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932-2
物权立法意义概述
一、基本理念
物权立法意义,亦即物权法起草、讨论、修改和颁布实施的意义。《物权法》是一部基本的民法,方向性、政策性、敏感性和实用性非常强,为改善全国各族人民的物权新生活会产生深远的影响。她历经13年、8稿定谳终于获得成功,这种极其认真负责的精神和艰难曲折过程,在中国立法史上几乎是空前未有的。她的制订与顺利颁布实施,刷新了中国立法史上的新纪录,具有特别重要的现实意义与长远的历史意义。
从大的方面来说,物权立法的意义主要有:制定物权法是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和物权制度的需要,是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物权秩序的需要,是防止公共财产流失和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需要,是消除整个社会之物权矛盾和平衡权利义务关系的需要,是大力发展中国物权科学事业的需要,是实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目标的需要。
整个经济社会和物权社会对于物权立法的现实需要与巨大需求,倒逼中国立法专家克难攻坚,丝毫也不敢懈怠,历经曲折逶迤的13年,终于将这部大作大功告成,尽情享受这等美味的物权法套餐与大餐。
(一)主题:开发利用法律资源的伟大意义
从其他方面来说,物权立法的意义主要有:
“物权法”是民商法中最具系统性、科学性、实用性、严谨性、趣味性和深奥性的一类特别的法律资源,涵盖各种物权词汇数以千计,是任何其他法律所不能替代的,开发利用这种十分独特的法律资源,利在当代,功在千秋。
现行的《物权法》只有247个条款,却也浓缩了民法中的精华,从思想内容上到文章结构上都有许多非常出色表现。在众多民法中脱颖而出,鹤立鸡群,高调亮相,一鸣惊人。
“物权法”这种立法资源,是经典式法律资源,也是其他任何法律资源所无法比拟、无法替代的。充分利用这种法律资源是必须的,无端浪费这种法律资源是非常可耻的,也是无法向全国各族人民及其子孙后代交待的。这一重大项目、重大贡献和重大意义,外行人一定是看不出来的,只有内行人才能看得出来的。
1、系统性
系统性,亦称系统化。系指《物权法》整备了所有权关系法、用益物权关系法和担保物权关系法三大系统,另配备了基本原则法和占有关系法系统。所有权关系法、用益物权关系法合为普通物权法系统,担保物权法中包括了抵押权关系法、质权关系法和留置权关系法三个子系统。首先表明,物权法这种法律资源是其他法律资源所无法替代的。
三大关系法系统中,或者说两大法系系统中,融入了制度物权法、政策物权法和技术物权法系统,各母子系统中又密布各种分支系统。总之,整部物权法密密麻麻地布置了网络系统,大到天大的物权,小到鸡毛蒜皮的物权,几乎是一网打尽。
在每个物权化时代和社会化物权体制中,每个人既是个人之物权人,又是整个社会中的一员,按照自己的方式享受物权生活。整个社会既有封闭式系统,又要面对开放性系统。国家、集体是这样的,私人和其他人也概莫能外。对于物权法而言,所谓构建系统性或者系统化物权网络系统,只不过是有闻必录式和平面几何式的自然描绘。物权法必须这样做,也只有物权法才能够做到高度系统性的出色成就。
各种其他民法、其他财产权法,仅仅集中于某一领域、某种学科、某些项目进行专门化的规定,不可能、也不要求将“系统性”作为立法目的意义来考量。即使是有一定程度上的系统性,也不会达到物权法这样高度系统性的境界。
物权法是基本民法和基本财产权法,但不限于财产权法,也不仅仅限于民事主体。某些有形物与无形物、要式物与略式物并不是什么财产,但对于人类社会有利用价值,或者具有排除妨害、消除危险的作用价值,同样需要列入物权法系统工程项目与系统管理之中加以规范与调整。
全民所有制之物权人,在非经济领域、非一般流通领域表现为“公事”的主体,在经济领域、一般流通领域表现为“民事”的主体,一是对内的物权系统,二是对外的物权系统。集体所有制之物权人也基本上是这样的。
私有制之物权人,在经济领域、一般流通领域和日常生活中表现为纯粹式“民事”的主体,当然也包括对内的物权系统和对外的物权系统。所不同的是,这种物权人法定的物权很少,意定的物权却是很多的。全民所有制法定的物权是非常突出的,意定的物权才是补充的部分;集体所有制法定的物权也是相当突出的,意定的物权份量亦比私有制的重一些。
私有制是自由的经济体制和物权体制,法定的物权一向是很少的,况且这些法定的物权并不是对于自然资源的优先取得权,即不是“先发制人”的优先取得权,而是“后发制人”的优先取得权。如留置权,立法专家认为这是“法定的担保物权”,只是债权人在经济活动和物权活动中后天性取得的动产扣押权。
但是,私有制的物权人,物权来源和财产来源,并不是全部来源于本所有制,从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和集合所有制或者混合所有制中基于劳动所得、社会财产分配等方面取得财产权多了去了。
西方国家的物权法,基本上是纯粹私有制物权系统的。即使有公有制的条款,那只不过是一个点缀或者陪衬。因此,这些国家的物权法称之为“半边法”,不符合社会主义国家的国情与法律的现实需要。
中国物权法的系统,以所有制或者以物权主体划分,主要是指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和私人所有制三大系统。至于“其他人”,立法专家解释是指社会团体、人民团体、宗教团体和慈善机构,没有说明是否包括外国人在内,财产来源于全民的、集体的、私人的各种所有制,应当是这三大系统中的分支系统;有的“其他人”之财产来源混杂,相当于混合所有制的物权系统。
所有这些团体性质的“其他人”,不属于经济领域范畴,却属于物权领域和社会领域范畴,也可以看作是一个小型的物权系统。即不是受经济法和一般财产权法统一规范与调整的对象,却是受物权法统一规范与调整的对象,再次证明了物权法的系统性程度远远高于一般财产权法。
所谓“其他人”,是物权法首次提出的新概念,可以说是一种新发现、新发明、新创造。没有这种物权主体,没有这种物权系统,那么,中国物权法将是不完整的系统。中国物权法肯定这种物权主体和这种物权系统,是完全必要、非常及时的,是具有特别重要意义的。
2、科学性
科学性,是指物权法这门法制科目具备社会科学、人文科学和自然科学的特性,大量科学知识来自于社会又反馈于社会,来自于实践又服务于实践。再次表明,物权法这种法律资源是其他法律资源所无法替代的。
以土地所有权为标志的物权法科学,与政治学、经济学、社会学、文化学、人类学和法制学密切相关,也是最大板块的物权法科学。所有制原理,所有权原理,用益物权原理,担保物权原理,占有关系原理,以及其他的物权法原理,都是物权法科学原理。
所有这些原理,与经济学原理和经济法原理是有些不同的,尽管都会面对系统工程原理和一般均衡原理而充分发挥。
物权学原理和物权法科学原理,注重于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物权的保护与限制是齐头并进的,除了所有制部分受意识形态影响外,其他的是以中立式的立场、观点、方法来构建物权法的科学大观园。
经济学原理和经济法原理,总是受意识形态影响,不但是社会主义学派与资本主义学派、而且是计划经济学派与市场经济学派总是争论不休。近代100多年来,以凯恩斯为代表的政府干预主义学派和以哈耶克为代表的自由主义学派,一直在打口水仗,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搞极端计划经济的和搞极端市场经济的,都会有意无意的犯严重错误,整个经济社会之经济失衡、两极分化现象造成全局性甚至于世界性的巨大灾难。
物权学原理和物权法科学原理,名气没有经济学原理和经济法原理那么大,这是客观事实。然而,它可以修补经济学原理和经济法原理,用确定性决定修补不确定性,用科学性决定修补盲目性,用公平性决定修补不公平性,为实现和谐社会贡献力量。
物权学原理和物权法科学原理中,首先也承认整个物权社会客观存在等级物权制度,却不是绝对化地保护高级物权人的优先权与排他权,而是在保护中限制,在限制中保护,物权的确认、保护、利用与规范、调整、限制是有条不紊和公平合理的。
物权法理学,是一门以物为原点、以物权关系学和权源学为基础的既古典又新潮的学科,兼具经验主义科学与实用主义科学。
将自然物权法和历史物权法融为一体,相关的物权节目与词汇多达数千个之多,其深奥程度无与伦比。运用系统工程原理和一般均衡原理解析整个社会的物权现象与物权本质,利用物权价值规律统筹安排、科学兼顾,对于各个等级的物权对象进行恰当的保护与限制,在消除物权矛盾和定分止争方面独具匠心,在民法体系里面独领风骚。
物权法源远流长,根植于5000年前的古罗马法和日耳曼法,滥觞于欧洲中世纪的物权鼎盛期间,发扬光大于近现代的法典化新时期,从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到社会主义社会,都有物权法的范本,绝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将物权法视之为最宝贵的法律资源。物权法理学方面早已是汗牛充栋,岂止是一门学科,简直是一门科学!
某些国家利用物权法来保护土地所有权私有制,自然是极不公平、极不合理的方面。为了平衡土地所有权人与土地用益物权人的利益,物权法中有些条款以改良主义的面目出现,主要的有地役权法、不动产相邻关系法、土地所有权除权法、永佃权法、减租法等法律条款。也有些发达的西方国家也注意搞福利社会主义,向富人征收高额税费以救济穷人。
中国现行的物权法,是古为今用、洋为中用的产物,总之是泊来品,吸取了外国物权法的精华,剔除了其糟粕,遂成为科学社会主义的当代物权法。
所谓中国物权法的科学性,首先是科学社会主义物权制度的科学性,其中是物权法艺术的科学性,是物权法内容与物权法形式的完美结合。
中国物权法从立项到颁布实施经过了漫长的13年。在此之前,有许多专家学者进行了艰苦卓绝的探索,理论体系日臻完善。每个有良心的物权法爱好者,需要排除来自各个方面的干扰,必须站在公平公正的立场上进行科学的解析,一切虚伪与骄傲的态度,是绝对不能成就物权法一番科学事业的。
物权科学,是一门跨门类的边缘科学,真正是深奥无比,真正是个无底洞。即使是世界上最顶尖的物权法理学家,穷其毕生精力一辈子也研究不完。
过去,人们认为“十年磨一剑”是一件十分了不起的事情。今天看来,这种老土冒的观念有可能断送物权法的科学事业。那么,最好的解释与选择,就是“十年树木,百年树人”!!
3、实用性
实用性,指中国物权法采“格物致用”的方略,力求每个条款都有一定的实用价值,充分发挥其科学性和适用性。对于法定的物权与物权关系便于社会化与制度化、正规化、规范化、模式化运作,对于意定的物权与物权关系便于意思自治主义与个性化、协同化、便利化、自律化运作,于是乎,文武之道,一张一弛,各有千秋,相得益彰。再次表明,物权法这种法律资源是其他法律资源所无法替代的。
物权法是一种权源法与权源关系法,不是工具法却似乎类似于工具法。锐意进取,讲求实效,统筹兼顾,公平合理,高屋建瓴,纵横捭阖,妙趣横生,意境深邃,让物权法服务于现在、服务于未来、服务于各个利益阶层的物权人,成为物权法实用主义和经验主义的一大特色,也是立法的目的意义之一。
物权法的新观点、新概念和新原理、新规则,多达数以千计,都是人类社会几千年来物权生活日积月累的结晶,并不是空穴来风的神来之事物。
物、物权、物权关系从哪里来到哪里去?物权设立、变更、转移、消灭的整个过程怎么规范与控制?物权人应当以什么样的姿态行使物权、履行义务、承担责任?物权的确认、保护、利用和规范、调整、限制应当遵从什么样的客观规律?怎么充分利用物权法原理来统一正确处理全社会复杂多变的物权关系?怎么能够在其他民法以及行政法、行政经济法和政策法规基础上充分发挥其独特的功能效用?怎么不负众望地承担“基本民法”的历史重任?怎么以“四两拨千金”的方式实现法律效力的最大化成果?如此等等,不一而足。
物权法之实用性,体现出立体化、网络化、系统化的突出表现,并不是一般的实用性。各种所有制、各种所有权、各种用益物权、各种占有关系,以及关系中的关系,无论是一般性的还是特殊性的,无论是动态的还是静态的、固态的还是变态的、复杂的还是简单的、前进的还是后退的、集权的还是分权的、社会的还是个体的,也无论是一般流通领域的与限制流通领域的、禁止流通领域的,有物权价值与有经济价值的,全在掌握之中。
物权法之实用性,并不止于正确处理一般性的物权矛盾,正确处理特殊性和非常特殊性的物权矛盾,也是在其目标管理范围之内。一般民法和一般财产权法不能处理的矛盾,物权法就可以处理。因为物权法的本职工作之一就是“确认物权”和“配置物权资源”。
一般民法和一般财产权法,主要集中于一般的民事活动和一般流通领域的财产权,应用范围相对狭窄。
物权法规定全民所有制的财产权时,涵盖全部制度信托物权人支配、管领、控制、统治和占有的全部财产,涵盖自然的、天然的、人造的和过去的、现在的、将来的全部财产,甚至于连无线电频谱资源之类非常特殊性的财产也包括在内。
物权法第41条明确规定:“法律规定专属于国家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取得所有权”,将全民所有的特殊性和非常特殊性的所有权进行最大化的确认、保护与利用。一般民法和一般财产权法是没有这种最大优先权、最大排他权的规定的。
4、严谨性
严谨性,是指物权法的基本原理与实施办法具有非常严谨的表现。也是物权法之科学性、系统性、实用性的具体表现之一。再次表明,物权法这种法律资源是其他法律资源所无法替代的。
物权法的基本原理,总体上是正确处理物权关系的系统工程原理和一般均衡原理。在古为今用、洋为中用方面狠下了功夫,构建了中国式当代物权法的基本原理体系。
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概念及其物权关系法原理来自于西方罗马法原理,所有制概念来自于社会主义国家的特别物权法原理,业主概念来源于中国古代法律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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