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916-2
无权占有人毁损灭失占有物的关键词
一、基本理念
(一)定义
无权占有人损害赔偿责任中涉及到两个关键词:毁损、灭失。如果仔细研究一番,这里面大有文章可做。汉语词汇中,一字多义、一词多解是经常发生,此处的两个关键词汇也概莫能外。
况且,物本体上的毁损、灭失只是损害赔偿责任的一个层面,而物权、债权、股权、知识产权以及其他的权利与利益之毁损、灭失亦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也是不可忽视的重要方面。
无权占有人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或者权利,一旦发生毁损、灭失的事实要件,无权占有的性质会发生劣变,善意占有人尤其是恶意占有人、恶意处分人的法律责任和法锁责任会因此陡增。
以自然法而论,无权占有人所发生的毁损、灭失,与有权占有人所发生的毁损、灭失,并无二致。这里普遍适用的是客观标准,属于技术物权法范畴,专用于损害赔偿责任的定量分析,实行中不能滥用主观标准来替代客观标准。
以物权保护法而论,无权占有人所发生的毁损、灭失,与有权占有人所发生的毁损、灭失,因占有的合法性、合理性、合适性、合约性的不同而不同。这里普遍适用的是主观标准,属于侵权责任法范畴,专用于损害赔偿责任的定性分析,需要结合客观标准来一并追责。
无权占有人,主要分为善意占有人、恶意占有人以及恶意处分人三大类别。
恶意处分人可以认为是恶意占有人的一个类别,但侵权程度与责任承担方式是有很大差别的。不是所有的恶意占有人需要承担占有物或者占有权(股权、债权、知识产权等权利,下同)“灭失”责任的,但所有的恶意占有人需要承担占有物或者占有权(股权、债权、知识产权等权利)“灭失”责任。
诚然,上述的“灭失”,主要是指权利人之物、之权、之利、之债等,被恶意处分人非法转让而消灭、毁灭、弭灭、藏灭,从而失去了对于实体之物或者实体之权利的支配、管领、控制、统治的能力,侵害了权利人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这是一种非常恶劣的侵占行为和非法处分行为,系由恶意侵占行为导致的直接后果与连续后果,对于权利人一定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且需要承担比一般的恶意占有人更严重的法律责任。
灭失,即泛指占有物、占有权实体毁灭、消灭、自灭、泯灭、淹灭、弭灭、藏灭和丧失下落等,或者被善意第三人取得而无法返还等。灭失的罪魁祸首和始作俑者,就是恶意处分人。由于恶意处分人将占有物、占有权非法处分于恶意占有人,扩大扩散了恶意占有范围,加重了损害程度,无论该占有物、占有权是否如数返还给了权利人,恶意处分人需要与恶意占有人一道为此承担连带赔偿的责任。
恶意占有人,是无权占有人中一种反面占有人,是对于有权占有的叛逆之人。于明知或者应当无权占有其物、其权、其其利等情势下,仍然进行明目张胆的占有。
各种侵权责任法中,恶意占有人负有很多法律责任。如向权利人返还原物、原权、原孳息以及其他各种非法所得的法律责任,需要承担占有物、占有权毁损、灭失等方面的损害赔偿责任;利用该物时侵害了他人身体健康权、生命权的,还要承担精神赔偿等方面的民事责任;触犯行政处罚法、治安处罚法或者刑事处罚法的,需要承担更加严重的法律责任。
恶意占有人,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1、直接的恶意占有人
恶意占有人,不需要经过恶意处分人的转让而取得占有的事实,直接恶意侵占单位或者个人之物、之权、之利、之债等,构成对于权利人之物本体、权利本体的不法侵害,侵害并取代了权利人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等权能,以及支配权、管领权、控制权、统治权等权利,属于直接的恶意占有人。
直接的恶意占有人,是独立自主的侵占人、侵害人,一般是所有权式或者自主权式侵害人,需要承担完全的侵权责任和损害赔偿责任。被其占有之物、之权、之利、之债等毁损、灭失的,需独自承担全部的法律责任。
2、间接后直接的恶意占有人
恶意占有人,经过恶意处分人的转让而取得占有的事实,然后直接恶意侵占单位或者个人之物、之权、之利、之债等,构成对于权利人之物本体、权利本体的不法侵害,侵害并取代了权利人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等权能,以及支配权、管领权、控制权、统治权等权利,属于间接后直接的恶意占有人。
间接后直接的恶意占有人,也是另类独立自主的侵占人、侵害人,一般是所有权式或者自主权式侵害人,需要与恶意处分人一起承担全部的侵权责任和损害赔偿责任。被其占有之物、之权、之利、之债等毁损、灭失的,需一并承担全部的法律责任。恶意处分人承担主要责任,恶意占有人承担次要责任。
3、蜕变成的恶意占有人
恶意占有人,可以依占有人取得占有时的具体情况进行判断推定。取得时为善意,而后得知自己为无权占有时,自其知道之日起,变为恶意占有人。
蜕变成的恶意占有人,不再享有善意占有人的法律待遇,撤销其善意管理人及其必要费用求偿权。被其占有之物、之权、之利、之债和孳息等,应当及时地返还权利人。否则,按照每日计,承担隐形的毁损、灭失的损害赔偿责任。
关于善意占有人,也是有几种类型的,发生蜕变的概率,以及对于返还原物、原权、原孳息和损害赔偿责任也是程度不同的。
其一,蜕变概率大的准善意占有人。
地上文物、遗失物拾得人,以及地下文物、埋藏物、隐藏物、漂流物和野生动植物的发现人,对于无主物、遗失物的占有,于两个月内定义为“准善意占有人”,是无因管理人的一个类别。超过两个月未上交有关部门的,或者未按时交付于失的主,性质上则定义为“恶意占有人”。
此类蜕变人,不同于其他的蜕变人,情况相当特殊,需要酌情处理,侵权责任法方面需要实事求是进行适当的调整。
原物、原孳息、原利益在指定的时间内如数返还权利人的,或者没有部分毁损、灭失的,应当适当减免其损害赔偿责任。从恶意占有之日起,不再计算必要费用的得偿,相关的赏金进行适当的扣除。这是一种大概式的调整方法,其他的恶意占有人是不具备这样的好条件的。
原物、原孳息、原利益没有在指定的时间内如数返还权利人的,或者有部分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从恶意占有之日起,不再计算必要费用的得偿,相关的赏金进行适当的扣除。这是一种大概式的调整方法。倘若蜕变人功劳很大或者较大,而毁损、灭失的损失程度较小或者很小,或者非可归责于蜕变人,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安排。
其二,蜕变概率小的善意占有人或者准善意占有人。
善意占有人的下家善意占有关系人,没有独立自主的占有权,且系占有关系合同所约束,一般不容易蜕变成恶意占有人。一旦蜕变为恶意占有人,发生毁损、灭失事件时,善意占有人可依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对其要求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至于由有权占有人变成的准善意占有人,蜕变为恶意占有人的情形是很多的。损害赔偿责任处理方法上,应当基本上与上述的一致。
普通物权法系中,运输人、托运人、保管人、寄存人、加工承揽人和权利人本单位的信托占有人等,本为有权占有人。因委托拖欠合同支付的款项或者劳动合同中的工资待遇等,于继续占有过程中,便形成了无因管理式的“准善意占有”。自从委托人完全支付款项之日起,该占有人继续返还原物、孳息的,可定义为“恶意占有人”,开始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担保物权法中,动产质权人、权利质权人、留置权人以及法院判决抵押权人、浮动抵押权人等担保物权人,于担保期间届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债务人不按时清偿债务,上述有权占有人可以成为“准善意占有人”。相反地,上述占有人怠于行使担保物权,或者对于自己多占之物、之款逾时不退还给债务人,可定义为“恶意占有人”,开始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其三,蜕变概率中等的善意取得人。
符合《物权法》第106条“善意取得”的三大法律要件与事实要件的善意占有人,以合理价格取得准所有权的,可以蜕变为恶意占有人,但不具有普遍性的特征。应当属于蜕变概率中等的善意占有人。
善意取得人,是一种较高等级的善意占有人,在特定的条件下需要保护其交易安全和交易债权的保证。对于其蜕变为恶意占有人和恶意处分人的,法律层面上仍然采取折中主义的办法进行适当处理。
关于占有物、占有权毁损、灭失后的损害赔偿责任,以及其他的民事责任,应当分清蜕变前、蜕变后两个时段来分别对待,或者需要按照已经蜕变和未曾蜕变两种情势分别对待。
由于善意取得人与权利人、恶意处分人构成了隐形的“三角占”、“三角债”关系,无论是否蜕变,恶意处分人需为其分担损害赔偿责任。
蜕变前,恶意处分人得承担主要的民事责任,根据具体情况得减免善意占有人损害赔偿责任。此时,善意占有人返还原物、原权利是一种有偿回报性质的义务。履行义务后,可以向权利人行使必要费用求偿权,还可以向恶意处分人行使返还价款请求权,以及损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在这样的当口上,虽然善意占有人于占有物上所行使的权利,被推定其合法享有,准许有权使用其被占有之物。当占有物毁损、灭失时,占有人应当与恶意处分人对于真正权利人承担赔偿责任。在确定善意占有人的责任时,应当依照不当得利返还的原则,亦即只有善意占有人因物的毁损、灭失而受到利益时,才对物的真正权利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倘若善意占有人未受到利益,则不必赔偿。
蜕变后,得与恶意处分人共同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不能减免其损害赔偿责任。此时,恶意占有人返还原物、原权利是一种无偿回报性质的责任。承担责任后,不能向权利人行使必要费用求偿权,或许还可以向恶意处分人行使返还价款请求权,以及损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但是,需要和恶意处分人一道共同承担占有物或者占有权“灭失”的损害赔偿责任。
所谓原物,应当包括本体物、天然孳息物、附加物、附着物或者连体物。知识产权中,或者特定的物象中,还包括或者专指无形物。
原则上,恶意占有人侵占、侵害、毁损、灭失什么物,就应当赔偿什么物,或者赔偿与该物价值相当的金钱。
所谓原权利,应当包括权利人原有的债权、股权、知识产权、收益租赁权、物权保护请求权等权利或者利益,以及基于物上代位权的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等他方来源的利益。
原则上,恶意占有人侵占、侵害、毁损、灭失什么权利,就应当赔偿什么权利,或者赔偿与该权利价值相当的金钱。
注意,此类善意取得人蜕变为恶意处分人的,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应当比其他善意占有人的责任要轻许多,要比恶意占有人和其他的恶意处分人轻一些。
4、恶意占有人坠落后的恶意处分人
现实生活中,恶意占有人为了掩盖侵占、侵权的违法犯罪事实,毫不犹豫地将其侵占之物或之权利转让给其他的恶意占有人或者善意占有人,不仅灭失物、灭失权利,而且企图灭失违法犯罪的证据。
继续占有上,先是恶意占有人,而后变成恶意处分人,不是即时性的单纯的恶意处分人。对于这样非法的侵占人,一要承担善意占有人的损害赔偿责任,二要承担恶意处分人的损害赔偿责任。
try{mad1('gad2');} catch(e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