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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921-2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921-2

  无权占有准保护

  一、基本概念

  (一)定义

  无权占有准保护,与有权占有正保护相对。指依法维护无权占有人的占有达到一个暂时稳定的水平,将现行的占有暂时确认下来,以便于将来转入有权占有关系中进行调整。无权占有人之占有物遭受其他无权占有之恶意占有人侵夺、妨害之虞,亦可以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等物上请求权,包括行使应急自救权、自力防御权、自力取回权等自力救济权和公力救济权。

  无权占有人与其他无权占有人发生占有纠纷,占有物被其他无权占有侵夺、妨害,于1年之内未行使物上请求权的,该物上请求权归于法定的消灭。占有物毁损、灭失的,无权占有人需向有权占有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物权法第245条关于“占有保护”的规定:“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赔偿。”“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

  上述第一段中的“占有人”,泛指有权占有人与无权占有人。

  对于有权占有人行使物上保护请求权和物权请求权来说,具有普遍性意义,适用于“合法性”对照检查推定规则。保护有权占有人的所有权或者占有权才是正宗的、正经的、正统性的保护,需要进行长期的保护。

  对于无权占有人行使物上保护请求权来说,具有特殊性意义,适用于“合理性”或者“合适性”对照检查推定规则。原则上,一切非法占有行为是不受人们欢迎和法律保护的。然而,在特定的场合、特定的情势下,以过程控制论的调整方式,对无权占有人之占有物的保护是一种临时性保护的措施,仍然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与现实意义。临时性地维持无权占有人之占有现状,承认无权占有人之占有事实,防御与制止其他无权占有人的侵夺、妨害和毁损、灭失行为,可以整顿占有秩序,防止更糟糕的无权占有事态和不可收拾的局面发生。

  无权占有准保护的出发点与归缩,不是为了保护无权占有人所谓占有的权利,而是为了暂时确认与维持交易秩序,平整占有关系,以便于无权占有人向有权占有人返还原物、原孳息、原权利、原利益,最终过渡到有权占有正保护的正确轨道上来,一并追究恶意处分人、恶意占有人的损害赔偿责任,而善意取得人、善意占有人的损害赔偿责任可以适当减轻负担。善意取得人向有权占有人返还原物后,对于交易中所付出价款等方面的损失,可以径直向恶意处分人追偿。

  无权占有人的返还原物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或者损害赔偿请求权得以实现后,有权占有人提出有权占有正保护的,无权占有人应当放弃占有并归还原占有物给有权占有人,不再保持无权占有与准保护请求权。

  因无权占有人之非法占有,导致占有物毁损、灭失的,或者造成物权上、债权上、利益上、经济上损失的,需要向有权占有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上述第一段中的“占有人”,泛指无实体权利的有权占有人与无权占有人。

  本条规定的“1年”为除斥期间,没有中断、中止的问题。诚然,占有保护请求权之除斥期间已经超过,无实体权利的有权占有人与无权占有人,不能再主张返还原物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就是说,这些无权占有人、无实体权利的占有人,他们的物上保护请求权并不是恒定的,而是具有一定的时效性的,是不能与有权占有人相提并论的。

  所谓“1年”为期间,绝不妨害真正的实体权利人或享有实体权利的占有人,基于实体权利而提出所有权、自主权、债权、利益或其他权利的请求权。这些有权占有人,于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等物上保护请求权未能实现的,还可以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以对抗无权占有人的恶意占有与侵害行为。

  实践中,对同一物的物权保护请求权和占有保护请求权,可能发生竞合的情势。在这种情势下,占有之诉和本权之诉各自独立,亦可以合并审理。不管是占有人还是本权人,造成对方损失的,都应向对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至于物的归属,则以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或者法锁关系、合同关系判定。

  对于有权占有的所有权人、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农用地使用权人、宅基地使用权人等实体权利人,于无权占有人、其他的有权占有人侵占属于他们支配、管领、控制、统治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时,并且负有返还原物、原权利的法律责任时,所有权人、自主权人应当属于无除斥期间的占有保护。

  应当注意的是,所谓无权占有,不光是从物的交易中形成的无权占有,而从物的占有关系、债务关系中形成的无权占有就更多。甚至于从所有权、担保物权、债权等物权和权利之有权占有中,可以分离出数量更加庞大的无权占有。出现这种情势时,对于“1年”除斥期间进行重新调整推定。

  譬如,按份共有、共同共有之类的所有权人,以及各种信托所有权人,于占有、分割财产时也会发生“无权占有”之类的内部矛盾纠纷,需要综合运用占有之合法性、合理性、合适性推定。这是由内部占有关系形成的蜕变性质的无权占有,一般都是恶意占有,对内自然不存在物上保护请求权、物权保护请求权,还要承担返还原物、损害赔偿等方面的法律责任与法锁责任,根本与“1年”除斥期间无关。但是,对外存在物上保护请求权,应当与“1年”除斥期间有关。

  以上是普通物权体系中发生的典型的蜕变性“无权占有”。

  担保物权体系中发生的典型的蜕变性“无权占有”,是动产质权、权利质权这种有权占有蜕变成的无权占有。这里的情况比较复杂,因为物权式占有与债权式占有、法律关系的占有与法锁关系的占有,以及第三担保人介入的另类占有、反担保式的占有,不完全是恶意占有,却客观存在善意占有。

  担保物权体系的重要特点之一,要求当事人清偿债权债务和解除法锁关系实行“短平快”的物权化和债权化方针,不能拖泥带水,否则,就会影响到物的利用效率或者权利的利用效率,对于出质人是很不利的。那么,动产质权关系、权利质权关系中一旦发生所谓的“除斥期”,这种时间显然是太过于冗长,在实践中要注意进行重新规范与调整。

  行使物权请求权时或者物上保护请求权时,请求权人必须举证自己是享有某种物权。一般需要从占有制、占有权、占有人、占有物,关联到的占有条件、占有情势、占有状态、占有形态、占有事实、占有形式、占有关系、占有效力以及占有保护、占有限制等方面进行举证,证明越多越有说服力。越是复杂的、变态的占有关系,越是需要进行多维度的占有事实、占有形态、占有权利、占有性质的推定。

  应当特别注意的是,一般而论,关于“无权占有准保护”于普通物权体制中适用范围比较广泛,于担保物权体制中适用范围比较狭小,于制度物权法体制或者政策物权法体制中基本上被排斥。即使是普通物权体制中,对于这种占有保护类型的应用需要慎之又慎。滥用“无权占有准保护”,不仅于事无补,到头来还会起反作用。

  客观上,“无权占有准保护”于理论上与实践上时常面临着许多实际问题。当棘手的疑难问题出现后,对于法学原理的需求、操作规程的肯定、实践结果的检验,都是非常复杂的考验。

  平时,人们的朴素感情与固有理念,是对于无权占有应当一律封杀,恨不得一下子将它赶尽杀绝。倘若有人对不了解的人谈及“无权占有保护”、“无权占有人的物上请求权”等敏感性问题时,人家的第一反应、第一句反驳,就是说你脑筋进水啦,你没有发高烧吧?

  关于“无权占有准保护”的命题,确实是一种悖论,或者说是一种反向思维方式。然而,当我们摆事实、讲道理,将道理讲深讲透了,人家就会认为这是“高论”。

  因为无权占有准保护是一种很特殊的占有保护形式,而现行的法律法规对此作出的规定确实是少得可怜的。与此同时,我们的理论往往是显得非常苍白的。

  现实生活中,很多时候人们利用习惯法、道德法、自然法、逻辑法等办法,试探性地解决无权占有准保护过程中的矛盾纠纷问题,有的顺利,有的并不顺利。说到底,就是理论落后于实践、法律落后于形势、思想落后于现实所致。

  (二)两种无权占有准保护

  无权占有准保护,应当包括善意占有准保护和恶意占有临时性准保护两个范畴。前者应当属于合理性保护,后者应当属于合适性保护。均为物占有上的保护、占有现状的维护,而不是物权上的保护,也不是基于物权上的保护。

  无权占有准保护独立运作,未直接与有权占有正保护发生冲突之虞,无权占有准保护应当服务于、服从于、协助于有权占有正保护。

  无权占有准保护是手段,不是目的。其目的在于创造为相关的有权占有人维权的法治环境,理顺现有的占有关系,将各种占有关系人之权利、义务与责任一一厘清,从而达到善良占有关系的新境界。

  无权占有人只能行使物上保护请求权,却不能行使物权请求权。

  行使物权请求权,是有权占有人之专项请求权,既包括占有物免于毁损、灭失或者侵夺、妨害之类的物上请求权,也包括所有权、自主权等权利免于侵夺、妨害、破坏之类的物权请求权。

  无权占有,固名思义,就是不具备所有权式、自主权式、他物权式等有权占有性质的权利。占有人却负有妥善保管占有物、及时返还占有物等方面的法律义务,回复有权占有人或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等方面的法律责任。正是基于占有人负有妥善保管占有物、及时返还占有物等方面的法律义务考量,才“破格”设立了无权占有准保护的防火墙。

  因为都是非法占有的性质,无法对此进行合法性推定。对于善意占有及其准保护,需要作出合理性推定;对于恶意占有及其准保护,需要作出合适性推定。

  第一,善意占有准保护。

  1、概述

  善意占有准保护,是指善意占有人对于权利人之物的占有推定为合理性占有,于特定的过渡期内,准用物上保护请求权,以防止和抵御恶意占有人或者恶意处分人的侵夺、妨害或者毁损、灭失行为,以便于回复有权占有人返还原物或者返还原债权、原权利、原利益之义务性保护。

  无权占有准保护体系中,善意占有准保护是最主要的保护对象。尤其是,以合理价格从恶意处分人、无处分权人、擅自处分人处取得物的准所有权之善意占有人,是重点保护对象。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等物上请求权,有时候与有权占有之所有权人的物权请求权基本相当。

  善意占有的类型较多,会分出三六九等,善意占有准保护的强弱程度和法律效力也有一定的差异。这其中,最优先保护、优先保护、次优先保护、一般性保护和适时地取消保护,都是需要分类进行的。无论善意占有准保护的进展如何,有一点是完全可以肯定的,那就是:所有的善意占有准保护,最终一定要、一定会被有权占有正保护完全替代,从而实现占有保护圆满成功之完美结局。

  (1)最优先保护

  遗失物、地上文物拾得人,漂流物、埋藏物、隐藏物和地下文物发现人,野生动植物发现人,以及其他无因管理人、善良管理人,对于权利人都是有功无害的善意占有人。他们的物上保护请求权,应当属于最优先级保护的对象。

  但是,他们返还或者上交占有物的时间是有限制的,超过法定的时间返还或者上交占有物,善意占有人同样需要承担侵权的法律责任。超过法定的时间而继续占有的,或许可定义为恶意占有行为,占有物保管不善良,构成毁损、灭失事实要件的,无论是否由于主客观原因,占有人同样需要承担侵权的法律责任。

  (2)优先保护

  符合物权法第106条关于“善意取得”三项必要条件的,关键是以合理价格取得准所有权(包含准信托所有权,下同)的,也是一类特殊的善意占有类型。他们的物上保护请求权,应当属于优先级保护的对象。

  说这种善意占有是“无权占有”,只是针对原所有权人、原自主权人而言的,自然是主流的观点。但是,取得准所有权后,对于恶意占有人、恶意处分人却可以称之为“有权占有”。

  善意取得人并善意占有人,既然是“准所有权人”,自然可以在合理、合适的条件下,“准用”所有权人的救济办法,行使物上保护请求权,以及行使有限度的物权保护请求权。

  (3)次优先保护

  善意取得占有权的准用益物权(包含准信托用益物权,下同)人,担保物权之准占有权人,基于法律关系、合同关系、法锁关系、占有关系、排他关系等关系,负有对占有物妥善保管的义务。

  由有权占有变成善意占有,只是因为所有权人不履行义务或者不履行债务,遂成为变种式善意占有人。此类变种式善意占有人,应当“准用”所有权限制法的规定,对于包括所有权人在内的侵夺人、妨害人行使物上保护请求权,以及行使他物权式物权保护请求权、债权式保护请求权。他们的债上、物上保护请求权,应当属于次优先级保护的对象。

  《俄罗斯民法典》第305条特意规定:“基于法律或合同规定的根据占有财产的人,有权保护其占有不受财产所有权人的侵犯。”这种另类规定,不是说他物权人的占有保护比所有权人的占有保护高明,而是从所有权限制法的规定中进行占有关系的相对平衡,籍以保护他物权人的合法占有与善意占有、善意管理的权利。

  此类善意占有准保护,是柄双刃剑。一方面,是受占有关系法保护,针对所有权人的侵夺与妨害;另一方面,是受侵权责任法保护,针对恶意占有人的侵夺与妨害。

  就大多数情势而言,第一方面是因为双方的占有关系中发生的矛盾,发生的概率大于第二方面的概率,而且处理起来难度相当大。第二方面是对于偶然性事件,是与第三人发生的占有纠纷,发生的概率小于第一方面的概率,而且处理起来难度小一些。

  (4)优先保护

  运输人、托运人、寄存人、保管人、加工承揽人等中介式有权占有人,以及其他的他物权式信托占有人,于委托人不履行合同、拖欠费用或者劳务费时,可以依据合同约定成为善意占有人。

  此类变种式善意占有人,应当“准用”所有权限制法、信托占有关系法的规定,对于包括所有权人在内的侵夺人、妨害人行使物上保护请求权,以及行使他物权式物权保护请求权、债权式保护请求权。他们的债上、物上保护请求权,应当属于优先级保护的对象。

  此类善意占有准保护,善意占有人于条件成熟时可以成为留置权式占有保护。升格后,善意占有可以成为有权占有,并构成有权占有体制(不是无权占有体制)中最优先级的占有保护,这是后话。

  此类善意占有准保护,也是一柄双刃剑。一方面,也是受占有关系法保护,针对所有权人的侵夺与妨害;另一方面,也是受侵权责任法保护,针对恶意占有人的侵夺与妨害。

  就大多数情势而言,第一方面也是因为双方的占有关系中发生的矛盾,发生的概率大于第二方面的概率,而且处理起来难度较大。第二方面是对于偶然性事件,是与第三人发生的占有纠纷,发生的概率小于第一方面的概率,而且处理起来难度小一些。

  (5)一般性保护

  对于无偿取得占有的善意占有人,或者是善意取得准所有权的占有关系人,如免费使用人、共用人等,不包括信托准所有权人在内,于对外占有关系保护方面,准用准所有权关系法进行调整。他们的物上保护请求权,应当属于一般性级别保护的对象。

  (6)适时地取消保护

  对于无偿取得占有的善意占有人蜕变为恶意占有人,或者成为恶意取得非法所有权的占有关系人,或者成为恶意处分人的占有关系人。如免费取得人、使用人、共用人等,不包括信托准所有权人在内,于对外占有关系保护方面,准用准所有权关系法进行调整。他们的物上保护请求权,适用对象与范围非常狭小,应当根据具体情况,根据需要和可能,适时地取消保护。

  此类恶意占有行为,在与恶意取得非法所有权的恶意占有人成立占有关系,已经将恶意占有的气氛加以扩散,不能再向外扩散了。再向外扩散,对于有权占有的原所有权就更加不利了。因此,最好是对此类恶意占有关系进行适时地取消保护。

  以上简要介绍了善意占有准保护的几种类型,实际上还有很多变种的类型。从占有关系方面来讲,就涉及到20多个样式。而善意占有处于有权占有、恶意占有的夹层状态,可能存在数以百计的样式,本文也无法承载全部分析研究的份量,只能作一般性的简要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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