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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923-2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923-2

  占有保护正解概述

  一、基本理念

  (一)定义

  占有保护正解,指以正确的态度解析有权占有正保护和无权占有准保护。对于有权占有正保护不溢美,对于无权占有准保护不一概排斥,实事求是地正确对待每一种应该有的占有保护。呵护占有保护的生态环境与生态平衡,充分利用无权占有准保护为有权占有正保护服务,并不是要保护无权占有人的非法占有,而是要利用无权占有来对付无权占有,以毒攻毒,从而达到乱而治之的目的。

  所谓不溢美,是指所有的有权占有正保护同样是受法律限制的,不得夸大占有范围与占有保护的权利。权利人不得滥用物上保护请求权、物权保护请求权、权利保护请求权、利益保护请求权,不得以损害占有相对人、占有关系利益为代价,遵守公平公正原则是行使权利的必要的前提条件。

  所谓不一概排斥,是指特定的无权占有准保护,于特定的法治环境条件下,同样合理享有或者合适享有物上保护请求权,不得贬低和一概否定特定占有保护的功能与作用。作为有权占有正保护的帮手,肯定有着一定的积极因素与积极影响、积极意义,于占有保护体制中应当占有一席之地。

  运用系统工程原理和一般均衡原理纵横捭阖地解析关系特别广泛、内容特别复杂的占有保护,就会有许多新发现、新收获,就可以通过抓住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来统揽全局,然而以点带面各个击破,正确处理占有保护的各种矛盾就能够迎刃而解,甚至于易如反掌。那么,仅仅承认一种占有保护而随意否定另一种占有保护,是违背公平公正原理和一般均衡原理的,违反事物发展的客观规律是要付出很大代价的。

  当我们决定自物权人占有保护模式时,同样要注意他物权人占有保护模式;当我们决定债权人占有保护模式时,同样要注意债务人占有保护模式;当我们决定有权占有人占有保护模式时,同样要注意无权占有人占有保护模式;当我们决定善意占有人占有保护模式时,同样要注意恶意占有人占有保护模式;当我们决定无权占有人占有保护模式时,同样要注意回复有权占有人占有保护模式;当我们决定局部性占有保护模式时,同样要注意全局性占有保护模式;当我们明确了占有保护的一般性意义时,同样要明确占有保护的特殊性意义……

  人类社会的占有活动是家常便饭,仿佛如阳光、空气一般的须臾不可缺少。自古以来,人们从成文法或者非成文法中制订下许多规矩,没有规矩就不能成方圆。良好的占有保护风气,可以使得每种占有运动能够中规中矩,从而实现和谐的占有关系良性循环;败坏的占有保护风气,可以使得每种占有运动没规没矩,从而形成恶劣的占有关系恶性循环。

  因此,我们既要尊重客观事实、尊重事物发展的客观规律,又要讲规矩、讲正气、讲风格、讲道德、讲法理、讲利害关系。占有行为、占有关系、占有规矩、占有效力和占有保护、占有限制等等,不止于个体活动、单一模式,根本上是一种社会化运动和多种模式并存的大格局。调查研究占有保护的课题,我们发现这根本上是一个巨大的无底洞,毕竟一生的精力也探讨不完。

  需要说明的是,目前我们都是以微观物权法的分析方法来研究占有保护的。倘若以中观物权法、宏观物权法的分析方法来研究占有保护,那么,我们就会面对浩瀚的汪洋大海,各种新问题、新课题接踵而来。

  原来,所谓占有保护,是包括很多体系的。普通物权体系和特定的担保物权体系、制度物权法体系和政策物权法体系,以及技术物权法体系,对于占有保护和占有限制,均体现出不同的目的意义与特色。其中就有一些是跨物权法系的,特殊的占有保护是由几个物权法系共同规范与调整的。如土地资源类不动产的占有保护,在前台是以普通物权体系和特定的担保物权体系实施规范与调整的,在幕后是由制度物权法体系和政策物权法体系以及技术物权法体系主导规范与调整的。对于其他不动产与动产或者相关的权利,平时以普通法系实施规范与调整,关键时刻以特别法决定规范与调整。

  对于普通物权体系和特定的担保物权体系而言,占有保护的本原,是包括有权占有正保护和无权占有准保护两个基本点的。只承认有权占有正保护、却否认无权占有准保护,是不符合事实发展的客观情势与客观规律的。

  事实上,有一些有权占有正保护不需要无权占有准保护而独立运作,也有一些有权占有正保护需要无权占有准保护完成任务后才开始运作。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牵扯在一起的时候,实施无权占有准保护,可以为有权占有正保护扫清障碍,以便于无权占有人向有权占有人返还原物和承担法律责任。

  有权占有正保护和无权占有准保护的主要差别在于以下几点。

  一则,占有保护的主题思想与战略格局明显不同。

  有权占有正保护,与无权占有准保护相对。指依法维护有权占有人的权利达到一个后期稳定而圆满的状态,相对地做到比善意占有人的权利稳定而豁达一些。所有权人、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或者信托物权人等物权人,根据合同关系或者法律关系建立起来的有权占有的保护,不同于善意占有人之类的无权占有偏保护,属于正物权的占有保护,适用于物权法、民法通则、担保法、侵权责任法等普通法以及特别法的相关规定。

  无权占有准保护,与有权占有正保护相对。指依法维护无权占有人的占有达到一个暂时稳定的水平,将现行的占有暂时确认下来,以便于将来转入有权占有关系中进行调整。无权占有人之占有物遭受其他无权占有之恶意占有人侵夺、妨害之虞,亦可以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等物上请求权,包括行使应急自救权、自力防御权、自力取回权等自力救济权和公力救济权。

  无权占有准保护,适用于物权法、民法通则、担保法、侵权责任法等普通法以及特别法的相关规定,恶意占有主要适用于占有制度物权法的特别规定。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势下,可以适用于习惯法、道德法、自然法、逻辑法的土地办法进行适当调整。

  两种占有保护的主题思想与战略格局存在性质上、内容上的重大区别。

  (1)有权占有正保护的情势

  有权占有正保护,广泛适用于物的保护、物权的保护、债权的保护、股权的保护与知识产权的保护,以及其他权利、利益的保护。在一般流通领域、限制流通领域和禁止流通领域中,都可以贯彻实施有权占有正保护。其中,对内的正保护远远比对外的正保护关键与重要。

  一方面,其可以对抗其他有权占有人的侵夺、妨害而进行同类性质的自我保护;另一方面,其可以对抗各种无权占有人的侵夺、妨害而进行异类性质的斗争保护。因此,有权占有正保护是势力强大的全能型占有保护,具有重要的法律地位与社会地位。

  有权占有正保护,是统领全局的战略式、统帅式、领导式和合法式占有保护,是反侵占、反侵害、反妨害、反破坏最得力的占有保护。占有保护的主体,除了权利人以外,权利人的义务人亦可以直接或者间接地参加。不分地界国界、不分昼夜地进行占有斗争,有时候竟然动用各种力量开展集团化作业,有时候的白热化程度是非常惨烈的。

  有权占有正保护的立法目的,在于平衡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自物权占有与他物权占有、担保债权占有与一般债权占有、登记占有与未登记占有、不动产占有与动产占有以及知识产权占有等各方面的占有关系与法律责任。

  有权占有正保护运动的有序化开展,可以带动和规范无权占有准保护运动的适当开展。无权占有准保护圆满完成任务以后,为有权占有正保护运动开辟了新的公路,从此进入到一个新的法治环境与良性循环之中,为创造和谐的物权新社会创造更多更好的先机。

  关于占有保护的命题,法理学家们的思维定势是“一致对外”的占有保护机制,这种研究方法自然有一定的道理。

  然而,大量事实证明,破坏占有保护体制体系的,主要是由内部的占有管理人带头实行的,“一致对内”的占有保护机制远远比“一致对外”的占有保护机制复杂与严重。内部管理人的占有破坏活动,规模特别庞大,手段特别高明与残酷,社会影响特别恶劣,常常打着“合法占有”的幌子招摇过市;小到顷刻之间破坏一间大型企业的占有保护,大到弹指之间破坏整个国家的占有保护。

  最典型的案例是:前苏联末期全国性的私有化占有破坏运动,使得曾经的世界数一数二的超级大国分崩离析,苏联亿万人民70多年来辛辛苦苦积攒的巨额财产被一小撮破坏分子鲸吞殆尽。那些罪大恶极的破坏分子,原来都是以“有权占有人”、“有权管理人”、“有权处分人”等“善良”的面目出现的,结果表明,他们一个个是潜在的、十分恶毒的“无权占有人”、“无权管理人”、“恶意处分人”。

  (2)无权占有正保护的情势

  无权占有准保护,一般限于流通领域中可交换可利用之物、之权利、之利益方面的保护。占有保护体制中,只能扮演配角,不能扮演主角,而且最终必须被有权占有正保护所完全替代。因此,无权占有准保护是势力微弱的占有保护类型,不能与有权占有正保护的法律地位与社会地位相提并论。

  无权占有准保护,一般是有瘕疵的保护对象,均属于偏保护、局限性保护、临时性保护、过渡性保护和以毒攻毒式保护、负荆请罪式保护、戴罪立功式保护的类型。难以合法性推定占有保护,只能以合理性、合适性推定占有保护。

  所有的无权占有,本无合法性可言,亦无占有权可信。对于有权占有人始终担负着返还原物、原权利、原利益的义务,占有的对象毁损、灭失的,无权占有人需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正是基于无权占有人的法律义务与法律责任考量,才准许无权占有人对于其他无权占有人行使占有保护请求权。各种无权占有准保护,必须是局限性保护、临时性保护、过渡性保护,必须让有权占有正保护所替代、所消灭,最终修成正果。

  大多数准占有只能服从于、服务于、协助于正占有,以短期性、暂时性为主要特征,需以善始善终或者恶始善终消灭为圆满结束的标志。

  对于善意占有、善意取得之类的善意占有,需以善始善终消灭为圆满结束的标志。否则,将会取消准占有资格,善意占有人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对于恶意占有、恶意处分之类的恶意占有,需以恶始善终消灭为圆满结束的标志。否则,将会取消准占有资格,恶意占有人会承担更大的损害赔偿责任,甚至需要承担严重的法律责任与法锁责任。

  传统的思维观念中,对于各种无权占有的行为,百分之百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很长时间以来,关于这方面的研究几乎是了禁区,学术界几乎是噤若寒蝉,能够大胆尝试的学术论文几乎是凤毛麟角。正确对待与解释“无权占有准保护”这种特别敏感性问题,打消传统观念的顾虑,已经摆上了议事日程,具有特别重要的现实意义与长远的指导意义。

  一般而论,有权占有正保护,首先应以有权占有合法性推定,然后以合理性、合适性推定。这是一个大原则、大规则。

  对于有权占有的保护,大家是没有什么意见的,这是朴素的法理学所达成共鸣的结果。问题在于,谁先保护、谁后保护?当有权占有中突然冒出一个“无权占有”怎么办?无权占有人是否能够在特定的情势与条件下行使物上保护请求权?

  通说与主流观点认为:凡是有权占有的,必须是合法的;凡是合法占有的,应当是有权占有的。任何非法来源、来源不明的财物都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有权占有正保护的主体客体对象都是特定的。因此,凡是有权占有正保护的对象,首先应以有权占有合法性推定。

  现实生活中,人们会遇到许多困惑、魔咒与反事实:昨天明明是有权占有好好的,今天却变成了无权占有;昨天明明是无权占有差差的,今天却变成了有权占有。一会儿对那些人是无权占有,一会儿对这些人是有权占有。简直是变化莫测,猝不及防。

  原来,有权占有也罢,无权占有也罢,有些是特定的,有些是泛指的;有些占有保护是恒定的,有些占有保护却不是恒定的。所谓的“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于不同的法治环境中可能会有不同的含义,而“正保护”与“准保护”的区别肯定是有的。

  诚然,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之间,或者有权占有内部与无权占有内部,是分优先权、排他权等级的,特别优先权、先取特权与一般优先权、无优先权之间肯定存在一定区别的。这是需要进行合理性、合适性推定的客观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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