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920-2
有权占有正保护
一、基本概念
1.定义
有权占有正保护,与无权占有准保护相对。指依法维护有权占有人的权利达到一个后期稳定而圆满的状态,相对地做到比善意占有人的权利稳定而豁达一些。
所有权人、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或者信托物权人等物权人,根据合同关系或者法律关系建立起来的有权占有的保护,不同于善意占有人之类的无权占有偏保护,属于正物权的占有保护,适用于物权法、民法通则、担保法、侵权责任法等普通法以及特别法的相关规定。
有权占有正保护的立法目的,在于平衡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自物权占有与他物权占有、担保债权占有与一般债权占有、登记占有与未登记占有、不动产占有与动产占有以及知识产权占有等各方面的占有关系与法律责任。
有权占有人的返还原物请求权或者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或者损害赔偿请求权得以实现后,未经有权占有人同意,不得变更其占有权利或者打乱正常的物权秩序。有权占有正保护是较高等级的占有保护,其法律效力和法锁效力,应当优于无权占有准保护的法律效力和法锁效力。
正保护,就是在正物权正占有(有权占有)法制基础上进行的定向与维稳保护,属于目标保护或者标准式保护,其目的是要将无权占有状态转正为有权占有状态,或者将准占有状态转正为标准占有状态,稳定地保护有权占有人的合法权益。一旦完成任务,即让其处于相对稳定的状态,不再进行法定的物权化调整,只能依正占有人的意思自治权来决定是否变更、转移与消灭占有的权利。
正保护,是主流性、合法性的正规保护、正统保护。于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正规化等方面,全部优于无权占有准保护。无权占有准保护,应当服从于、服务于、协助于有权占有正保护,这样就可以相辅相成,相得益彰。
正保护的主体对象,是有权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有权占有的权利人,包含物权式权利人、债权式权利人、股权式权利人、知识产权式权利人以及其他的各种有权占有的权利人。正保护的侵权责任人,是无权占有的恶意占有人或者善意占有人。无权占有事由发生后,无权占有人即成为责任债务人,需根据具体情况承担返还原物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或者损害赔偿请求权。
正保护的客体对象,是有权占有人支配、管领、控制、统治之物,以及物上的物权、债权、产权、利益等权利。
侵夺人、妨害人以及毁损人、灭失人侵害正保护物权人之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承担法律责任,依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侵夺人、妨害人以及毁损人、灭失人侵害正保护物权人之物权、债权、收益、权益,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承担法律责任,依照合同约定另外承担违约责任。
物权法上正保护,包括有权占有人的自力救济、占有保护请求权。
有权占有人的自力救济,包括应急救济权、自力防御权、自力取回权。
有权占有人的占有保护请求权,包括物上请求权、债上请求权、利上请求权,即包括物上请求权、普通物权上请求权、普通债权上请求权、担保物权上请求权、担保债权上请求权和其他权利、利益上的保护请求权。
有权占有正保护,对应于不同的法律规范与行为规范,会存在多个模块。
普通物权模块,这是一种十分庞杂的有权占有正保护模块。除了自身的占有保护体系体系庞杂以外,在有时候会与无权占有准保护发生摩擦或者发生交会,往往需要处理完无权占有准保护以后,再安全地行使有权占有正保护。
担保物权模块,这是一种双重性的有权占有正保护模块。物权的占有保护与债权的占有保护,是同时保护同时保证的。物权的保护出了问题,债权的保护也会出问题;债权的保护出了问题,物权的保护也会出问题。
制度物权模块,这是一种强制性程度特高的有权占有正保护模块。对于一般流通领域、限制流通领域、禁止流通领域中的有权占有正保护实行全覆盖,且都是公力救济、司法救济的占有保护请求权,对于所有的无权占有人均采取高压态势,毫不留情地进行严厉惩治。
政策物权模块,这是一种对于制度物权模块进行衔接和补充的有权占有正保护模块。采取直接性行政干预手法,多以行政命令式的形式具体地表明占有保护的立场,强制性程度也很高,执行过程很有雷厉风行的特色。
有权占有正保护模块,可以是有权占有正保护的路线图与指南针,也是有权占有正保护的族谱、有权占有人的脸谱。物上保护请求权与物权保护请求权,有一般性的也有特殊性的,有整体性的也有个别性的,有强制性的也有自由性的,有长期性的也有短暂性的,如此等等,不一而足。
所有制关系法,所有权关系法,用益物权关系法,担保物权关系法,有权占有关系法,以及侵权关系法等法律规范,均有特定的权利对象与义务对象、责任对象,有权占有正保护的法律效力有一定的对应关系,执行不同的法律效能。
实行全国一盘棋,调动全体占有人护法的积极性,开展深入广泛的有权占有正保护运动,就能取得更多更好的成就。
有权占有正保护的天敌,就是恶意占有、恶意处分,需要在努力保护自己的同时努力消灭敌人、敌对势力。这是一场兵不血刃的持久性的人民战争,必须提高警惕,战略上需要藐视它们,战术上需要重视它们。打歼灭战时,需要集中优势兵力各个击破,力求每战必胜,彻底消灭敌人的有生力量。不获全胜,决不收兵!
2.有权占有正保护的优先权关系
有权占有正保护的优先权关系,决定了占有保护人的法律地位与法锁地位,同时也决定了其占有保护是否能够对抗其他的占有保护,或者决定了有权占有正保护是处于哪一个保护的层次,以及占有关系的圆满程度等指标。
所谓优先权,实指有权占有人享受占有服务的优先发展权,让下级占有保护人为上级占有保护人服务,让上级占有人受益,从而保障最终的占有保护人的合法权益。有权占有人享受占有服务的优先受偿权,可依担保债权关系或者合同关系来执行,但前提条件仍然是“下级服从上级”。
有权占有正保护的优先权关系如下:
第一,自物权有权占有正保护优于他物权有权占有正保护。
自物权有权占有正保护,包括专属所有权、专有所有权、专控所有权和一般所有权之有权占有正保护,均优先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承租权、租赁权、建设用地使用权之有权占有正保护。因为自物权之排他权与优先权等级高于他物权的等级,所以,当两种正保护发生摩擦之虞,自物权有权占有正保护优于他物权有权占有正保护。
其中,自物权有权占有正保护内部,也有优先权等级,从高级到次级、低级、底级依次为:专属所有权有权占有正保护>专有所有权有权占有正保护>专控所有权有权占有正保护>一般所有权之有权占有正保护。诚然,各级所有权中也有信托所有权或者制度信托所有权,属于同一级所有权中的副所有权,暂时不论。
一般所有物是可流动之物,不限定由特定的占有人固定占有,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或者合同约定,一般的权利人可以占有,侵占一般所有物是最普遍的侵占行为,一般由普通物权法来加以规范与调整。
第二,有权占有正保护优于无权占有准保护。
有权占有正保护优于无权占有准保护是个普适性法则,普通物权法、担保物权法和制度物权法均会有同样的法则。
有权占有正保护优于无权占有准保护的含义在于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自物权有权占有正保护与无权占有准保护之虞,无权占有准保护应当服从于有权占有正保护。为了充分发挥有权占有正保护的优先权效力,节省诉讼资源,减少维权成本,有权占有正保护人与无权占有准保护人可以合并诉请第三者的侵权行为,优先满足有权占有正保护。
本条款规定的“一年”为除斥期间,没有中断、中止的问题。占有保护请求权的除斥期间已过,善意占有人不能再主张请求权,但这绝不妨害自物权人或享有实体权利的占有人基于实体权利而提出所有权或者其他权利的请求权。
二是无权占有准保护独立运作,未直接与有权占有正保护发生冲突之虞,无权占有准保护应当服务于有权占有正保护。无权占有准保护是手段,不是目的。其目的在于创造维权的法治环境,理顺现有的占有关系,从而达到善良占有关系的新境界。
第三,担保占有正保护一般优于普通占有正保护。
同为占有正保护,担保占有优于普通占有。质权、留置权以及保全抵押权的担保占有,可以对抗所有权、用益物权等普通物权的占有。至于“抵押不破租赁”的规则,只不过是暂时的调整方式。
不过,担保物权人怠于行使物权,容易由有权占有变为无权占有,回复到“自物权有权占有正保护优于他物权有权占有正保护”。
第四,制度占有正保护一般优于其他占有正保护。
同为占有正保护,制度占有受所有制制度或者公共占有制度规范与调整,故优于担保占有、普通占有。其中,公共利益保护制度和征收、征用制度,可以剥夺一般民事主体的财产权,甚至于解除担保物权。
本法本条款关于“除斥期间”的规定,对于所有权人之有权占有正保护并不适用,更不适合制度占有正保护的规定。国家、集体的特种物权保护,已经登记的物权保护等是没有诉讼时效限制的。
3、与无权占有准保护的关系与区别
(1)两种占有保护的相互关系
有权占有正保护,与无权占有准保护一起组成整体性的占有保护体系,各自发挥应有的作用。
所谓占有保护,就是包括有权占有正保护与无权占有准保护两个基本点。既然如此,人们首先得承认两种占有保护存在的必然性,然后再进行逐个的分析,并进行认真的对比研究。
将无权占有亦作为“准保护”对象,是普通物权法系的一大特色。理论上,任何无权占有是不受法律保护的,而普通物权法系这样规定的目的意义是什么,必然引起好事者们的好奇与密切关注。
担保物权法系和制度物权法系、政策物权法系以及技术物权法系等,对于合法占有与非法占有的规定是抽象的,不讲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这些专用名词,也不讲有权占有正保护与无权占有准保护。诚然,这些法律是用有色的眼镜来看待一切无权占有的,字里行间一概忌讳无权占有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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