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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937-2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937-2

  中国21世纪物权法的立法焦点与基本原则

  一、基本理念

  中国21世纪的物权法,简称中国物权法。是指2007年3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7年3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2号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是新中国在21世纪初制定的一部最重要的体现社会主义特色的新型民法。

  这不是一部简单的民法,而是一部纵横捭阖、意境深邃、波澜壮阔、恢弘毕至的当代宏观物权法,是改善全体国民物权生活、平衡各利益阶层权利义务、实现海清河宴和长治久安的杠杆式物权法,本质上属于基本民法、基本财产权法、基本权源法、基本物权关系法,是其他法律均可替代的基本物权制度法。在全世界的物权法宝库中,中国物权法堪称一绝,独领风骚,鹤立鸡群,在物权法百花园中如君子兰一般的亭亭玉立,如牡丹花一般的娇艳撩人。

  事实证明,物权法,的确是一种极其重要、极其独特的法律资源,是一般民法、一般财产权法所无法比拟的。其一整套法学原理、法学原则、法学规则和实施办法,充分体现经验主义和实用主义精神,是人类社会几千年来法律哲学思想的结晶,是最大的法律科学思想宝库。一部好的物权法可以管用几十年,甚至于可以管用几百年。充分开发利用物权法资源,维护法律的科学性、公正性、权威性具有特别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能够充分利用系统管理原理与一般均衡原理,能够将整个社会纷繁复杂的物权关系一一理顺,能够将国家、集体、集合、私人和其他人的物权家谱一一展现,能够让任何权利人、义务人、责任人心服口服,能够将公法与私法、民法与商法融为一体,能够将普通物权法、担保物权法与制度物权法、政策物权法、技术物权法融会贯通。从平整物权关系到平整法律关系,从平整法律关系到平整法锁关系、信托关系、合同关系、排他关系、分配关系、人事关系、对世关系和社会关系,系统化、立体化、模式化、人性化和制度化、规范化、正规化程度不同凡响,高屋建瓴、一鸣惊人是其主要特色之一。

  有恒产者有恒心,遵守物权法者有恒心,中国新型物权法将对13亿中国人民及其子孙后代的经济生活与物权生活产生十分深刻而广泛的影响。每个人需要有体面地过着物权法新生活,每个物权人都有物权法的尚方宝剑、杀手锏和护身符,保佑好人家一生平安,让每个践踏物权法者永世不得安生。

  中国21世纪的物权法,适应新世纪新时代国内政治经济的变化,充分利用现有的法律资源和立法资源,大胆创新,锐意进取,推陈出新,引领开来,具有划时代的特别重要的意义。突出重点,坚持原则,适应国情,对应国策,是制定中国新型物权法的指导思想。

  (一)重大意义

  2007年3月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王兆国副委员长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的说明》中,着重讲了制定物权法的必要性与重大意义时,总结出四个重点:一是,制定物权法是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需要;二是,制定物权法是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需要;三是,制定物权法是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需要;四是,制定物权法是实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需要。

  物权法制订实施的历史背景,决定了立法的目的意义。

  第一是,开发利用物权法资源已经迫在眉睫。

  物权法这种法律资源极其重要,是其他法律资源所不能比拟与替代的。一般财产权法、一般民法不能解决的问题,物权法能够解决;物权法能够解决的问题,一般财产权法、一般民法不能解决的问题。

  现实生活中,全国人民迫切需要物权法。没有物权法,许多疑难问题不能解决,物权人的生活并不美满。财产来源问题,物权归属问题,物权关系问题,物权保护与限制问题,物权保护与物上保护请求权问题,法律关系与法律责任问题,一切问题与问题的一切,都必须正确解决、正确处理。

  然而,十分遗憾的是,新中国成立近58年来,竟然从来没有颁布实施过《物权法》,让这种极其重要、非常科学的法律资源年复一年、日复一日的白白浪费,让全体物权人感到非常失望、失落。

  《物权法》起草、讨论、修改、制订过程也是一波三折,竟然前后经过13年、7次修改、8稿定谳。在议论纷纷、诉求纷纷甚至于反对声音中,直到2007年才修成正果。

  这里的原因非常复杂。

  一来,与本法承载的份量与责任息息相关。

  物权法是基本民法、基本财产权法、基本权源法、基本物权关系法和基本的物权制度法,牵一发而动全钧。不仅对于社会主义基本的经济制度影响很大,而且对于各个领域、各个阶层的物权关系影响很大,而且这种影响是长期性、持续性甚至于是永久性的。

  物权法作为一种极其重要的法律资源和法律平台,不能不开发利用,也不能胡乱的、过度的开发利用。对于来自各个领域、各个阶层人士的利益诉求,不能完全拒绝,也不能不管三七二十一的一口应承。法律答应什么,否决什么,搁置什么,里面有许多问题需要认真研究,有许多文章需要写作。在谨慎谨慎再谨慎、认真认真再认真的情势下,蹉跎了岁月,却保证了质量。

  二来,与本法的深奥科学和本职工作大有关系。

  物权法,是以物为原点、以物权为圆点、以物权关系为方程式的财产权法,法律风格是与任何法律都是不相同的。通过由表及里、由此及彼、由点到面、由浅入深、由易到难、由近及远等办法,将数以千计的物权节点连接起来,将数以百计的物权关系展示出来,将成千上万部法律法规串联起来,形成星罗棋布式物权方格,爆炸式迭起数以千计的物权法概念,法律的深奥程度几乎是深不可测。

  对于立法者而言,首先面临着的考验,就是如何在立法时坚持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其次是了解物权法知识,以及如何做到古为今用、洋为中用,再就是需要正确面对各种焦点难点问题和群众的利益诉求。能够做到这一点实属不易。

  物权法的源头是5000年前的古代罗马法,这种法律已经经历了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和社会主义社会的青睐,各个时期各个国家各个地区都有自己的取舍与侧重点,且关于所有权等概念还有一些偏差。如何根据本国国情制订科学、合理的物权法,这是严肃的政治问题,也是必须坚守的科学问题。

  物权法的本职工作是确认、保护、利用和规范、调整、限制物权,规范物权的设立、变更、转移、消灭的整个过程。某些物权是需要法定的,某些物权是需要意定的,某些物权受习惯法、道德法、自然法、逻辑法的影响。总之需要全国一盘棋、全法一般棋,需要做到一碗水端平,需要占用大量时间来进行研究、保证质量,不能急于求成,不能急功近利,不能写急就章。这就在于考量立法者的智慧与毅力,

  对于立法机关和首长们而言,每年面临多达10部的立法任务,还要对于一些旧法律、法规进行清理或补充、修正甚至于废止,无暇专注于一部物权法的讨论、修改和制订,这样一来就会拖延物权法的颁布实施,完全是在情理之中。

  三来,对于是否制订物权法争议很大。

  物权法在规划、立项和起草、讨论、修改过程中,一直是争议很大。不仅仅在对于如何立法、确定具体内容问题上争议很大,而且对于是否应当制订物权法问题上争议也很大。

  原来,1993年,立法机关根据立法规划草图和立法日程,决定尽快起草物权法,并且先行采取制订单行法的方法,分别制定民法典的各个部分,最后统一编纂为完整的民法典。在这种立法思想指导下,启动了《合同法》和《物权法》的起草工作。1999年首先完成了《合同法》的制定工作,顺利地得以通过与颁布实施。

  在《合同法》基础上,《物权法》的起草已经进入实质性阶段。2001年,在民法研究专家起草的《物权法草案建议稿》基础上,立法机关提出了《物权法草案》,开始了旷日持久的讨论和反复修改,2002年12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随后进行了多次审议。

  《物权法草案》起草、讨论过程中,发生两次影响很大的理论争议,差一点把《物权法》湮灭在口水仗之中。

  一大争议:制定物权法还是制定财产权法?

  正当《物权法草案》已经达成并且进行全面修改的时候,学术界提出一种反对意见,认为应当制定财产法而不是物权法。理由是,《法国民法典》对于财产法律关系的规定是财产法,英美法系确定财产法律关系也叫做财产法。因此,制定一部21世纪的有关财产关系的法律,应当叫做财产法,不能叫做物权法。

  2001年6月、7月、9月,中国社会科学院《要报》接连刊登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郑成思教授的三篇文章,建议不制定物权法,并对民法学界进行了尖锐的批评。

  对此,民法学界随即进行了强烈的回应和反批评。认为这一意见事关国家民事法律立法走向,且涉及民法学术上的重要理论。如民法调整对象、物权的本质、民法典的结构体例,对“物”、“物权”、“财产权”等基本概念的理解,以及如何看待包括网络技术在内的高科技和知识产权等,也关系到整个中国大陆民法学界的声誉。

  学术界认为,中国的民法传统自清末以来就承继了德国法的传统,在民法典中规定财产关系的法律就叫做物权法。在法国法中和英美法中确实将其叫做财产法。但是,按照德国法系的传统,财产关系并不仅仅指物权关系,还包括债权关系和知识产权关系。因此,不能在法典中规定一个庞大的财产权,而只能按照德国法的传统,规定物权和物权关系。因此,中国大陆规定财产关系的法律,只能叫做物权法,而不能叫做财产法。

  以上关于“制定物权法还是制定财产权法”的争议之相关资料,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立新先生,在“中国《物权法》的出台背景与规定的物权体系及重点规则”一文中有大量的描述,本文摘自该文的相关内容。资料来源于《物权法名家讲座》第52页~第54页。

  关于《法国民法典》,体例上没有物权法,只有财产权法,这些财产权法占法典中很高的比例,显得非常松散。该民法典并不代表大陆法系。同是大陆法系,《德国民法典》比《法国民法典》晚100年颁布实施,肯定是青出于蓝而胜于蓝的品种。《德国民法典》出台之后,西方国家和东方国家几乎是一边倒式地专门颁布实施“物权法”,鲜有专门颁布实施“财产法”的。

  关于英美法系的普通法,体例上没有物权法,只有财产权法。与《法国民法典》的同一特征,是对于财产权来源不明,缺少确认和利用财产的相关内容,总体上不如《德国民法典》之物权法。

  另一大争议:物权法草案是否违宪?

  2005年,《物权法草案》开始公开地向全体公民征求意见,短短几个月时间,就征集了一万多条修改意见。其中,有些人激烈地反对制订《物权法》,认为这种法律跟解放前国民党统治阶级的《物权法》本质上是相同的,是一部背离社会主义基本原则、开历史倒车的草案,而且断定了就是物权法草案违宪。

  理由是,草案废除了宪法和民法通则中调整财产关系的最核心条款“社会主义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规定,实质上妄图用“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精神和原则取而代之,这是违宪行为。众所周知,凡是违反宪法规定的法律和法律条文,是完全非法的,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反对者还认为,改革开放过程中,国有资产流失极其严重,有人企图以所谓的善意占有制度来保护他们的非法财产,进行合法化保护。继而提议,保护国家财产应当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等等。

  凭心而论,作为社会主义国家,核心价值观和立法目的意义是不能走板的。既然宪法规定了“社会主义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根本原则,在基本财产权法之《物权法》中加入这样的条款并不过分。至于国家、集体、私人的财产在《物权法》中实行一体化保护,只能在根本原则基础上加以利用。

  争议的另一方,有民法学者认为,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是《法国民法典》确立的私权神圣原则,是该法典对世界民法发展的一大贡献。前苏联制定《苏俄民法典》,确立了与此针锋相对的原则,规定了社会主义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很长时间以来,我们奉行前苏联这个原则,过于强调对公有财产的保护而忽视了对私有财产的保护,造成了对私有财产保护不利的后果,侵犯了私人财产所有权。”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应当实行的是“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而不是刻意强调某一种财产所有形式是神圣的,其他财产形式是不神圣的。这样的规定并不是违反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社会主义原则,并不违反宪法原则,是完全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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