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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922-2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922-2

  无权占有准保护的性质

  一、基本理念

  无权占有准保护的性质,系指合同关系或者特定占有关系推定的性质。即以无权占有对抗其他无权占有尤其是防御恶意处分的特种排他性,行使物上保护请求权之非正统性、非正规性、非正经性,参照有权占有的方法防止侵夺、妨害或者毁损、灭失占有物行使准保护请求权之合理性、合适性,服务于、服从于、协助于有权占有正保护之协从性,妥善保管原物和向有权占有人返还原物、原孳息、原权利、原利益、原收益和承担责任的必要性,圆满完成准占有保护、无权占有准保护任务并过渡到有权占有正保护的可靠性、重要性。

  相比之下,关于占有保护的性质内容,因占有本身的性质条件不同而产生差异。

  对于有权占有人,主要是原物、原权利、原利益的所有权人或者自主权人。占有保护以合法性程度的方式推定。有权占有正保护,即为正统性、正规性、正经性和合法性保护,是所向披靡的完整性保护、真正的维权性的保护、长期性保护。

  有权占有人之排他权、优先权、溯及权、追击权、执行权,以及物上保护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等准占有保护的权利,均优于无权占有人。有权占有正保护优于、可驱动并可取代无权占有准保护,应当是占有保护运动体系中的领导者、主导者、胜利者、终结者。

  对于无权占有人,主要是占有原物、原权利、原利益的善意取得人、善意占有人、无因管理人和恶意占有、恶意处分人。占有保护分别以合理性或者合适性程度的方式推定,于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势下,不排除习惯法、道德法、自然法、逻辑法的合理利用。无权占有准保护,即为非正统性、非正规性、非正经性和非合法性保护,是任务性、责任性保护,不是为保护而保护。排他权、优先权、溯及权、追击权、执行权,以及物上保护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等占有保护的权利,均次于无权占有人占有保护的权利。

  为了回复有权占有人之返还原物、原权利、原利益的请求权,无权占有人须妥善保管标的物、标的权利、标的利益等,准许参照有权占有人占有保护请求权的办法,原无权占有人可以向现无权占有人行使占有保护请求权。原无权占有人向现无权占有人进行清算以后,随即向有权占有人承担返还原物的义务(责任),物、物权、债权和其他权利、利益遭受毁损、灭失、损失的,需要自觉地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无权占有人之排他权、优先权、溯及权、追击权、执行权,以及物上保护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等占有保护的权利,对其他无权占有人有效,对于有权占有人无效。无权占有准保护次于、服务于、服从于、协助于有权占有正保护,应当是占有保护运动体系中的协从者、配角者、自觉者、完成任务者和承担责任者,也是占有保护运动体系中的被领导者、被主导者、被胜利者、被终结者。

  全部无权占有人之占有性质,均具有不同程度的非法性、非理性、非可适性。无论是写着什么样的脸谱,无论怎样打着善意占有或者恶意占有的招牌,此类占有人之占有性质均无合法性可言。因此,这种本原的情势与状态,势必影响到占有保护合法性的溯源。那么,最好退而其次,对于善意占有人之占有保护采取合理性推定的方案,对于恶意占有人之占有保护采取合适性推定的方案,并与有权占有人占有保护之合法性推定方案配合默契,才从道理上说得过去。

  无权占有人之非法占有性质,源于占有法、占有制、占有权、占有人、占有物的生存能力与判定标准,源于占有条件、占有形式、占有情势、占有形态、占有关系、占有格式、占有效力和占有义务、占有责任的综合指数、综合防治的目的性。非法占有的性质、内容、形式、范围、因果关系不同,法律责任与法锁责任也就不同。

  无权占有准保护的目的意义必须明确,不能“为无权占有准保护而无权占有准保护”,应当是“为有权占有正保护而无权占有准保护”。否则,就会在无权占有体系中恶性膨胀、恶性循环,没完没了的纷争。不但于事无补,反而白白浪费占有保护的法律资源,反而南辕北辙,怨怨相报、恶恶相报何时了?

  无权占有准保护,不是为了保护无权占有人的非法利益,而是为了保护无权占有人所支配、所管领、所控制、所统治之物、之权利。因为这些物、这些权利等,本来就不是属于无权占有人,迟早是要归还有权占有人的。否则,无权占有人会承担更大的法律责任与法锁责任。

  再者,无权占有准保护,是有权占有正保护的配套工程,是通过过程控制的防御办法来防止无权占有杂草的蔓延,从而为有权占有正保护扫清障碍,创造更好的法治环境,以达到公平公正的法治目的。

  二、非法占有人及其准占有保护的性质

  无权占有准保护,是因人、因事、因法治环境和因占有的非法程度而产生一定的差异。性质越严重的,以自力救济的办法行使占有准保护权就越困难,则需要公力救济的办法进行强制性解决问题。公力救济的办法,是将无权占有准保护与有权占有正保护一起合并解决的,更能够体现出无权占有准保护之正确的目的意义。

  (一)最直接最严重的非法占有人准占有保护的性质

  恶意处分人及其关系人,将有权占有人之物、之权利,通过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等非法形式,私自、擅自处分给无权占有人,并将所得价款据为己有,性质上都是最直接、最严重的非法占有人。

  准占有保护的性质,属于最严重的负荆请罪或者戴罪立功之类的性质特点。要求当事人以最快的速度完成准占有保护的任务,迅速转移到有权占有正保护的轨道上来,使得坏事变成好事。

  恶意处分人及其关系人,适用于损害赔偿责任最大化原则,属于无限责任,对于有权占有人应损失多少赔偿多少,不仅需要赔偿物上毁损、灭失或者侵夺、妨害上的损失,还要赔偿物权上、债权上、权利上、利益上的各种损失。社会影响恶劣的,需要承担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准占有保护请求权行使得当,或许可以减轻恶意处分人及其关系人的法律责任与法锁责任。

  在经济领域中和官场体制中,此类非法占有人的表现最活跃,对国家、集体、私人和其他人财产的掠夺、攫取形式最疯狂,往往是罪大恶极的恶意处分人及其关系人。

  非经济领域中和非官场体制中,那些小偷小摸式的恶意处分人也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规模上、后果上远远不及经济领域中和官场体制中恶意处分人所造成的社会危害性。

  法理上,原则上、民意上,一般会认为恶意处分人及其关系人肯定不存在占有保护请求权的。然而,在特定的法治环境和倒逼的情势下,却不得不特许他们也行使准占有保护请求权,籍以回复有权占有人的追击权、溯及权以及返还原物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譬如,一个贪官污吏贪污受贿1亿元,犯有侵占罪、侵财罪和受贿行贿罪、掩饰非法占有罪、隐匿隐藏非法财产罪,以及非法处分脏款脏物罪,数罪并罚,被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没收全部财产并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终身。

  对于这种罪大恶极的违法犯罪分子,已经被法律剥夺了财产权、人身权,理念上再也没有任何的占有保护请求权。然而,当法院判决继续追缴犯罪分子的非法财产时,还是依法准许他准照有权占有人之占有保护请求权的办法,向其他的恶意占有人、恶意处分人追溯非法财产,以便于向有权占有人清缴,回复法院的返还财产请求权。

  恶意处分人及其关系人,可以分为两种类型。

  一种是,恶意处分人及其关系人即时恶意占有、即时恶意处分有权占有人之物、之权利等,是一种轻量级的恶意处分人,相对地需要承担较轻的法律责任与法锁责任。

  其行使临时性的物上保护请求权,向其他无权占有人要求返还原物,只能是为了回复有权占有人之返还原物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从而行使临时性的物上保护请求权。

  另一种是,恶意处分人及其关系人经过一段时间的恶意占有,然后恶意处分有权占有人之物、之权利等,是一种重量级的恶意处分人,相对地需要承担较重的法律责任与法锁责任。

  这第二种恶意处分人及其关系人,可以分两个时段来行使物上保护请求权,即恶意占有时段和恶意处分时段中的物上保护请求权。

  前一个时段的准占有保护,是针对其他无权占有人之侵夺、妨害或者毁损、灭失行为而行使,特许准用有权占有人之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等占有保护的请求权。

  后一个时段的准占有保护,是针对已经受让恶意处分人及其关系人转让之物、之权利等的受让人,即针对其他的无权占有人。设立与行使无权占有准保护的依据、目的、意义和损害赔偿责任等,与上一种恶意处分人相同。

  (二)严重的非法占有人准占有保护的性质

  恶意占有人及其关系人,将有权占有人之物、之权利,通过侵占、侵权、破坏等非法形式,私自、擅自将恶意处分得来的财物、权利据为己有的无权占有人,性质上也是严重的非法占有人。

  准占有保护的性质,属于严重的负荆请罪或者戴罪立功之类的性质特点。亦要求当事人以最快的速度完成准占有保护的任务,迅速转移到有权占有正保护的轨道上来,使得坏事变成好事。

  恶意占有人及其关系人,亦适用于损害赔偿责任最大化原则,属于无限责任,对于有权占有人应损失多少赔偿多少,不仅需要赔偿物上毁损、灭失或者侵夺、妨害上的损失,还要赔偿物权上、债权上、权利上、利益上的各种损失。社会影响恶劣的,需要承担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准占有保护请求权行使得当,或许可以减轻恶意占有人及其关系人的法律责任与法锁责任。

  恶意占有人及其关系人,非为恶意处分人及其关系人的,其被特许行使的物上保护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等准占有保护的权利,可持续到与有权占有正保护接轨执行的时候。其中,为了防御其他无权占有人之侵夺、妨害,行使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具有较高的法律效力,但不能对抗有权占有人之返还原物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

  恶意占有人及其关系人,都可以进行非法性质上的反复推定、深层次的推定,可以分为三六九等出来。这种做法的目的,是为了精确地计算出损害赔偿法律责任、法锁责任的绝对值与相对值,最大限度地保护有权占有人的合法权益。

  从技术物权法角度上来讲,时间态、空间态、质量态、数量态、范围态、连锁反应态、行为后果态等动态与变态的变化,均能与损害赔偿法律责任、法锁责任的绝对值与相对值发生关联,建立健全一种审核评判标准,使得占有保护的机制更加科学、有序和更加公平、公正。

  恶意占有人及其关系人,也分为两种类型。

  一种是直接的恶意占有人及其关系人。

  这种恶意占有人,须向有权占有人承担直接的或者完全的损害赔偿责任。至于特许他们行使准占有保护请求权,不是针对有权占有人而行使的,而是针对其他无权占有人而行使的。特许他们行使准占有保护请求权,可以减轻这种恶意占有人的法律责任与法锁责任。

  倘若不特许他们行使准占有保护请求权,显然是剥夺了他们自力救济的权利,也不符合公平公正的立法、执法原则,最终对于有权占有人同样是有害无益的。或者他们故意放弃行使准占有保护请求权,任由恶意占有的事态进一步恶化与扩散,这种恶意占有人需要承担更大、更多的法律责任与法锁责任。

  另一种是间接的恶意占有人及其关系人。

  恶意占有人从恶意处分人处以有偿取得的方式构成恶意占有的,双方视为合同式恶意占有人。这种情势下,恶意处分的性质显然恶劣于恶意占有的性质,恶意处分人应当承担主要的法律责任与法锁责任,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次要的法律责任与法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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