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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919-2-1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919-2-1

  占有保护的法理基础

  一、基本理念

  (一)定义

  1、依法区分

  占有保护的法理基础,按照物权法系区分,分为普通物权法系占有保护的法理基础、担保物权法系占有保护的法理基础和制度物权法系占有保护的法理基础、政策物权法系占有保护的法理基础,以及技术物权法系的法理基础等等。

  此外,习惯法、道德法、自然法、逻辑法等非成文法,也存在一定的法理基础,可以弥补成文法的不足之处,协助成文法解决一些少见的、细小的、具体的问题。

  普通物权法系占有保护的法理基础,相当扎实,相当成熟,应用范围很广泛。是人类社会几千年来占有活动、占有条件、占有关系、占有规矩、占有保护、占有限制、占有责任、占有效力以及占有制度等方面总结出来的核心理念,各种学说与优秀作品汗牛充栋,硕果累累,好戏连台,有着深厚的社会底蕴和源远流长的优良传统,具有特别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普通物权法系占有保护的法理基础,博大精深而精工细致,是整个物权社会中之大器。能够紧紧抓住各种占有关系的脉搏,解析与正确各种错综复杂的占有矛盾,理顺与平衡各方面占有人的利益关系,鞭挞与束缚各种恶意占有行为,为占有保护的日常化、正常化、正规化、规范化和制度化开辟道路。

  普通物权法系占有保护的法理基础,优点多多,用途多多。其中一些精华部分,遂成为担保物权法系、制度物权法系、政策物权法系和技术物权法系等法律体系中的样板,按照占有保护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等套路进行运作,可以化干戈为玉帛,化腐朽为神奇。

  占有保护的法理基础,按照型号划分,可以分为宏观物权法占有保护的法理基础和微观物权法占有保护的法理基础。

  宏观物权法占有保护的法理基础,需要综合各种法律关系、法锁关系、物权关系、债权关系、排他关系、合同关系、信托关系、分配关系、对世关系和社会关系,运用系统工程原理与一般均衡原理进行法理解析,从中找出占有关系的规律性,大力提升占有保护的效能效力,将各种侵物、侵财、侵权行为一网打尽,不留任何死角与尾巴。

  物权法第245条对于占有保护作出了概要的规定:“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赔偿。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

  上述规定,粗看起来是简单的,而从法理学上分析却是非常复杂的。

  就占有人而言,仅仅普通物权法系、担保物权法系的占有人就多达数十种,其中就包括许多品种的有权占有人与无权占有人。其中占有或者占有关系的形式也多达数十种之多。同样是占有人的物上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同样是有权占有人与无权占有人,法定的与意定的、物权的与债权的、自力救济的与公力救济的、可持续性与不可持续性的、高法律效力与低法律效力的请求权,进展中的顺利程度和最后的结局都是有一定的差异的。

  上述规定,基本占有保护请求权,就是占有物返还请求权、占有物排除妨害请求权和占有妨害防止请求权,这是有权占有人与无权占有人通用性的占有保护请求权。此外还有损害赔偿请求权,一般是有权占有人的占有保护请求权,有偿取得准所有权的善意占有人也可以向恶意处分人行使此类占有保护请求权。对于有权占有人与无权占有人,都可以称之为“物上请求权”。更进一步分析,专门对于有权占有人,最好称之为“物权请求权”。

  应当注意的是,物权法第33条~第37条,分别规定的“物权确认请求权”、“返还原物请求权”、“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请求权”、“修理、重作、更换、恢复原状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等,是基于有权占有人即物权人之物权保护请求权而专门规定的。而本条款即第245条,包括合法并合理占有之有权占有人和不合法占有并合理占有之无权占有人的“物上请求权”在内,立法目的意义是有所区别的。

  尽管两种占有之间的返还原物请求权或者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或者损害赔偿请求权名字上是一样的,而实质上的法律关系、法锁关系与物权关系、信托关系、合同关系、对世关系、人事关系、因果关系和保护目标均有所区别。

  有权占有正保护是重点保护,无权占有准保护是非重点保护。无权占有准保护是暂时维护无权占有状态,最终目的在于过渡到有权占有正保护的正确轨道上来,从而完全理顺现成的占有关系,实现法律关系与法锁关系的正常化规范化。

  普通物权法之占有保护,与制度物权法之占有保护有很大的差异,与担保物权法之占有保护有些微的差异。普通物权法之占有保护可以为制度物权法之占有保护提供参考资料,但不能替代制度物权法之占有保护。

  占有保护的法理基础,主要表现为占有保护请求权所产生的法律关系、法锁关系与物权关系、信托关系、合同关系、对世关系、人事关系、因果关系和保护目标的统筹兼顾与优化选择。当占有保护请求权被法律确定下来以后,权利人应当选择最有利于自己的救济途径来行使占有保护请求权。

  特殊情势下的占有保护请求权,不但可以受普通物权法或者担保物权法规范与调整,有时候还可能受制度物权法的规范与调整。

  如果是基于物权而有权占有某物时,他人对该物加以侵占或者妨害并造成损失时,该占有人不仅可以基于物权而行使物权请求权,还可以行使占有保护请求权,就所遭受的损害可以行使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或者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

  如果占有人是基于无权占有,他人对该物加以侵占或者妨害时,那么该占有人只能行使占有保护请求权,就所遭受的损害能否要求侵害人赔偿,涉及单纯的占有能否作为侵权责任法保护的对象,本条款的规定就是最好的回答:行使占有物返还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和消除危险请求权。

  占有的保护,就是法律、法锁对占有人提供的以防占有遭受损害的保护手段。普通物权法或者担保物权法中对占有的保护,可分为物权法上的保护与债权法上的保护。按照传统物权法学理论,物权法上的保护包括占有人的自力救济、占有保护请求权;债权法上的保护包括不当得利与侵权损害请求权。

  2、特殊性的占有保护

  长期以来,民法学界和物权法学界,关于占有保护的基础的大量论述与主流观点,是基于占有事实与占有状态方面的保护。但是,绕过来绕过去,还是会绕到占有权利的保护,包括物权式保护、债权式保护、利益式保护等。

  占有保护的法理基础,一在于有权占有之占有的普遍性保护原理,二在于无权占有之特殊性保护原理。前者是基于法理上的临时性、中介性保护,最终应当由有权占有之占有的普遍性保护原理所取代。

  以物权法的本职工作而言,物权的确认、保护、利用与规范、调整、限制是各司其职的。那么,关于占有事实与占有状态方面的保护,重点在此占有的确认,至于保护与利用都是临时性的。关键在于,善意占有、恶意占有都是非法的无权占有,这些无权占有人有限的排他权,只能针对其他的善意占有人、恶意占有人和无关的有权占有人,不能针对有关的有权占有人。

  现实生活中,一些善意取得人以合理价格取得的占有物和占有权(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等权利),其交易安全需要作出适当的保护;尽管法律不承认其取得的所有权是真正的所有权,只能算作准所有权。对于恶意处分人来说,存在返还交易价款的请求权,即债权保护请求权。这也是特殊性占有保护对象之一。

  运输人、托运人、寄存人、保管人、加工承揽人等权利人及其他信托式占有人,于从事业务过程中,可以定义为准有权占有人,亦为中介式准有权占有人。为了排除恶意占有人的占有、恶意处分人的处分,对于侵占、侵夺、妨害、损害者应当有一定的排他权,也需要对此进行占有保护。

  反之亦然。当委托人对于受委托人不履行义务,不全额支付运输费、托运费、寄存费、保管费、加工费时,受委托人可以依照合同约定,进行继续占有而不必交货。只是这是一种基于普通债权保护而成就的普通占有保护,也需要对此进行占有保护。

  对于遗失物拾得人、埋藏物发现人和其他的无因管理人、善良管理人等,尽管不能对抗失主或者所有权人,但可以对抗虚报冒领的非法占有人。对抗虚报冒领的非法占有人时,也需要对此进行占有保护。这也是特殊性占有保护对象之一。

  上述是普通物权法系之特殊性的占有保护。担保物权法系中也有特殊性的占有保护。

  质权人、留置权人擅自将其占有之物出租给他人使用,由有权占有变成了恶意占有,债务人可以请求租赁人返还原物;原物毁损、灭失的,债务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以便于回复所有权人的占有之诉或者本权之诉。

  质权人、留置权人,是比较特殊的担保物权人和担保债权人,平时与债务人发生的矛盾很大。情急之际容易滥用权利,如蛮横地过多地占有债务人的财产或者权利,擅自使用和出租利用占有物或者占有的权利;超过法定的或者约定的时间不行使担保物权,致使债务人着急上火,使得占有物的利用效率降低,造成机会损失与精神损失等等。出现这种情势时,需要占有保护请求权与物权保护请求权区别对待,特殊情况需要特殊处理。

  民法学家们通常是从普通物权法之占有保护的法理基础来阐明原理的,这是因为普通物权法之占有保护的法理基础应用最广泛,焦点难点问题很多很复杂所致。

  然而,熟练地掌握了这种基本原理的规则,就可以为担保物权法系的和制度物权法系的、政策物权法系的参考应用开辟绿色的通道,也便于在法律关系中优势互补,充分利用法律资源,创造出更加公平公正的法治环境,更好地服务于经济社会与物权社会。

  (二)占有保护请求权概述

  占有保护请求权,亦称之为占有人的物上请求权、占有物上请求权、占有人请求权。其中有权占有人之占有保护请求权,专门术语称之为物权保护请求权。

  占有保护请求权,除了物权法第245条规定的占有物返还请求权、占有物排除妨害请求权和占有妨害防止请求权,以及损害赔偿请求权以外,还包括应急自救权、自力防御权、自力取回权等自力救济权。其中,无权占有人、非所有权人享有的占有物返还请求权除斥期间为一年,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但这绝不妨害真正的实体权利人或享有实体权利人占有人,基于实体权利而提出所有权或其他权利的请求权。

  占有保护请求权与物权保护请求权,形式与结构上相似,内容与目的意义有所区别。尽管有些学者将占有保护请求权与物权保护请求权统称为物权请求权,但两者之间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差别。著名法学家、中国物权法第二稿主持人王利明先生,在他的著作《物权****》(修订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出版第102页专门论述了上述的区别意义。

  综合研究物权法第245条以及第33条~第37条的相关规定,根据立法专家、法理学家们的精辟见解,笔者认为占有保护请求权与物权保护请求权存在以下异同点。

  第一,适用范围与目的意义的异同点。

  对于占有保护请求权与对于物权保护请求权,共同之处在于要求以占有保护为中心和解决问题的切入点,然后对于各种占有人以占有保护请求权来平整占有关系。

  其中,两大类请求权,均包括占有物返还请求权、占有物排除妨害请求权和占有妨害防止请求权三大内容。

  1、占有保护请求权的不同之处

  占有保护请求权,就是偏离物权保护请求权的另类请求权,有适用范围比较广泛、保护期限较短、效力较低等个性特点。于特定处境与情势下,能够协助物权保护请求权,从而达到最终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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