国21世纪物权法主要特色,主要体现在系统性、科学性、实用性、严谨性、趣味性、深奥性和广谱性等几个方面。

  系统性,亦称系统化。系指《物权法》整备了所有权关系法、用益物权关系法和担保物权关系法三大系统,另配备了基本原则法和占有关系法系统。所有权关系法、用益物权关系法合为普通物权法系统,担保物权法中包括了抵押权关系法、质权关系法和留置权关系法三个子系统。首先表明,物权法这种法律资源是其他法律资源所无法替代的。

  三大关系法系统中,或者说两大法系系统中,融入了制度物权法、政策物权法和技术物权法系统,各母子系统中又密布各种分支系统。总之,整部物权法密密麻麻地布置了网络系统,大到天大的物权,小到鸡毛蒜皮的物权,几乎是一网打尽。

  科学性,是指物权法这门法制科目具备社会科学、人文科学和自然科学的特性,大量科学知识来自于社会又反馈于社会,来自于实践又服务于实践。再次表明,物权法这种法律资源是其他法律资源所无法替代的。

  实用性,指中国物权法采“格物致用”的方略,力求每个条款都有一定的实用价值,充分发挥其科学性和适用性。对于法定的物权与物权关系便于社会化与制度化、正规化、规范化、模式化运作,对于意定的物权与物权关系便于意思自治主义与个性化、协同化、便利化、自律化运作,于是乎,文武之道,一张一弛,各有千秋,相得益彰。再次表明,物权法这种法律资源是其他法律资源所无法替代的。

  严谨性,是指物权法的基本原理与实施办法具有非常严谨的表现。也是物权法之科学性、系统性、实用性的具体表现之一。再次表明,物权法这种法律资源是其他法律资源所无法替代的。

  趣味性,是指物权法具有高雅、经典、风骚、风趣和博大精深等特性,蕴藏着特定的美学因素,可以寓教于乐,享受物权艺术的熏陶,还可以从中吸取精神营养,起到精神保健、防病祛邪的作用。再次表明,物权法这种法律资源是其他法律资源所无法替代的。

  深奥性,即广深博大的奥秘性。是指物权法科学原理博大精深,纵横捭阖,鞭辟入里,富有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和物权科学的哲理性。典藏的词汇多达数千个之多,物权关系、占有关系和法律关系、法锁关系、信托关系、合同关系、人事关系、分配关系、排他关系、对世关系、社会关系等形形色色的奥秘,既广深博大,又奇多无比,是任何其他民法和其他财产权法所无法比拟的。

  广谱性,即最广泛的物权脸谱性。每种物权主体都有一个族谱,每种物的归属都有一个家谱,每种物权关系都有一个脸谱。物权的DNA染色体一查勘就全然明白无误了。

  所有制制度、所有权制度、用益物权制度、担保物权制度和占有权制度在物权法中均得到了很好的安置,是系统工程原理和一般均衡原理在物权法中的再现,国家、集体、集合、私人和其他物权主体以及重要的物权客体一一展现,物权关系、法锁关系、合同关系、信托关系、排他关系、人事关系、对世关系、社会关系和法律关系脉络清晰,为各种物权的确认、保护、利用和规范、限制、调整进行了条分缕析的阐述,充分反映出各种物权的权能、权势、义务、责任以及设立、变更、转移、消灭的动态平衡的规律性,从而在247个条款中浓缩了很多内容,使得晦涩难懂的物权法能够雅俗共赏。

  21世纪中国物权法是个有益的尝试,在世界物权法百花园中是一朵艳丽的奇葩。虽然有若干不尽人意的地方,但仍然不失为一部非常难得的新型物权法和衡平法,并且成为普通法中一部最重要的财产权法,为规范物的保护和物的利用方面效果显著,许多人对于这部法律由怀疑到喜爱,以至于爱不释手,就说明了这部法律的奇妙之处。

  (二)中国特色

  中国21世纪的物权法,就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特色的物权法,其比较优势如下。

  第一,与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有一定的联系,却属于社会主义基本物权制度。

  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与社会主义基本物权制度,是意义相似但内容有别的两种社会主义制度。

  国家的经济制度,是由宪法规定的经济制度,主要是由社会主义政治制度进行格式化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

  法律属于上层建筑范畴,是由经济基础决定并服务于经济基础的。中国经济制度的基础,就是中国政治制度的基础,就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在整个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必须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宪法的这一选择模式,决定了社会主义基本物权制度的性质、内容和法律效力。

  国家的物权制度,是根据宪法的根本原则由物权法规定的物权制度,主要是由社会主义的物权法原理进行规范化的社会主义基本物权制度。

  物权属于人们一生中最基本的权利,人们每天与各种物打交道,与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是分分钟不能或缺的。

  人们所得之物主要是人造物,而经济的制度与经济的发展直接影响到人们物权的品质和占有物的数量。然而,物权是一定的,而经济发展却是不一定的。每个发展阶段,经济发展呈不规则性波动,有快有慢,有进有退,有国进私退,有私进国退,有时候还会发生经济危机。物权是事关经济制度的,却是无关经济发展的。因为,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对于富人、穷人都是一定的。

  由物权法规定物权的设立、变更、转移与消灭,规定物权的确认、保护、利用与规范、调整、限制,进行广谱性、系统性、深刻性的格式化、模式化运作,进行法律的鉴定、监督和决定定分止争。

  所谓经济制度,是指生产、经营、交换、流通、分配、消费领域中专门的商品经济制度。当事人必须遵从经济价值规律,关注市场变化,普遍存在目标管理,保值增值,追求利润,最大限度地充分发挥物的效用。所有这些都是针对经济人的,一切的一切都是趋利性范畴,而经济制度是统一规范与调整经济模式的专门制度。

  所谓物权制度,是指物权的确认、保护、利用与规范、调整、限制之专门的物权制度。当事人必须遵从物权价值规律,关注物权与物权关系变化,正确处理全社会普遍存在的物权矛盾,权利义务清晰圆满,物的作用、利用、使用适可而止。所有这些都是针对物权人和物权义务人的,既有趋利性范畴、也有非趋利性范畴,既有经济人参与、也有非经济人存在,而物权制度是统一规范与调整物权关系的专门制度。

  第二,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有一定的联系,却属于市场经济与计划经济相统一的基本物权制度。

  市场经济制度,主要是产业资源配置的制度和产业保护制度。

  经济主体是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私人所有制和混合所有制,经济舞台是商品经济的国内外市场。

  市场经济制度是与计划经济制度相对的经济制度,表现为自由企业经济制度。任何国家任何时候搞计划经济,不能一概否定市场经济;任何国家任何时候搞市场经济,不能一概否定计划经济。许多诺贝尔经济学家认为,每个国家都不能搞极端的计划经济,也不能搞极端的市场经济。否则,对于国民经济的良性发展是很不利的,事态严重时会发生严重的经济危机、经济崩溃。

  基本物权制度,主要是自然资源配置的制度和物权保护制度。

  物权主体是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私人所有制和混合所有制、其他人所有制的物权人,物权舞台是物权关系的国内外市场。其中,其他人所有制,是人民团体、社会团体、慈善团体等非赢利性、非经济性主体的所有制,市场经济制度中并不包括这种所有制。至于主要的四种物权人,有许多人并不介入经济领域并受市场经济制度管辖的。

  每个人的财产来源不同,有的来源于市场经济制度,有的来源于计划经济制度,有的来源于经济制度以外的物权制度包括取得制度、继承制度等等。某些自然资源归国家所有,某些自然资源归集体所有,这样配置完毕以后,并不完全进入市场经济领域,只有部分进入市场经济领域。进入市场经济领域的物权及其对象,不是所有的物权是能够随意进行交换的。譬如,对于民事主体,以有偿使用的方式取得土地,不能取得土地所有权,只能取得土地使用权,并且土地所有权也不得抵押等等。

  基本物权制度,与市场经济制度有一定的关系,有一定的交集,但不能与市场经济制度划等号;市场经济制度也不能与基本物权制度划等号。

  基本物权制度,名气上虽然没有市场经济制度那么大、那么显赫,却是“太平洋的警察——管得宽”。几乎是事无巨细地到处管,从管人、管物、管动物到管天、管地、管山、管江、管河、管海洋,甚至于连空气、阳光和无线电的事情都要插手管一管,甚至于连走路、倒垃圾这种鸡毛蒜皮的事情也要管一管。

  基本物权制度,资格上比市场经济制度老成得多。自从人类社会开始商品经济的第一天起,从习惯法中萌发了这种最古老的制度。从原始商品经济到现代的计划经济、市场经济,从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到社会主义社会,基本物权制度并不受到市场经济制度太大的影响。因为,基本物权制度是基本恒定的,市场经济制度并不能完全排除计划经济成分,更不能排除商品经济的客观存在。

  第三,属于新式的社会主义基本物权制度,却不同于传统的旧式社会主义基本物权制度。

  社会主义基本物权制度,客观存在多种模式。纯粹公有制是一种模式,公有制与共有制、合有制、私有制、他有制并存是一种模式,当然还有其他的模式。

  传统的旧式社会主义基本物权制度,是以前苏联为代表的社会主义基本物权制度,即纯粹公有制物权主体的那种模式。因为宪法规定了以消灭私有制为社会主义的历史使命,物权法也跟进并严格控制私有制经济的自由发展。这种物权制度模式,并不是一概否定私人的物权和私人财产保护,只是影响到私有制经济的自由发展。

  中国新式的社会主义基本物权制度,既肯定私人的物权和私人财产保护,又承认私有制经济的自由发展,就是从非经济领域和经济领域中进行一体化保护。由于改革开放30多年来的历史深淀,积累了一些经验教训,觉得“共同保护制度”总比“单一保护制度”更好、更实在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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