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919-2
占有保护
一、基本理念
1、占有保护
占有保护,指法律对占有人提供的以防占有、占有关系遭受损害、破坏的保护手段与途径。主要是指普通物权法所规定的有权占有正保护和无权占有准保护。此项规定,主要由占有保护法和侵权责任法规范与控制。
有权占有正保护,指依法维护有权占有人的权利达到一个后期稳定而圆满的状态,相对地做到比善意占有人的权利稳定而豁达一些。所有权人、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或者信托物权人等物权人,根据合同关系或者法律关系建立起来的有权占有的保护,不同于善意占有人之类的无权占有偏保护,属于正物权的占有保护,适用于物权法、民法通则、担保法、侵权责任法等普通法以及特别法的相关规定。
无权占有准保护,指依法维护无权占有人的权利达到一个暂时稳定的水平,其目的是将现行的占有暂时确认下来,以便于将来转入有权占有关系进行调整。
其保护的出发点与归缩,不是为了保护无权占有人所谓占有的权利,而是为了暂时确认与维持交易秩序,平整占有关系,以便于无权占有人向有权占有人返还原物、原孳息、原权利、原利益,最终过渡到有权占有正保护的正确轨道上来,一并追究恶意处分人、恶意占有人的损害赔偿责任,而善意取得人、善意占有人的损害赔偿责任可以适当减轻负担。
无权占有人的返还原物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得以实现后,有权占有人提出有权占有正保护的,无权占有人应当放弃并归还原占有物给有权占有人,不再行使无权占有与准保护请求权。其适用于物权法、民法通则、担保法、侵权责任法等普通法以及特别法的相关规定,恶意占有主要适用于占有制度物权法的特别规定。
理论上,无权占有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但是,为了回复真正占有权人的占有之诉或者本权之诉,无权占有人可以对抗第三人的不法侵害。如遗失物拾得人可以请求虚报冒领人返还原物,原物毁损、灭失的可以请求赔偿损失,以便于回复真正占有权人的占有之诉或者本权之诉。
质权人、留置权人擅自将其占有之物出租给他人使用,由有权占有变成了恶意占有,债务人可以请求租赁人返还原物;原物毁损、灭失的,债务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以便于回复所有权人的占有之诉或者本权之诉。
占有保护,是针对占有的侵占、侵夺或妨害事件、事实,所采取的积极应对措施。依法律保护、依制度保护、依规矩保护、依合同保护、依人力物力保护、依司法保护和依习惯法、道德法、自然法、逻辑法占有保护等,均可以不拘一格。
无论如何,无权占有准保护,应当服务于、服从于有权占有正保护,最终必须为有权占有正保护所取代。
2、占有
占有,现实情况中是一个广泛存在而又极其复杂的社会化问题。这必然影响到占有保护面临着极其复杂的社会化问题。
说广泛,因为广泛包括各种所有权人的占有,又包括各种非所有权人的占有、债权人的占有,又包括各种各样的占有关系;既有合法占有(有权占有),又有非法占有(无权占有),而无权占有中又有善意占有(不合法有的是似乎合理占有)与恶意占有(不合法又不合理占有)之分。
说复杂,因为它涉及持有、保有、中介占有、信托占有的区别,还有自物权占有关系、自物权与他物权占有关系的区别等等。如所有意思的占有同非所有意思的占有之重大区别,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单独占有与共同占有、有瘕疵占有与无瘕疵占有、无过失占有与有过错占有、和平占有与强暴占有、公然占有与隐秘占有、继续占有与不继续占有、自主占有与他主占有、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自己占有与辅助占有、趋利性占有与非趋利性占有等等占有、占有关系和占有保护的区别。
因此,占有虽然是个小题目,所涉及到的广泛性与复杂性非常惊人。所涉及到的占有制、占有权、占有人、占有物,关联到的占有条件、占有情势、占有状态、占有形态、占有形式、占有关系、占有效力以及占有保护、占有限制等等。展开来研究,可能数百万字也写不完,本巨著中已经展示了数十万字的篇幅,也只不过是其中之一部分。
《物权法(草案)参考》第469页这样感喟地阐述道:“占有如同一根红线贯穿整个物权法体系,不少物权法律制度都是建立在占有制度这一平台之上的。如占有与物权的保护,占有保护请求权与物权保护请求权的差异与衔接;占有与所有权取得的特别方式之间的联系,如占有与善意取得(即时取得)制度;占有与先占取得、占有与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等等。由于这些问题不单单流于理论研究的层面,它们和现实生活贴合得更加紧密,因此我们希望可以在对实践进行研究分析后,再完成对这几个专题的研究结论。”
对于占有、占有保护,倘若建立计算机模型,则可能需要搜集数万个数据样本,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需要民法专家、物权法专家、行政法专家、行政经济法专家和广大的干部群众一起,经过数十年的艰苦奋斗才能成功。当下,占有保护的法理基础如此单薄,离建立计算机模型相去甚远。
对占有物或者对占有权益的侵占,于无占有条件情势下,是以非法、非理、非常占有为目的,以入侵式手段,将他人之物或之权益据为己有,构成物权式、事实上的侵害。
对占有物侵占的,是对于物的本体与使用价值、利用价值、作用价值或者经济价值上的侵占,是对占有人物权上的损害或者事实上的妨碍。
对占有权益侵占的,是对于物的占有人之支配权、管领权、控制权、统治权等财产权益上的妨害。
对占有物或者对占有权益的侵夺,于无占有条件情势下,是以非法、非理、非常占有为目的,以取夺、掠夺、抢夺、强夺甚至豪夺为手段,将他人之物或之权益据为己有,构成物权式、事实上的剥夺。
侵夺人违反占有人的意思意向,主观上或者客观上强行将占有之物、之权益的全部或者一部分纳入自己的管领或者控制范围,就是侵夺行为。
侵夺人对占有的侵夺,可以是为自己侵夺式占有,也可以是为了第三人构成侵夺式占有;对于物本体上的侵夺,有纯占有的侵夺和物权式侵夺、债权式侵夺、财权式侵夺以及使用权式侵夺、利用权式侵夺、作用权式侵夺等形式。侵夺的形式、内容、性质、质量、数量与后果不同,所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和法锁责任亦不同。
对占有物或者对占有权益的妨害,于无占有条件情势下,是以非法、非理、非常妨害为目的,以妨碍、施害、损害占有人或者占有物为手法,构成物权式或人权式、事实上的危害。
妨害人虽未剥夺占有人对占有物的全部或者任何一部分的支配、管领、控制、统治上的事实,但对妨碍了占有人之支配力、管领力、控制力、统治力,间接地实施了危害,以至该占有物之使用、利用、作用效力受损甚至破坏。如施害人阻塞通道、乱倒垃圾、乱泼污水等,妨害了占有人的通行权、健康权,以自己之物对他人之物和人,就构成事实上的危害。
侵夺占有或者妨害占有,应当构成以下要件:一是存在侵夺占有或者妨害占有的行为与事实。二是违背占有人意愿的强行占有。三是具有一定的违法性、非理性。
于普通法中,占有保护,系指物的保护、物权的保护、权益的保护和占有状态的维护。可分为物权法式保护与债权法式保护两种。
物权法式保护,称之为物权式和物权关系法式保护,包括占有人的自力救济权保护和占有人的物上请求权保护。
二、自力救济权
自力救济权,实为主动救济权,是占有保护体制与机制中一种突出的自我保护的权利。能够充分发挥占有人的主观能动性,对于他人侵夺或者妨害其占有的行为进行即时制止,能够收到立竿见影的好效果。自力救济,于特定场合,某种意义、某种程度上说,是公力救济无法取代或者难以替代的救济方式。特别是在应急救援时是如此。
自力救济权,一般是应用范围与对象于特定的占有保护救济权,一为应急自救权,二为自力防御权,三为自力取回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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