泡书吧 > 竞技小说 >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 >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925-2-1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925-2-1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925-2-1

  占有危险消除请求权

  一、基本理念

  1、定义

  占有危险消除请求权,亦称占有物消除危险请求权、占有危险防止请求权,简称消除危险请求权。指占有会遭遇大度或者深度、重度、广度妨害的危险时,受害者可以行使占有危险消除请求权。亦指占有物为实在的并且是存续的危险之虞,占有人得请求施险人消除危险,以防止占有物毁损、灭失之虞,也包括他物对本物关联的人身权伤害或者及其动物的伤害之虞。

  与占有妨害排除请求权一样,一般发生在不动产或者动产相邻关系、共有关系、地役权关系或者连带关系的利害人之人与物的妨害,以人的不当行为造成妨害为主要表现形式。只不过是消除危险请求权所对应的是公认的大度、重度或者或者深度、广度的妨害。

  占有危险消除请求权,主要由物权法、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和专门的占有保护法规范与控制,即主要由普通物权法、担保物权法作一般性的规范与控制。

  妨害性质恶化、事态严重、社会影响很大的,或许启用社会治安法、行政处罚法甚至刑法之类的制度物权法、政策物权法重新规范与控制,需加大处罚的力度,从人的保护、物的保护和占有的保护、权利的保护各个方面进行统筹处理。

  特定的占有危险消除请求权,需要结合技术物权法的相关标准进行行使。民事主体之间一般的和不够明朗的占有妨害排除请求权,于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势下,或许准用习惯法、道德法、自然法、逻辑法等土办法进行行使。

  占有危险消除请求权与占有妨害排除请求权,可统称“排害除险请求权”。这两种请求权,有时候是单独行使的,有时候是合并行使的。理论上,一定程度上的妨害就会发生一定等级的危险,一定的危险肯定包含较高程度上的妨害。当危险包含妨害时,可以认为是消除危险请求权与排除妨害请求权是合并行使的,而就其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来说,还是只计算一种请求权即“消除危险请求权”。

  占有妨害排除请求权,简称排除妨害请求权,亦称占有妨害除去权。是指占有人对物的占有被妨害时,可以请求妨害人排除妨害的权利。

  占有被妨害,即他物对本物或者对本人的妨害。是指侵占以外的方法妨碍占有人的占有、妨碍占有人对占有物的利用或者使用,占有物的使用价值或者利用价值受到负面影响,一般需要通过妨害人的一定作为方式才能排除妨害。

  套用以上定义格式,可以确认为:

  占有被妨害累及的危险,即他物对本物或者对本人的危险。是指侵占以外的方法妨碍占有人的占有、妨碍占有人对占有物的利用或者使用,占有物的使用价值或者利用价值受到深度的或者广度的、重度的甚至严重的负面影响,一般需要通过施险人的一定作为方式才能消除危险。

  占有危险消除请求权,不是平面图式的单一请求权,而是多视角、多维度和立体式的综合请求权。

  以请求权的竞合性质、竞合程度而言,占有危险消除请求权与占有妨害排除请求权是连襟式的密切相关,与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密度也很强。

  《物权法》第245条第1款规定:“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此条款中的关键词语“占有人”,应当泛指一切有权占有人与无权占有人、善意占有人与恶意占有人,以及相关的关系人。有关抢险救灾之类的大规模的“消除危险”,几乎不分天南地北,甚至于不分国界。

  而且,此类特殊的“相关的关系人”、“准占有危险消除请求权人”,绝大多数是无权占有人。而且,对人的与对物的占有危险消除请求权,是两者并举的,充分显示出非常规的甚至于超大型的占有保护新模式。

  当然,重点是有权占有人。对于各种有权占有人,都可以参照《物权法》第35条中的“物权人”实行。行使消除危险请求权时,也可以将物上保护的和物权保护的请求权两者并用,或者将保护人的与保护物的请求权两者并用。

  对于无权占有人,重点是善意取得人和善意占有人,行使消除危险请求权时,主要是限于物上保护的排除妨害请求权。

  对于恶意占有人,因为负有向权利人返还原物的法律责任,准许其参照善意占有人的办法实行,主要是限于物上保护的消除危险请求权。

  综上所述,同是“消除危险请求权”,《物权法》第245条第1款规定的应用范围更加广泛。有与《物权法》第35条规定相同的,这是指有权占有人方面的应当是相同的;有与《物权法》第35条规定不相同的,这是指无权占有人方面的应当是不相同的。

  该条款是容易理解的,本条款是晦涩难懂的。实习过程中需要认真思考、认真理解、认真执行。

  再者,占有危险消除请求权与占有妨害排除请求权,都是基于“对妨害占有的行为”有感而发,关系到概念的辨识、问题的判断、对策的运用、措施的力量、结局的收拾和效力的检验。

  轻微妨害占有的行为,于占有妨害排除请求权体制中,有的不能容忍与宽宥,有的或许能够容忍与宽宥。

  中度以上妨害占有的行为,于占有妨害排除请求权体制中,一般不能容忍与宽宥;于占有危险消除请求权体制中更不能容忍与宽宥。

  高度以上妨害占有的行为,恐怕行使占有妨害排除请求权效果不佳,一般需要在占有危险消除请求权体制中进行预防、防御、围捕与歼灭。

  普通物权体系和担保物权体系中,对于“妨害占有的行为”和“消除危险请求权”的问题,好像一副“不愠不火”和“小菜一碟”的样子,权利人行使请求权时往往是悄悄地进行的,谁胜谁负,谁也不知道。

  制度物权体系和政策物权体系中,对于“妨害占有的行为”和“消除危险请求权”的问题,好像一副“暴风骤雨”和“雷霆万钧”的样子,权利人行使请求权时往往是大张旗鼓地进行的,谁胜谁负,看看宣传报道就马上知道了。

  不要以为“排除危险”这样的权利太渺小了。对于民事主体来说是“小米加步枪”,对于政事主体来说是“飞机加大炮”。

  从抢险救灾到伤亡事故处理,从打击恐怖活动到保护国家安全,从法制教育到反腐败运动,从领土争端到擦枪走火,一桩桩、一件件,哪一桩哪一件不是国家大事?哪一桩哪一件不是惊心动魄?

  2、一致对外与一致对内的请求权

  以占有物本原论而言,危险来源于他人占有之物和自己占有之物。这种物上保护请求权,有“一致对外”机制的,也有“一致对内”机制的,一个都不能少。某些法律规定和通说、解读、教科书,倾注于“一致对外”机制的,而法理上必须加以说明。

  某种程度、某种意义上说,“一致对内”机制的远远重要于、严重于“一致对外”机制的。

  想想看吧:改革开放30多年来,什么人、什么物、什么地方、什么场合、什么时候危险系数最高,事故发生的件数最多?

  是在公路上、煤矿里,是自己人、自己物和预防危险麻痹大意的时候,是在不知不觉的场合、情势下发生的安全事故。全国每年因这几种典型的安全事故,就伤亡数十万人,财产损失高达数十亿元至数百亿元不等。

  诚然,“一致对内”机制的占有物消除危险请求权,主要是行政法、行政经济法、政策法规等制度物权法、政策物权法主管的事项;“一致对外”机制的占有危险消除请求权,主要是物权法、民法通则、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等普通物权法、担保物权法主管的事项。

  那些行政法、行政经济法、政策法规等法理学家们,一副危襟正坐的面相,写出来的文章和著作总是硬邦邦、干巴巴的。民法学家讲出来的法理,倒是一套一套的,是很有意思的。但是,民法方面都没有“一致对内”机制的占有危险消除请求权,这方面的法理解构是空白的。

  以占有物为本的物权而言,危险来源于妨害、侵害、侵占、侵夺和破坏等非法行为。同样需要两套运行机制并用,不止于占有物消除危险请求权,物权的危险、债权的危险、股权的危险、知识产权的危险以及其他权利、利益的危险等等,全部是广义的“占有物消除危险请求权”消灭对象。

  概括地说,就是基于物上保护请求权和物权保护请求权而研发的广义上的“占有危险消除请求权”。当然应当将“一致对外”机制的和“一致对内”机制的占有危险消除请求权结合起来,决不可以“单打一”,决不能忽视“一致对内”机制的占有物消除危险请求权的重要作用。

  与占有妨害排除请求权相同的是,占有危险消除请求权,主要由物权法、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和专门的占有保护法规范与控制,即主要由普通物权法、担保物权法作一般性的规范与控制。妨害性质恶化、事态严重、社会影响很大的,或许启用社会治安法、行政处罚法甚至刑法之类的制度物权法、政策物权法重新规范与控制,需加大处罚的力度,从人的保护、物的保护和占有的保护、权利的保护等各个方面进行统筹处理。

  特定的占有危险消除请求权,需要结合技术物权法的相关标准进行行使。民事主体之间一般的和不够明朗的占有妨害排除请求权,于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势下,或许准用习惯法、道德法、自然法、逻辑法等土办法进行行使。

  占有危险消除请求权,就是大度的、深度的、重度的、危险的甚至于严重的占有妨害排除请求权,占有妨害发生竞合时,对人、对物、对动物、对生物、对植物均可发生一连串的负面影响,往往是连锁反应式的负面影响。不仅包含对物的保护,而且还包含对人的健康权、生命权的保护;不仅是对于占有人一方的保护,有时候包含对多方人的保护。

  占有危险消除请求权与占有妨害排除请求权,是求大同存小异的性质相近而程度不同之类的“消除妨害”请求权。

  占有危险消除请求权的一方,也包括占有人、占有关系人;占有物消除危险履行义务或者承担责任的一方,也包括妨害人、妨害关系人。

  反占有危险消除请求权的一方,也包括妨害人、妨害关系人;被动地接受或者协助占有物消除危险,履行反向义务或者承担反向责任的一方,也包括占有人、占有关系人。

  相关词汇,请参见1万多字的《占有妨害排除请求权》。

  二、两种请求权的差异

  占有危险消除请求权与占有妨害排除请求权,可以说是大同小异的。因为妨害中潜藏着危险,危险中包含着妨害,仿佛是将“排害除险请求权”一分为二似的。

  以上简要介绍了两种请求权大致相同的主要层面。两种请求权大致不相同的主要层面,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事实要件认定上的大致差异

  (1)占有妨害排除请求权事实要件的认定

  对于占有妨害排除请求权,一般是要针对妨害的事实已然,并且为公众所认可的前提下,才能有针对性地行使此项请求权。

  对于占有妨害事实要件的认定,并不是“有闻必录”形式的,而是“认真甄别”形式的。其中,“容忍制度”和“合理妨碍制度”的实施,是对于已然的妨害的事实进行再鉴定、再验证、再推定。

try{mad1('gad2');} catch(e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