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931-2
物权法实施日期简述
一、基本理念
1、定义
物权法实施日期,亦称物权法施行时间、生效日期。《物权法》最后一条即第247条明确规定了本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据此,物权法之执行效力、对抗效力与溯及效力遂成为三大法律效力的命题,中国从此进入到一个物权法治的新时代,成为新型财产权法即新型物权法的一朵新奇葩,物权法的基础理论和应用研究将达到一个新高峰。
物权法施行日期就是本法正式生效的日期,中国的法律进化史从此掀开新的一页。全国大规模、持久性的普法教育将会热火朝天地展开,物权法中许许多多的奥秘也会随着一层层揭示。经过几代人的接力赛,中国人一定能够攀登上物权法理学的珠穆朗玛峰!
物权法权威解读文本中说,从法律的性质上看,物权法是规范财产关系的民事基本法律,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起支架作用、不可或缺。
从现实需要上看,它的制定和实施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需要,是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需要,是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需要,更是实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目标的需要。物权法的早日实施的必要性是无可质疑的。
另一方面,回顾物权法走过的历程,在2007年由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前,历经了13年起草,常委会7次审议,社会各界的关注程度,人民群众参与提出意见和建议的热烈程度,这一切在新中国的立法史上是空前的。这一切都说明,物权法涉及经济社会的方方面面,这部法的政治性、政策性很强,专业性也很强。为物权法的实施留出充分的准备时间是十分必要的。(全国人大法工委民法室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解读》第527页)
确切地说:
《物权法》是规范物权关系的民事基本法律,与一般财产权法有很多不一样的地方。
法律和法律关系的系统性、完整性、新颖性、科学性、实用性水平,比一般财产权法的为优,适用范围更加广泛,能够解决复杂性的财产关系与物权关系和占有关系。
《物权法》的相关概念在各种法律中是最为深奥无比的,有关词汇多达数千个之多。如果说,一般财产权法是民法中的皇冠,那么,《物权法》就是这顶皇冠中的明珠。
事实上,人类社会最具代表性的民法是罗马法,而罗马法最具代表性的是《物权法》,而不是一般财产权法。
一则,法律内容有些区别。
《物权法》是关于物权确认、保护、利用和规范、调整、限制之民事基本法,具有专长很多、内容丰富的特点。所有制关系法、所有权关系法、用益物权关系法、担保物权关系法和占有关系法,形成相对完整的体系。相对于一般财产权法,就是“青出于蓝而胜于蓝”。
本法是民法,却有相当多的公法内容参与其中,并对于民法内容进行了充实与革新,使得公法与私法、民法与商法融会贯通,结构非常独特,条理非常清晰,内容非常饱满,效力不同凡响。
就是说,制度物权法、政策物权法融入普通物权法、担保物权法之中,并有相当一部分技术物权法参与其中,使得国家、集体、私人和其他人等各种主体与客体都囊括其中,使得重要财产权、大宗财产权和一般财产权、小宗财产权都有规定。
《物权法》不仅仅规定一般民事主体的财产权,而且规定国家这种特殊主体的财产权;不仅仅规定一般流通领域的财产权,而且规定限制流通领域、禁止流通领域的财产权;不仅仅规定有财产经济价值的财产权,而且还规定没有财产经济价值、但有物权价值的物权。
譬如,多数不动产相邻关系中的通行权、通风权、透光权、生活排水权、不可称量污染物的防止权等,基本上是没有财产经济价值的财产权、但有物权价值的物权。
又如,占有关系中,包括了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其中包括了趋利性占有与非趋利性占有。某些非趋利性占有是完全义务性的占有,基本上或者主体上与财产权没有必然关系。
一般的财产权法,针对的是在一般流通领域可以流通的财产,针对专门有交换价值和经济价值的财产。限制流通领域、禁止流通领域的财产,没有交换价值和经济价值的财产,一般的财产权法不予规定。适用范围比《物权法》狭窄了许多。
物权与财产权、物权法与财产权法是个交叉性概念。
物权包括财产权,但并不限于财产权,财产权以外的占有或者占有权、占有关系也包括在内。自然界和人类社会中,有许多有形物、无形物、略式物、不可称量物,尤其是一些有害物、无益物,并不属于财产权范畴,但属于物权范畴。
物权法包括财产权法,但并不限于一般的财产权法,财产权法以外的占有法或者占有权法、占有关系法也包括在内。一般的财产权法,限于规范与调整一般流通领域可交换的大众化财产关系,以金钱价值代表经济价值或者交换价值。物权法对于各个一般流通、限制流通和禁止流通等领域的财产都有规定,除了有金钱价值与经济价值、交换价值的财产、财产权以外,没有这三种价值、但有物权价值或者使用价值、利用价值的物、物权也包括在内。
人一生中与生俱来、每天之间是享有物权的,甚至于往生、去世后也能够享有物权。如小孩出生后吃奶就是享受物权,每个人每天吃喝拉撒和睡觉、出行、呼吸新鲜空气、体现透亮的光亮等等也是享受物权,人死后安葬也是享受物权等等。所有这些,一般财产权法不能规范与调整的,盖由物权法规范与调整。
二则,法律概念有些区别。
《物权法》的法律概念,非常独特、非常丰富多彩,而且知识链如数学一样是层层递进的,相关的词汇数以千计,是任何民法所不能比拟的。
(1)物类的概念区别
从物开始,到有形物与无形物、自然物与人造物、要式物与略式物、有益物与有害物、完整物与毁损物、可交换物与不可交换物,以及公有物、共有物、私有物与自有物、他有物,占有物与被占有物,再到不动产与动产、派生性不动产与派生性动产、法定的不动产与动产、意定的不动产与动产,从此导出一系列物和物权的概念,令人目不暇接。多数与财物、与一般财产权法有关,少数与财物、与一般财产权法无关,但与物权法有关。
(2)物权类的概念区别
从物权开始,到新物权与旧物权、大物权与小物权、单物权与复物权、长物权与短物权、有物权与无物权、零物权与除物权、加物权与减物权、强物权与弱物权、进物权与退物权、长物权与消物权、善物权与恶物权、好物权与差物权等等,以及法定物权与意定物权、制式物权与自由物权、要式物权与略式物权、趋利物权与义务物权、现在物权与将来物权、可变物权与不变物权、登记物权与合同物权、长进物权与消退物权等等。许多概念,一般财产权法反映不出来的、没有反映出来的,在物权法都可以反映出来。
从各种物权开始,再到物权关系、占有关系、分配关系、信托关系、合同关系、排他关系、对世关系、社会关系和法律关系、法锁关系。多数与财产关系与一般财产权法有关,少数与财产关系与一般财产权法无关,但与物权法有关。
(3)物权关系类的概念区别
从物权关系开始,到债权关系、权利关系、义务关系、责任关系和法律关系、法锁关系,再到普通物权关系、担保物权关系和制度物权关系、政策物权关系、技术物权关系;从古典物权关系到当代物权关系,从传统物权关系到革新物权关系,从微观物权关系到宏观物权关系,从单一物权关系到系统物权关系。从此导出一系列本原的与变种的、有物权的和无物权的、有财产权意义的和无财产权意义的物权关系概念,令人目不暇接。
多数与财产关系与一般财产权法有关,少数与财产关系与一般财产权法无关,但与物权法有关。
(4)占有关系类的概念区别
从占有关系开始,到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到自主占有与他主占有、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自己占有与辅助占有、单独占有与共同占有、无过失占有与有过失占有、无瘕疵占有与有瘕疵占有、和平占有与强暴占有、公然占有与隐秘占有、趋利性占有与非趋利性占有,再到物权式占有与非物权式占有、债权式占有与非债权式占有、权利式占有与非权利式占有、义务式占有与非义务式占有、责任式占有与非责任式占有。从此导出一系列本原的与变种的、有权的和无权的占有关系概念,令人目不暇接。
多数与财产关系与一般财产权法有关,少数与财产关系与一般财产权法无关,但与物权法有关。
(5)分配关系类的概念区别
从分配关系开始,在自然资源配置上,首先赋予全民所有制企业以最优先的自然资源的先占特权,关系国家经济安全和经济命脉的最重要、最大宗的土地、河流、海域、矿藏、文物、野生动植物和无线电频谱资源等,以及关系国计民生的产业资源等,优先分配给全民所有制企业全民所有制企业,授予法律的特别优先取得权、优先发展权和特别排他权。其次赋予集体所有制企业以次优先的自然资源的先占特权,农村土地、耕地、林地、山地、草地、滩地、荒地和水浇地等土地资源优先分配给集体占有,法律重点扶持集体经济的发展,亦授予法律的特别优先取得权、优先发展权和特别排他权。
所有这些,一般财产权法中也有规定,但规定得不够周详,基本上是零碎式规定。而物权法却是系统性和相对优化性的规定。
其中,《物权法》第41条“国家专有”的特别规定,第42条“征收”、第44条“征用”的特别规定等等10多种特别规定,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第47条关于“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第50条关于“无线电频谱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等特别规定,是本法首次提出的重要概念。
过去一般财产权法中规定的“农村土地归集体所有”的规定是死板的,本法加以重新规定与界定,更具有科学性与实效性。
(6)信托关系类的概念区别
从信托关系开始,以制度信托关系与普通信托关系呈扇形分布与展开,在理顺物权关系方面更上一层楼。
普通物权法体系里面,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的制度信托关系非常突出,因为法定的所有制和法定的所有权极其重要所致。所谓制度信托关系,就是集政治制度、经济制度和物权制度于一体的制度化、规范化和常规化的信托关系,充分反映事物的客观条件、客观存在与客观规律,不以某些人的意志为转移的物权关系。诚然,这里面可能发生普通信托关系,但不是非常突出。
担保物权法体系里面,债权人与债务人的普通信托关系非常突出,因为债权人负有妥善保管占有物(占有权利)等义务,与此同时债务人负有及时、完全、安全清偿债务等义务,故形成双向性、双重性的信托关系。诚然,这里面可能发生制度信托关系,但不是非常突出。
一般财产权法中有专门的信托法,这一点比物权法强一些。但是,物权法作为最重要的和基本的财产权法,并不满足于一般财产权法中专门的“普通”信托法。因为物权法更加关注的是国家、集体财产的特别保护法,其中一些限制流通和禁止流通的财产,一些“制度”信托关系,是各种信托关系中“重中之重”。
(7)合同关系类的概念区别
物权法中的合同关系,有正规化、模式化的合同关系,也有非正规化、非模式化的合同关系;有强制性、半强制性的合同关系,也有自由选择式、半自由式的合同关系;有成文法的合同关系,也有非成文法的合同关系;有单一式的合同关系,也有复合式的合同关系;有单独式的合同关系,也有共同式的合同关系;有纯权利式的合同关系,也有纯义务式的合同关系;有债权式的合同关系,也有物权式的合同关系;有临时式、短期式的合同关系,也有长期式、永久式的合同关系;有优先式、排他式的合同关系,也有被排挤式、被剥夺式的合同关系;有意定式的合同关系,也有法定式的合同关系。如此等等,不一而足。
新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作为专门性的合同关系法,内容是比较全面的,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气、燃力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等应有尽有。所有这些合同关系法,都是来自于一般财产权法,然后又反馈于一般财产权法。
一般财产权法中有专门的合同法,这一点比物权法强一些。但是,物权法作为最重要的和基本的财产权法,并不满足于一般财产权法中专门的“普通”合同法。因为物权法更加关注的是国家、集体财产的特别保护法,其中一些限制流通和禁止流通的财产,一些“制度”合同关系,是各种合同关系中“重中之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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