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926-2
占有人返还原物请求权除斥期间
一、基本概念
(一)定义
1、除斥期间
占有人返还原物请求权除斥期间,亦称占有人返还原物请求权行使期间。指本法本条款第2款专项规定的占有保护请求权中的返还原物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1年内,受侵害人未行使的,此项请求权消灭。但这绝不妨害真正的实体权利人或享有实体权利的占有人基于实体权利而提出所有权或者其他权利的请求权。
此项另类规定,由另类物权保护法、侵权责任法、占有关系法、民事诉讼法规范与调整,需要厘清除斥期间与诉讼时效的法律界限。
本条规定的“1年”为除斥期间,没有中断、中止的问题。当然,占有保护请求权之除斥期间已经超过,占有人不能再主张返还原物请求权,但这绝不妨害真正的所有权人、自主权人或享有实体权利的占有人,基于实体权利而提出所有权或者其他权利的请求权。
实践中,对同一物的物权保护请求权和占有保护请求权可能发生竞合。在这种情势下,占有之诉和本权之诉各自独立,但可以合并审理。不管是占有人还是本权人造成对方损害的,都应向对方承担赔偿责任。至于物的归属,不以返还原物为唯一目的,则以当事人之间的具体法律关系、法锁关系或者合同关系判定。
实质上,本条第2款的要点在于,对于有权占有人适用于20年以上诉讼时效(登记的财产应当不受时效限制),对于无权占有人适用于1年期除斥期间。
物权法第245条所指的除斥期间,实质上是指无权占有人的除斥期间。对于有权占有人—所有权人、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农村土地承包权人、收益租赁权人、不动产使用权人等实体权利人或享有实体权利的占有人,基于实体权利而提出所有权或其他权利的请求权,一般适用《民法通则》中普通的诉讼时效即2年期间。
所谓2年期间诉讼时效,是指一般性的诉讼时效。对于那些无需登记的一般动产,不受登记法和特别保护法的约束,且占全部财产的绝大多数。故“2年期间诉讼时效”的说法,具有代表性的含义,当然不能代表全部的诉讼时效类型。
一些特殊性的诉讼时效,有3年期限至20年期限的,还有永远不受诉讼时效限制的,权利人当然享有特别的优先权、排他权和请求权、诉讼权等权利,不能与一般性的诉讼时效相提并论,也不能混淆、颠倒起来。否则,就会犯原则性错误的。
更有甚者。通常,民法学家们所说的诉讼时效,是指纯粹民事主体的、事关民事诉讼法的诉讼时效,绝对不能与行政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诉讼时效相提并论。行政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诉讼时效,一般是不受期间限制的,这一特点刚好与民事诉讼法的诉讼时效相反。
2、专家意见与具体分析
《物权法名家讲座》刊载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张新宝教授“物权保护的几个问题”中提倡:目前,似可以用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20年的“长期诉讼时效”来规范返还原物请求权的诉讼时效问题。(见该书第183~184页)
上述观点有一定的道理,也算是一种好主意吧。关键在于,关于占有保护和占有之诉,里面的主体对象十分复杂,不能一概而论。
(1)对于主要的有权占有人
对于主要的有权占有人,如所有权人、自主权人等,实行“长期诉讼时效”,扩大他们的诉权,应当说是完全可以的。对此,大家是可以达成一致意见的。
(2)对于次要的有权占有人
对于次要的有权占有人,如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等次要的有权占有人,以及其他更次要的有权占有人等,实行“长期诉讼时效”,扩大他们的诉权,应当说是很勉强的,很多时候是行不通的。
他物权人的物权保护,怎么能够与自物权人的物权保护平起平坐呢?他物权人所占有之物,本来不是属于自己的,本来是属于所有权人的,不能对所有权人行使优先权与排他权,当然不能与所有权人平起平坐啦。
对于此类有权占有人,适当延长诉讼时效应当可以,但最好不要与所有权人或者自主权人的诉讼时效混为一谈。
(3)对于善意取得人
对于依据善意取得制度而享有善意占有的准所有权人,原则上也有向权利人返还原物的义务。
倘若依照所有权人之实行“长期诉讼时效”办法,觉得诉权过大;倘若依照他物权人之实行“长期诉讼时效”办法,觉得诉权过小。反正不能与上述两种有权占有人相提并论。
此类善意占有人,既是准所有权人,又是准无权占有人,根本上是吃夹生饭的人,一般只能享有物上保护请求权,一般不能享有物权保护请求权,并且与恶意处分人“有一腿”,有些问题不清不楚的,总之是有瘕疵的夹层式占有人。
(4)对于一般的善意占有人
一般的善意占有人,有些是偶然性的占有人,有些是由有权占有人变成的善意占有人或者无因管理人,有些是善意取得人的关系人,个别是恶意占有人或者恶意恶意处分人的关系人。此类无权占有人至少有6种以上,是占有成分最为复杂者之一,都是无条件返还原物的义务人。
其实是应当划分为几个等级的无权占有人,都比善意取得人差一点,都比恶意占有人或者恶意恶意处分人强一点。
倘若将这几类无权占有人,也纳入“长期诉讼时效”系列中,好像意义不大。仔细想想看,这些无偿占有的善意占有人的主体资格,能够存续几年就很不错了,怎么可以存续20年之久呢?
譬如,地上遗失物或者文物的拾得人,漂流物、埋藏物、隐藏物或者地下、水下文物的发现人,以及野生动植物的发现人等,都是偶然占有、短暂占有的善意管理人,一般要求在两个月之内将占有物归还失主或者上交有关部门,或者送给国家。其一般的善意占有人身份,在短期内就自然消灭了的,凭什么资格纳入“长期诉讼时效”系列中进行特别保护呢?
又如,运输人、托运人、寄存人、保管人、加工承揽人等中介式占有人,如所有权人、委托人不履行合同,不按照给付费用的,因债务关系而逾期占有是善意占有,变成无因管理人。与上述第一总类一般善意占有人相同的是,都是偶然占有、短暂占有的善意管理人,一般要求在两个月之内将原物归还给所有权人、委托人。其一般的善意占有人身份,在短期内就自然消灭了的,凭什么资格纳入“长期诉讼时效”系列中进行特别保护呢?
又如,抵押权人、动产质权人、权利质权人、留置权人,以及其他的担保物权人、担保债权人和反担保物权人等,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并在合适的条件下,占有或者继续占有债务人之物(之权利),构成无因管理人。物权法、担保法、合同法都要求当事人双方,采取短平快的办法尽快清偿债权债务,两者之间的法锁关系和占有关系都不能坚持长久。与上述第一总类一般善意占有人相同的是,都是短暂占有的善意管理人,一般要求在短期内将原物(原权利)进行处分,或者归还给所有权人(债务人)。其一般的善意占有人身份,以及标的物、标的权利等,在短期内就自然消灭了的,凭什么资格纳入“长期诉讼时效”系列中进行特别保护呢?
(5)对于恶意占有人与恶意处分人
所有的恶意占有人、恶意处分人,都是最恶劣的无权占有人,都负有向权利人返还原物以及原权利、原利益等方面的法律责任(不只是义务),都是占有保护制度、物权保护制度、债权保护制度以及其他制度的敌人。其中,有一些是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
所谓返还原物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以及其他的多种诉权、请求权等,主要对象就是这些恶意占有人、恶意处分人。
他们本身完全、根本没有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的资格。应权利人的要求、受返还原物请求权人的委托,才准许他们有限地、有条件地代表权利人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即便如此,这些恶意占有人、恶意处分人受委托的准诉权关系,能够持续长达20年之久吗?
就大多数事件而言,处理恶意占有人、恶意处分人之占有与占有关系,一般是通过公力救济的办法来解决。公力救济,是依托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公信力来解决争端,根本不需要恶意占有人、恶意处分人来代劳。
综上所述,关于“可以用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20年的“长期诉讼时效”来规范返还原物请求权的诉讼时效问题”的提议,应当是很不错的主意。
不过,认真思考以后,觉得上述第一种权利人最可靠。
第二种权利人尚可考虑,原则上不应当与第一种权利人持平。
第三种人可以原谅,但很不可靠,似乎不应当与20年的“长期诉讼时效”挂钩。
第四种人应当不考虑。
第五种人根本行不通。
注意,同样是占有物返还请求权,以及其他的两种占有保护项目,包括侵权责任。
显而易见,制度物权法之法律效力、法锁效力优于担保物权法之法律效力、法锁效力,担保物权法之法律效力、法锁效力优于普通物权法法律效力、法锁效力,只有在普通物权法领域内才可以区别于其他物权法系的领导能力。
返还原物请求权,相对于损害赔偿请求权,属于低档次的请求权。现在是商品经济活跃的时期,金钱是最好的东西,只要手中有钱,什么东西都能够买到。主流价值观,是得钱第一、得物第二。因此,以损害赔偿(金钱代偿)请求权代替返还原物请求权最为常见。
理论上,某些物被侵夺、侵占、侵害已久,物的使用价值、交换价值等经济价值会随着时间的流逝而贬值。在这种情势下,权利人提出完全以损害赔偿(金钱代偿)请求权代替返还原物请求权,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不能随意地驳回权利人合理的诉求。
即使是净返还原物,并且原物没有毁损、灭失,权利人提出损害赔偿的,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不能随意地驳回权利人合理的诉求。
关于损害赔偿请求权,不应当是所有权人的专利,用益物权人、债权人和其他权利人也应当可以享有。
所谓“真正的实体权利人”,不只是所有权人。其他相当的权利人亦可。
所谓“或享有实体权利的占有人”,不只是用益物权人、债权人。其他相当的权利人亦可。
理论上,善意取得人、善意占有人,在特定的情势下和合格的条件下,应当准许参照“或享有实体权利的占有人”实行。
对于恶意占有人、恶意处分人,是否能够准许参照“或享有实体权利的占有人”实行,应当进行具体研究,不能一概而论。根据具体情况,根据需要和可能,根据请求权人的委托,尝试一下准许参照“或享有实体权利的占有人”实行,只要是有益无害的,应当是可以作酌情的特殊处理的。
3、占有之诉与本权之诉
(1)占有之诉
占有之诉,是基于占有保护而发生的请求权,与本权之诉相区别。
包括返还原物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和消除危险请求权,均为物上保护请求权。其中,返还原物请求权是最常用的常规性请求权。这些诉权,可以单独行使,也可以合并行使。与损害赔偿请求权合并行使,或者由损害赔偿请求权替代行使,会产生质的变化。
普通民法或者普通物权法中,占有之诉是为低档次的诉权,一般实行的是1年除斥期间。占有保护请求权中的返还原物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1年内,受侵害人未行使的,此项请求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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