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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915-2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915-2

  特殊性的损害赔偿责任

  一、基本理念

  (一)定义

  特殊性的损害赔偿责任,指由制度物权法或者特别的普通物权法、担保物权法规范与控制的比较特殊性的损害赔偿责任。其共同特征是大大缩小善意占有主体与客体范畴,扩大恶意占有、恶意处分主体与客体范畴,损害赔偿责任更加严重。有权占有人的损害赔偿责任所占的比例最大,而且表现出不同形式的特殊性。

  特殊性的损害赔偿责任,不同于一般的损害赔偿责任,有可能重新审视甚至调整传统的损害赔偿责任理论模式,以“应赔尽赔”的新规则代替“适当赔偿”的旧规则。

  此项特别规定,由所有制特别关系法、所有权特别关系法和占有权特别关系法以及特别侵权责任法规范与控制,需要认真厘清恶意占有人之特别与一般的损害赔偿责任。

  对于有权占有人的损害赔偿责任,谁也不能保证一定得免除。有权占有人以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甚至以工资、奖金,代替物的损害赔偿的事例多了去了。连共同共有人、按份共有人有时候也需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物权法第37条明确规定:“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上述规定,是原则性、指导性、通用性、统一性的规定。适用于各种物权人、零物权人、无物权人、反物权人,适用于各种有权占有人与各种无权占有人、各种善意占有人与各种恶意占有人,还适用于各种债权人、债务人、义务人与责任人等等。关于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和其他民事责任,可以针对一切责任人,包括各级政府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在内。

  既然损害赔偿责任人那么繁多,那么庞杂,而《物权法》条文中既有统一性规定与个别性规定,就很有必要区分“一般性损害赔偿责任”和“特殊性损害赔偿责任”。

  特殊性损害赔偿责任的概念与适用范围,《物权法》占有编中没有具体规定,官方也没有正式文件表态。

  经过类比推理,特殊性损害赔偿责任的概念与适用范围,大致上可以定义为:

  第一,以当事人占有权限为标准,可推定有权占有人为一级特殊性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

  关于损害赔偿责任的概念与适用范围,《物权法》占有编中有另外的目的意义,重点在于规定善意占有人、恶意占有以及恶意处分人的损害赔偿责任。在此处,这三种无权占有人的损害赔偿责任,可以定义为一般性损害赔偿责任。

  与无权占有人之一般性损害赔偿责任相对,共有权人、用益物权人、用益权人、单一占有权人、享用权人,以及收益租赁权人、使用租赁权人、借用权人等占有关系人,运输人、托运人、保管人、寄存人、加工承揽人和信托占有人等中介式占有关系人,这些有权占有人的损害赔偿责任,可定义为“一级特殊性损害赔偿责任”。

  所谓一级特殊性损害赔偿责任,是特殊性损害赔偿责任中具有普遍性意义的较高级的损害赔偿责任。这样一些责任人,有法律规定的约束,有合同约定的管束,有内部管理制度的监督,实际操作中比无权占有人、准无权占有人所受的赔偿机会多一些,规避与逃脱损害赔偿责任的概率小一些。

  本论题确实有些别扭,颠覆了传统的损害赔偿人分类法。上述这些损害赔偿责任人,放在所有权编、用益物权编,都是一些普遍性的损害赔偿责任人。然而,放在占有编中,反而成为特殊性的损害赔偿责任人。

  现实生活中,有权占有人比无权占有人多出无数倍,发生损害赔偿事件与案件亦多出无数倍。最普遍性的损害赔偿责任人,一定是有权占有人,而不是无权占有人。

  第二,以债权的约束力为标准,可推定担保物权法中的毁损、灭失人为二级特殊性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

  现实生活中,担保债权人少于普通债权人,担保物权人少于普通物权人。普通债权人不一定是普通物权人,普通物权人不一定是普通债权人。然而,担保债权人一定是担保物权人,是一种双面权利人。这已经是够奇特的了。

  1、反物权化方针的损害赔偿责任

  还有更奇特的。

  普通物权法中,所有权人是大王级的权利人,可以对于任何其他的普通物权人颐指气使的,稍有不满意的就勒令下级物权人解除占有关系,承担损害赔偿的往往是下级物权人。物的毁损、灭失,才是损害赔偿责任的法律要件与事实要件。

  担保物权法中,债权人才是大王级的权利人,所有权人反而成了债权法锁的囚徒,可以对于任何直接的和第三方的所有权式债务人颐指气使的,稍有不满意的就勒令下级所有权解除法锁关系,承担债权性损害赔偿的往往是所有权人。债的毁损、灭失,才是损害赔偿责任的法律要件与事实要件。

  2、双面性的损害赔偿责任

  还有更奇特的。

  普通物权法中、制度物权法中以及政策物权法中,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往往是单向性的,只是责任人向权利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责任人与权利人的角色并不能互换。

  他物式责任人、义务人向所有权人返还原物、孳息、不当得利的责任,以及损害赔偿的责任等,都是一套又一套的规矩。

  担保物权法中,是信托责任双面性的法律规制,债权的损害赔偿与物权的损害赔偿可以共为一体,损害赔偿责任可以分流或者对流,可以互为损害赔偿责任人。债权人可以依据担保合同、法律规定和其他办法,于担保范围内、一定期间内将所有权人或者所有权人的代理人列为债权式损害赔偿责任人,以收取债权利息、违约金等方式对责任人进行惩罚。

  债权人上的损害赔偿是一方面,债权人是权利人,债务人是义务人和损害赔偿责任人;物权上的损害赔偿和权利上的损害赔偿是另一方面,所有权人(债务人以及债务人的代理人)是权利人,债权人是义务人和损害赔偿责任人。

  债权式责任人、义务人向所有权人返还原物、孳息是不一定的,返还多余之物、之权、之钱以及不当得利才是应该的。

  反过来,在债权人占有所有权人或者所有权人的代理人之物或者之权时,负有妥善保管之义务,否则就成了损害赔偿责任人。

  当损害赔偿责任人分别对待时,损害赔偿责任分流时,造成损害的一方就是损害赔偿责任人,否则就不是损害赔偿责任人。其中有一点可以肯定的,债权性损害赔偿是常规性赔偿,物权性赔偿是少见的赔偿。

  当损害赔偿责任人共同面对时,损害赔偿责任对流时,造成损害的既有物权的又有债权的,权利人与责任人两者之间角色互换,互有损害赔偿责任。

  3、时间性的损害赔偿责任

  还有更奇特的。

  普通物权法中、制度物权法中以及政策物权法中,对于时间性的损害赔偿责任,没有具体规定,也没有特别的、严格的要求,也无法作出债权上、物权上、权利上严格的分类控制。

  因为发生损害与损害赔偿事件是随机性的,不确定性、无规律性和难以控制性是客观存在的。侵权事件品种繁多也相对复杂,对于责任人、相关事由、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等,只能是抽象的规定,难以形成具体的规定,法律对于时间、空间上的掌握不是那么容易的。

  担保物权法中,时间性、空间性概念特别强。而且,这是对于债权人与债务人双方的要求,而不是单方面的要求。

  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尽快清偿债务,否则,债权人以违反清偿债务的时间为由,可以对债务人进行债权损害的赔偿。

  债务人要求债权人尽快行使担保物权,否则,债务人以违反清偿债权的时间为由,可以对债权人进行物权损害的赔偿。

  4、特别奇葩的损害赔偿责任

  还有更奇特的。

  普通物权法中、制度物权法中以及政策物权法中,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之类的权利人,可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之类的权利人,应收账款等权利人,都是自由自在的权利人,法律不遗余力地保护这样一些权利人应有尽有的权利。

  担保物权法中,权利质权关系法中,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之类的权利人,可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之类的权利人,应收账款等权利人,都已经不是王子,而是孙子,权利质权人却是王子和老爷子,法律不遗余力地限制这样一些权利人应有尽有的权利,保护权利质权人应有尽有的权利。

  其中,股权、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都是特别权利人经过登记公示的核心权利,而且是以行政法、行政经济法等特别法来鼎力保护他们的特权,权利质权人居然能够在此太岁头上动土,追究其债权上的损害赔偿责任,更是王牌式的特权或者权上权。

  股权是一种特别债权,担保债权也是一种特别债权。以一种优先权式特别债权对付非优先权式特别债权,从而形成同类不同权的债权式损害赔偿请求权。股权人不按时完成清偿债权的任务,即使股权没有毁损、灭失,也要对担保债权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股权质权人以非法手段侵占股权人之股权的,或者毁损、灭失、破坏股权的,需要对股权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最为奇葩,既有无形物、无形资产,也有有形物、有形资产。专门法、特别法还专门为此设立了保护期,有的保护期长达50年以上。

  担保物权法中,规定了权利人可以将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作为质押的条件。现实生活中,知识产权中的身份权也有作为质押条件的。如债权人与债务人两个单位合并,并以债权人单位名称署名,原单位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标签就变更为现单位的。

  债权人与债务人两个单位合并后,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之债权损害赔偿责任,已经被内部所消化吸收,是一种变通的责任承担方式。

  5、其他奇特的损害赔偿责任

  还有其他更奇特的。

  (1)债权人有权主导消灭债务人的所有权

  普通物权法中、制度物权法中以及政策物权法中,一致允许所有权人独立自主地行使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以及支配权、管领权、控制权、统治权,自由自在地与其他物权人建立占有关系。

  担保物权法中,反其道而行之,一致不允许所有权人独立自主地行使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以及支配权、管领权、控制权、统治权,不允许所有权人自由自在地与其他物权人建立占有关系。

  担保债权人可以勒令所有权人,将自己的财产或者权利与债权额度匹配地担保,连天然孳息、法定孳息也不能由所有权人自己支配或者随意支配,非法抵押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损害赔偿责任由所有权人承担。

  担保物权人到一定的时间与火候,可以依法驱使所有权人处分自己的财产或者权利,以消灭自己的财产或者权利的所有权。倘若不从,就诉诸法律,让法院强制执行,利用司法手段来追究债务人债权式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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