泡书吧 > 竞技小说 >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 >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936-2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936-2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936-2

  物权法之溯及效力

  一、基本理念

  1、物权法之溯及效力

  物权法之溯及效力,亦即追及效力,即物权法实施前后可溯及、可追及的执行效力与对抗效力。一般指物权法实施日期开始之后,不得以其具有对其他法律有对抗效力或者以自身既往的追及效力来滥用权力,应当依据国际惯例原则、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和立法法规定来妥善处理新法与旧法之间存在的纠葛,正确处理法律左邻右舍与新旧交替过程中的物权纠纷。

  至于物权人的溯及效力,首先应当在物权法之溯及效力框架之内有条件地生成。行使物上保护请求权、物权保护请求权、债权保护请求权、权利保护请求和占有保护请求权,可以综合本法和其他法一并正确行使,本法有规定的按照本法规定,本法没有规定的按照其他法规定。最科学、最适合、最实用的法律,才是最好的、最有效的法律。

  物权法实施以后,可以依照“物权法定”原则和“法不溯及既往”原则进行辩证执行。对于物权法实施以前遗存的物权及其物权关系,物权法首先得予以确认,然后进行保护、利用和规范、调整、限制。对于物权法实施之后的新型物权及其物权关系,按照本法的规定进行确认、保护、利用和规范、调整、限制,着重在于理顺物权的设立、变更、转移、消灭过程中的物权关系,充分发挥应有的执行效力、对抗效力,慎重对待溯及效力。

  物权法之溯及效力,是极其重要、非常突出的法律溯及力,必须一丝不苟地认真对待。物权法是基本的民法、基本的担保物权法、基本的权源法,涵盖一切物权主体,涵盖一切自然物、天然物、人造物、派生物、有形物、无形物、要式物、略式物的归属,涵盖一切物权和一切物权关系,关系到每个人的合法权益是否恰当地予以保护,关系到每个人的义务是否圆满,关系到每个人的法律责任是否合身,关系到各种物权制度是否准确而圆满地贯彻落实,关系到整个物权社会是否和谐相处、长治久安的国家大事。

  《物权法》实施之后,直接指导、影响到不动产、动产、权利等登记法的颁布实施。除了物权法之溯及效力以外,还客观存在连带法之溯及效力。物权法之单一溯及效力已经是非常厉害的,所涉及到的权源法、登记法、债权法等可达数十部至数百部之多,物权法之联合溯及效力更是十分厉害!

  总而言之,关于物权法之溯及效力,应当从鉴定、考量、衔接物权法实际效力的几个方面进行推断。

  第一,鉴定、考量、衔接物权法之溯及效力,是正确处理法律关系的根本要求。

  物权法是特立独行的法律之一,有一套独特的法学原理与实施办法,新鲜词汇、物权节点和深奥的法则数以千计,与其他民法和其他财产权法有很多不一致的方面。

  为了正确处理物权法与其他法律的相互关系,本法特意作出了很多明文规定。

  物权法第2条开宗明义地明文规定:“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上述规定,是简要式规定。实际情形是: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关系,不止于民事关系,当然还出现了公事关系、政事关系、司法关系等。从物权法所反映出来的情势来看,是公法与私法、民法与商法混合在一起了,在普通物权法系和担保物权法系上融入了制度物权法、政策物权法和技术物权法。

  现行的物权法,既有传统、微观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又有当代、宏观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既有法定、模态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又有意定、离散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既有国家、通天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又有民间、通地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她是基本民法、基本财产权法、基本权源法、基本关系法,又与其他民法、财产权法、权源法、关系法有很多不同的地方,而且与其他法律有很多相通的地方;她是独立实施的法律,却与其他法律具有联合实施的一面。不能用物权法的法律标准来衡量其他法律的标准,需要针对物权法实施前后两个阶段进行溯及效力的精确衡量和正确处理。

  物权法第5条明确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问题在于,真正讲“物权”的只有《物权法》这种一家之言,如何将“物权”与“财产权”衔接起来,又将“物权”与“非财产权”衔接起来,里面还有很多文章需要认真去做。如何正确处理法律与法律之间的关系,如何正确对待物权法实施前后两个阶段生成溯及效力,会面临着很多焦点、难点问题,首要任务就是要在物权法理学方面狠下功夫。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是一方面。而物权关系的种类和内容,除了由法律规定以外,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势下,可能由习惯法、道德法、自然法、逻辑法等办法来辅助实行。各种自物权与自物权、他物权与他物权、自物权与他物权组成的物权关系,是一个物权法的大观园,凡是合法、合理、合适、合格的都有一定的存在价值。

  物权法第8条明确规定:“其他法律对物权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问题在于,其他法律对物权另有特别规定的,以及一般规定的,这两样规定的应有尽有。无论如何,《物权法》只能与其他法律求大同、存小异,科学地认识执行效力、对抗效力和溯及效力至关重要。

  其他法律对物权另有一般规定的,与《物权法》不一致的,应当以《物权法》为准。即便如此,需要等到《物权法》正式实施以后才能确定。

  《物权法》主要是规范财产关系的民事基本法律,主要规定物权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除物权法外,还有许多法律,如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都对物权作出了规定。这些单行法是就某一方面的物权作出的专门规定,比物权法规定得更加具体,针对性更强,按照特别法、专门法优先的原则,一般应优先适用。

  诚然,物权法作为基本民法、基本财产权法、基本物权制度法和基本权源法,对某些单行法有关物权的制定和适用,有指导和补充的目的意义。

  第二,鉴定、考量、衔接物权法之溯及效力,是分时段地定分止争和维护物权人合法权益的法律需要。

  (1)本法的颁布与实施办法

  物权法于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7年3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2号公布,定于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物权法颁布日期与实施日期之间相隔6个半月,这个相隔日期为第一衔接日期。经过半年来的预备工作,全国的普法教育就基本告一段落,物权法爱好者们对于各种物权类型有了一定程度上的了解。早在上世纪八十年代,法学界已经开展了物权法的大量研究工作,出版了大量的物权法著作和精彩的论文。物权法颁布后,又有大量物权法条文解释公之于众。所有这些,为物权法的顺利实施铺设了通道,为准确界定物权法之溯及效力提供了便利条件。

  自2007年10月1日起,物权法之溯及效力进入到第二衔接日期,即实质性衔接日期。在此之前,无论与物权法是否有抵触的法律规定,对于以前所有的物权一概既往不咎。法律的纠偏,主要依靠自查自纠,依靠其他法律的查纠是不得已而为之。

  物权法之物权类别、物权对象、物权关系,确实与其他法律有不一致的方面。

  在普通物权法部分,需要纠偏的物权等,不仅仅限于民法等普通法,而且还涉及到行政法、行政经济法等特别法。

  譬如,以前有些特别法规定“城市土地归国家所有,农村土地归集体所有”,是一种格式化的规定。物权法打破了这种格式化的框框,在承认“城市的土地,归国家所有”的同时,补充规定了“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土地,属于国家所有。”(第17条)

  又如,以前有些法律强调财产交易时合同生效。然而,物权法打破了这种格式化的框框,首选不动产登记生效,其次是动产交付生效,这叫做“物权性生效”。至于合同生效,只不过是其中的参考项目之一,这叫做“债权性生效”。一般而论,在不存在特别优先权的情势下,“物权性生效”优于“债权性生效”。同样是返还原物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立法目的意义是有所区别的。现实情况下,返还原屋、赔偿原屋与返还合同价款、赔偿金钱,差别很大,因为房屋在快速的、不断的升值,金钱在持续的、不断的贬值。

  就是说,物权法实施之前,“债权性生效”占优势;物权法实施之后,“物权性生效”占优势。所谓保护物权人的合法权益,所谓物权法之溯及效力,只能是分时段分别实施的。

  在担保物权法部分,需要纠偏的物权等,主要是与担保法有关的。

  应当注意的是,担保物权法集中于物权性质的担保物权。对于债权性质的担保,如定金、保证金之类的担保,物权法则不作具体规定。但是,担保法有关债权性质担保的,内容上和本质上都没有过错,只不过是侧重点不同而已,物权法实施之前和之后都是有效的。

  《物权法》之担保物权法部分,对于担保法的旧规定进行了数十处改动,主要是补充规定。由补充规定导致了新法律与旧法律之间不一致的规定,关于“物权法之溯及效力”的课题,不再是“法不溯及既往”那么简单了。

  所谓“法不溯及既往”规则,就是一种相对而言的规则,一点也不“法不溯及既往”是不可能的。《物权法》绝对不是开玩笑的法律,因为是基本民法、基本财产权法、基本权源法、基本关系法,有权力、有义务对于担保法的旧规定进行清理,从而更新换代溯及效力。

  譬如,《物权法》要求不动产抵押权或者特别动产抵押权登记生效的,要求权利质权登记生效的,从该法律实施之日起,没有登记的应当进行登记,登记错误的应当进行更正登记,登记的抵押权、质权消灭的应当进行消灭登记。如此等等,不一而足。否则,继续受担保法保护的视为无效,不按照《物权法》要求登记的也不受法律保护。

  以房屋抵押为例。《物权法》实施之前没有进行抵押权登记的,暂时可以不管这种事情。《物权法》实施之后没有进行抵押权登记的,如果发生了“一房二卖(多卖)”的纠纷,出卖人对原买受人只赔偿金钱,不赔偿房屋,该你原买受人倒霉。

  诚然,倘若原买受人向出卖人要求促成不动产登记,出卖人以各种不正当理由阻止的,另作别论。

  物权法之溯及效力,很有可能与其他法律之溯及效力是不相同的。

  《物权法》实施之后对于其他权源法进行清理,有依托本法进行的,还有联系、聚合其他法一并进行的。“鉴定、考量、衔接物权法之溯及效力”的课题,不再完全是单一性的,而且有综合性的一面。

  (2)本法与他法的颁布与实施办法

  《物权法》实施之后,直接指导、影响到《土地登记办法》和《房屋登记办法》等登记法的颁布实施。于是乎,除了物权法之溯及效力以外,还客观存在连带法之溯及效力。

try{mad1('gad2');} catch(e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