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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926-2-1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926-2-1

  占有的消灭

  一、基本概念

  (一)定义

  占有的消灭,系指事实性占有的消灭与权利性占有的消灭。包括直接的消灭与间接的消灭、人为的消灭与自然的消灭、暴力的消灭与和平的消灭,以及法定的消灭与意定的消灭、公然的消灭与隐秘的消灭、有瘕疵的消灭与无瘕疵的消灭、趋利性消灭与非趋利性消灭等表现形式,标志着占有保护的成功或者失利、圆满或者残缺、进步或者落后等终结、结局状态。

  其中,占有于诉讼时效期间过期和诉讼过程消灭的,具有法律的执行效力与社会公示效力。物的诉权优于债的诉权,表现出较长的诉讼保护期间甚至于有的是永久保护期间。公诉权优于民诉权,很多是永久保护期间。民诉权中以保护占有为目的,公诉权中以消灭占有为能事,两者之间的目的意义显然不同。

  在占有运动的“成立—变更—转移—消灭”四重奏中,占有的消灭标志着最后一重奏。无论是阳春白雪,或者是下里巴人,占有人与被占有人、占有关系人与被占有关系人,均演奏着最古老又最现实的小夜曲。几乎每个人是占有保护或者占有消灭的匆匆过客,占有的消灭与被消灭或许就是日常生活的一部分,以真善美收官是必须的,以假恶丑收官是可耻的。

  占有的消灭,是与占有的保护形成一对相对性的概念,却不是绝对性的概念。因为相当多一部分占有终究会归于消灭,并且既有失败性的消灭,又有成功性的消灭,以及可能发生的折中性的消灭。

  1、成功性的消灭

  对于成功性的消灭,或许是占有保护起到一定的作用,也许是其他有利因素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从而安全地、有效地、理想地或者顺利地消灭。此类消灭概括为“成也消灭”,占有消灭后一般不会产生后遗症,是有益的消灭。

  这种有益的消灭,即无瘕疵的消灭,是考验占有的整个过程的。决不止于占有消灭之最后一个环节之中,也决不止于自己对自己的评价,大家说好才是真正的好。成功也不止于占有人事实上的得意与满意,当然需要考核占有生态环境之维护,当然不能以损害他人利益为代价来益自己,更不能以公共利益为代价来益自己。

  所谓十年树木、百年树人,所谓保护生态环境、人人有责,所谓莫为善小而不为、莫为恶小而为之,小事情中包含了大道理。

  2、失败性的消灭

  对于失败性的消灭,也许是占有保护未起作用或者未达到目的,也许是其他不利因素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从而遗憾地、失效地、非理地或者不利地消灭。此类消灭概括为“败也消灭”,占有消灭前后之间容易产生后遗症,是无益的消灭。

  (1)概述

  同样地,这里既有个人的感同身受,也有众人甚至于社会的评价,大家说不好才是真正的不好。物的消灭与物权的消灭、债权的消灭、权利的消灭,毕竟不是同一个概念;微观的失败与宏观的失败、微小的失败与很大的失败、表面的失败与彻底的失败,也不是同一个概念。人的一生中或多或少地发生失败性的遗憾,能够将坏事变成好事,也算是为了达到成功目的的成本。

  为了避免与防止失败性的消灭,就要启动控制系统。占有人自己有一个控制系统,法治社会也是一个控制系统,两个控制系统可以单独运作,也可以协同运转。首要任务是控制无权占有,其次是控制无效占有,再就是控制无益占有。主动性控制与被动性控制、主观性消灭与客观性消灭,以及消灭与被消灭等,分属于不同的概念与要领范畴。

  通常,讲失败性的消灭,那是专指有权占有体制中的消灭,对于无权占有体制中的消灭就得另当别论。有权占有人的失败与无权占有人的“失败”,性质上、内容上是互反的,目的意义与事实后果迥然不同。有权占有人的失败,也可能是无权占有人的成功;有权占有人的成功,也可能是无权占有人的失败。

  (2)共同努力消灭恶意占有

  整个社会对于恶意占有、恶意处分深恶痛绝。其中,恶意处分是将一种恶意占有转换成另一种恶意占有,如将物(权利、利益)恶意占有后再恶意处分给他人,从而转换成金钱或者其他利益的恶意占有,反之亦然。整个社会为了消灭这些直观的与变态的恶意占有,已经为此付出了巨大的代价。

  人与人经常打交道,就是占有与占有经常打交道。不是有权占有消灭恶意占有,就是恶意占有消灭有权占有,这就是你死我活的殊死搏斗。这一场不见炮火硝烟、不见刀光剑影的战争,永远没有起点,永远也没有终点。无论需要付出多大的代价,一定要坚持、坚持、再坚持,将这一场消灭恶意占有的人民战争永远地坚持下去。

  3、折中性的消灭

  对于折中性的消灭,一般是自然性的消灭,或者是有所得并有所失的消灭。无所谓好与坏、成与败、利与钝、甜与苦、乐与悲,对于占有人和占有保护人都有相对圆满的结局。

  如商品交换,一方是通过消灭物的占有、却得到钱的占有,另一方是通过消灭钱的占有、却得到物的占有,这是等价交换的结果,折中性的消灭,无所谓好与坏等。这是一种最典型的消灭。

  占有的类型奇多无比。公益性的、共益性的、私益性的与自益性的、他益性的,趋利性与非趋利性的,经济性与非经济性的,物权性的与非物权性的,有益性的与无益性的,有害性的与无害性的,充满了整个社会。

  兴利除弊是占有人本能的反映,牵涉到占有价值观的哲学观察与应对措施,所谓“两害权衡取其轻,两利权衡取其重”是也。对于折中性的消灭,所适用的原理与规则就是古代哲学家们所总结出来的经验之谈。

  “占有经济学”是一门新兴的经济学。这种新概念只有物权法专家学者们才能意识到。对于经济学家们不屑一顾的,恰恰是最好的学科与学问。

  经济学家们经常提到“成本”、“消耗”,而物权法理学们认为是“占有消灭”或者“消灭占有”。“占有消灭”是个名词,表示一种事实状态;“消灭占有”是个动词,表示一种进行状态。

  经济学家们个个是“一切向钱看”的,心目中只有趋利性占有。物权学家们个个是“一切向权看”的,趋利性占有与非趋利性的占有,尽在掌握之中。

  4、浅谈占有的保护与占有的消灭

  (1)保护与消灭

  关于占有的保护和发展,主要是保护和发展有权占有人之占有或者占有关系的,无权占有人之占有或者占有关系得依法有效地限制。

  关于占有的限制和消灭,主要是限制和消灭无权占有人之占有或者占有关系的,有权占有人之占有或者占有关系得依法有效地保护。

  中国物权法占有编中并没有专门规定“占有的消灭”,并不是这档事情并不重要,只不过是节省了篇幅而已。物权法的本职工作,就是确认、保护、利用和规范、调整、限制占有,什么事情需要打破沙锅问到底,究竟个水落石出。

  从确认占有角度来说,占有的设立、变更、转移、消灭过程,等于占有的生产流水线,等于是占有的生老病死的整个过程。

  法理学方面,就是要确认它从哪里来、到哪里去,体现生活水平怎么样,究竟过得自由、幸福、顺利、惬意,还是拘束、疾苦、失利、失意;体现在占有体系中,是积极向上、有益无害的还是消极退步、有害无益的,是洁白无瘕、团结合作的还是混沌暗淡、制造矛盾的,是大功告成、完美收官的还是大失所望、悔之晚矣的。占有的消灭是一种外在表现,而整个过程、内在联系、本质特征、最后结局才是需要认真思考的。

  占有,是人类社会中最普遍、最复杂多变、最捉摸不定、最容易混淆的事实现象或者占权表象,仿佛如阳光、空气一般的须臾不可分离。因为司空见惯,人们往往表现出漫不经心,随遇而安,随波逐流,听天由命,做一日和尚撞一天钟。

  人的一生中马不停蹄地为占有而奔波,而享受,而消费,日常工作与日常生活中总要得到一些占有、并消灭一些占有,饮食起居是每个人一生中必不可少的成立占有与消灭占有。当占有拮据时,才知道占有的饥荒与恐慌。当占有遭遇妨碍、妨害或者侵略、侵夺、侵害、损害时,才知道保护占有的重要性、必要性与迫切性。

  (2)普通物权体系之占有以及占有关系消灭

  普通物权体系中,民事主体之间的占有以及占有关系是最自由散漫的。占有的保护与占有的消灭,呈很不规则性分布,焦点难点问题很多。关于这个方面复杂性的问题,100万字也写不完。

  所谓占有的广谱性、广泛性、复杂性、流动性、机动性、灵活性和消费性、破坏性,以及占有信息的对称性与不对称性、可预测性与不可预测性、可确定性与不可确定性、可防御性与不可防御性、可变异性与不可变异性、可追溯性与不可追溯性、可排他性与不可排他性、可混同性与不可混同性、可抛弃性与不可抛弃性等等,样样表现应有尽有,淋漓尽致。如同占有的汪洋大海,波涛滚滚,潮起潮落;又如涓涓细流,波澜不惊。如同占有的崇山峻岭,委延曲折,山峦叠障;又如一马平川,既可自由驰骋,又及荆棘遍地……。

  总之,普通物权体系中的占有,气象万千,是个万花筒,普通物权法系根本无法、也没有必要将全部的占有一一规定。关于占有的设立、变更、转移、消灭过程,也只是概要地、抽象地规定一下。

  剩下的,盖由习惯法、道德法、自然法、逻辑法加以补充。由此构成既团结又紧张、既严肃又活泼的政治、法治、人治并存的局面,并陈陈相因,代代相传。占有的保护是头等大事,占有的消灭很无规律性,于是在法理学术方面也形成了两个极端:对占有保护的著作汗牛充栋,对占有消灭的著作寥寥无几。

  (3)担保物权体系之占有以及占有关系消灭

  担保物权体系中的占有,范围与规模已经大大的缩小,规范化、模式化或者标准化程度是相当高的,债权式占有与物权式占有是双栖的,是非常紧张刺激的。占有的保护与占有的消灭,包括债权法锁与物权法锁两个要素,很有生活规律,完全可以按部就班地进行。

  占有的设立、变更、转移、消灭,呈现出一定程度上的规律性和相当幅度的强制性,也是民商法体系中的样板田,其实是人类社会几千年来经验总结的大集成,人类智慧的大结晶。尤其是对于物的占有消灭、债的占有消灭,都是千篇一律的格式化,似乎是命令主义式的消灭,当事人非消灭不可。对于债权人或者债务人都必须接受命令,不消灭是违法的,都是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4)制度物权体系之占有以及占有关系消灭

  制度物权体系包括政策物权体系中的占有,是制度化、规范化、模式化、标准化的典范,强制性手段别具一格、别出心裁,威慑力量无比厉害。重头戏是反侵占、反侵权、反侵害、反侵夺、反侵略,严厉打击恶意占有人、恶意处分人的违法犯罪行为,用命令主义方式剥夺、消灭占有人的占有。

  其他物权体系中关于占有以及占有关系的消灭,一般地说就是“我要消灭”,主动消灭是民事主体活动的主要特征;对于这种物权体系中关于占有以及占有关系的消灭,一般地说就是“要我消灭”,被动消灭是占有人必须面对、不可回避的特殊现象。

  消灭占有方面的内容,甚至于比设立、变更、转移占有的内容更多,“占有的保护”与“占有的消灭”同步进行,与时俱进。不仅仅管制本体系中“占有的消灭”,还附带管制普通物权体系和担保物权体系中一些社会影响很大方面“占有的消灭”。

  二、一般分析

  (一)事实性占有与权利性占有

  事实性占有与权利性占有,是占有体制中一组具代表性占有形态,两者之间有一定的交集,有时候甚至是二合一的统一体。

  欲理解占有的消灭,得首先了解事实性占有与权利性占有,然后才能深入领会“事实性消灭”与“权利性消灭”。

  1、概述

  事实性占有,是一种客观存在论式的占有。推定占有以及占有关系的成立、变更、转移、消灭,不以权利性占有为依据,而是以实际的占有为依据。

  这种理论源于古典物权法。古典物权法(主要是中世纪以前的古代罗马法)就是一种农业社会式的物权法。那个时候,关于土地权利的界限并不清晰,理论上也没有完整的表述。土地使用权人与土地所有权人的矛盾很多,而法官却不论诉讼当事人是什么权利人,是谁占有土地就保护谁的占有。于是乎,事实性占有风靡了几千年,这种理论非常强势,一般人是无法辩驳的。

  权利性占有,是一种主观判断式的占有。推定占有以及占有关系的成立、变更、转移、消灭,不以事实占有为依据,而是以实际的权利为依据。

  这是一种对古代罗马法改良式的占有理论。欧洲中世纪以后,物权理论得以深入开展,自物权的概念与他物权的概念逐渐明朗与区分开来。所有权、用益权、役权、永借权、地上权、永佃权、抵押、质押、占有等已经琳琅满目,占有形态、占有权能与占有效力各异。针对事实性占有不能满足于实践需求时,人们转而热烈讨论权利性占有,这种理论后来还直接影响到现代民法典的制订,使得“权利性占有”占上风。

  本来,事实性占有与权利性占有,两种占有体制是各有千秋的,当然不是可以一概否定的。针对占有的成立、变更、转移、消灭,以及确认、保护、利用与规范、调整、限制等,既可以各自独立发挥自己的作用,又可以协同配合发挥共同的作用。两者之间既有分工,又有协作。

  问题在于,倘若我们对于某种占有体制理论情有独钟,进而否定别的占有体制理论,到底是自己独立自己,还是自己孤立别人呢?

  普通民法体系中包括两大板块,是普通物权法板块,二是担保物权法板块。占有的保护与限制、消灭,有着明显不同的特点。前者关注的是事实性占有,后者关注的是权利性占有。

  关于前一板块非常复杂,随机性的占有也较多,有的是“事实性占有”突出,有的是“权利性占有”突出,有的是两者之间发生并联,反正各种类型的都有。传统民法学家关注与器重于事实性占有,对于权利性占有有一定的排斥性。

  关于后一板块,是由担保债权粘连担保物权,由担保物权决定是否可以成立“事实性占有”。显而易见,债权人没有对标的物享有占有的权利,担保式、债权式占有就无法成立。反过来说,债权人没有占有债务人之物(之权利)的事实,动产质权、权利质权、留置权就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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