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947-2
中国当代物权法谱系图之【制度物权关系】
【提要】中国当代物权法谱系图之【物权关系】,体例上包含普通物权关系谱、担保物权关系谱两大组成部分,但其中在普通物权关系谱中融入了一些制度(政策)物权关系谱,实际上形成了三个物权关系谱。现兹将中国当代物权法谱系图之【物权】分三个部分来分别介绍,以便于将三种性质的物权关系谱区分开来,提高认识水平。
制度物权关系,是具有一定优越感、成就感和一定的社会责任感的特别物权关系。物权关系人首先要面对制度物权的现实,面对制度物权法的各种强制性措施,不能降低物权身份和法律标准,不得篡改物权规范化和制度化的格式,必须中规中矩地依法办事。处理物权关系矛盾时,既不能简单粗暴,又不能姑息迁就。
制度物权关系之谱,当然来自于制度物权体系,然而,两者之间并不是等量齐观的。制度物权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和高等物权的特殊效应,使得物的开放性、社会性的综合利用率得以提高,物权的保护与限制更趋向科学性与合理性,或者将某些制度物权融入普通物权、担保物权,就充分体现出制度物权关系特殊作用。
制度物权关系法,主要是所有制关系法、所有权关系法、公共利益关系法以及资源配置法、产品分配法、社会保障法、宏观调控法等宏观物权法层面。部分的制度物权法融入普通物权法、担保物权法之后,仍然具有一定程度上的特殊性、社会性、科学性与可持续性功能。
在社会主义公共所有制框架条件下,制度物权不仅仅为公事主体、政事主体所享有,在特定环境情势下也为一定的民事主体所享有。由此可见,制度物权关系法在《物权法》中也有规定,并不是离经叛道,并不是使得物权关系模糊了,而是大大的清晰了。
制度物权关系,是对内物权关系和对外物权关系并举的双重性物权关系。外物权关系:对于非同一所有制的物权关系人而言,或者说在一般的经济领域与一般的流通手段而言,公共所有制的所有权在经济活动中尽情地表露出来,并不影响国有企业法人所有权、集体企业法人所有权的顺利行使。对内物权关系:公共所有制的所有权表现为制度信托所有权,真正的所有权人是全体公民或者集体成员,主要由交易关系变成了分配关系,公共财产的保护同样非常复杂、非常重要。
关于“国有企业的财产所有权是谁的”这种问题,为什么在改革开放30多年来反复讨论了无数次没有结果?为什么只提所有权关系而不提制度信托所有权关系?为什么在《物权法》中,既不提国有企业法人所有权、国家机关法人所有权和国家法人(全体公民)所有权,也不提全民所有制的一级、二级制度信托所有权?简直没有谱!
物权法的立法意义与经济法的立法意义是有所不同的,物权法理学的意义与经济学、经济法学的意义也是有所不同的。为什么?法谱原理不同嘛!
西方国家形成的一股极端自由主义经济学,东方国家形成的一股反马克思主义的经济学,都是逆历史潮流而动的垃圾经济学,毫无科学性、公理性可言。在构建制度物权法体系和平整制度物权关系时,必须扫除这些垃圾经济学,才能建设现代化的制度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的新社会,牢固地保护全体人民的现实利益与长远利益。
广义的制度物权关系,既要正确处理对外的、又要正确处理对内的制度物权关系,正确处理两种制度物权关系缺一不可。
本文填补了国内空白了吗?这叫一个物权法的初学者情何以堪?
一、基本理念
(一)制度物权关系
1、概念
制度物权关系,系指制度物权法和政策物权法规范与控制的宏观物权关系,主要由所有制关系和所有权关系组成的双边关系。当制度物权融入普通物权或者担保物权时,会发生竞合式、杂交式物权关系。趋利性、开放性制度物权关系的表现最为积极,纯义务性、保守性制度物权关系的表现最为消极。
简单地说,制度物权关系,就是因制度物权(含政策物权)而发生的物权关系,基本就是所有制关系、所有权关系、公益物权关系和特定的自益物权关系。
(1)狭义
狭义的制度物权关系,基本上就是制度物权内部发生的物权关系,一般表现为同一性质所有制内部发生的物权关系。如内部的资源配置关系、产品分配关系和体制内的支配权、管领权、控制权、统治权关系等。这种内向的制度物权关系,相应的规则是“公平优先,兼顾效率”,主要的、大宗的自然资源为公共所有制的权利人享有,特种所有权、特别所有权和要式物所有权、封闭式所有权在整个物权社会中非常突出。
专属所有权关系、专有所有权关系、专控所有权关系和其他一些特别物权关系,是绝对相隔式或者相对封闭式的制度物权关系,内部的物权关系远远多于对外联络的物权关系,同样地可以称之为狭义的制度物权关系。尽管如此,尽管制度物权不是十分活跃,甚至于有的制度物权根本不容易激活,就整个社会的影响力而言,这种狭义的制度物权关系,仍然比普通物权关系和担保物权关系的影响力更大,法律效力亦更加强盛。
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这几种所有制是庞大无比的所有制,他们的要式物是庞大无比的大宗物和多宗物,在财产所有权大家都有份的情势下,也只有由少数人代表全体所有权人行使所有权。在同一所有制之内,为正确处理少数人与大多数人的所有权关系及其他的内部的物权关系,于是在其间设立了制度信托物权关系,使得财产管理权人与财产所有权人之间的利益关系恰到好处并长期合作。
因为物权关系圈子比较狭小,所以称之为狭义的制度物权关系,亦称之为制度信托物权关系、所有制权利人内部的物权关系。
狭义的制度物权关系,是领导型、主导型制度物权关系。因为只有内部的物权关系理顺了,可以对外发生物权关系了,才有条件开展广度的物权关系。而且,制度物权关系往往优于普通、担保物权关系和杂交的物权关系。
内部的物权关系怎样建设、怎样平整、怎样调整,是否对外发生物权关系,如何对外发生物权关系,每个人的制度物权怎样设立、变更、转移、消灭,怎样集权与放权等等,是由制度物权关系作用于制度信托物权关系,并由制度信托物权关系反作用于制度物权关系的结果。
至于到底是制度物权关系优先,还是制度信托物权关系优先,好像不能一概而论。制度物权是正物权和委托式物权,制度信托物权是偏物权或者准物权和受委托式物权,尽管物权等级略有差别,而物权动作基本是一致的。除非制度信托物权享有独立于制度物权之上的特权,才有可能优先于制度物权,但是这种特殊情况是罕见的。制度物权是法定的物权,当事人不能随意确定、更改与违反。如土地所有权制度,这是长期的一贯制的制度,任何单位与个人不能随意确定、更改与违反。
(2)广义
广义的制度物权关系,是指制度物权与普通物权或者担保物权发生的杂交物权关系,一般表现为制度物权法融入了普通物权法或者担保物权法,形成水乳交融式的物权关系。以自由竞争为主、以指令性计划为辅,呈现相对开放的格局。物的利用水平得以提高,除了同一所有制发生的物权关系以外,集合所有制与混合所有制发生的物权关系也不例外。这种制度物权关系,相应的规则是“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全民、集体所有制可以适当地向私有制放权让利,特种、特别、要式物、封闭式所有权与特定的一般、略式物、开放式所有权仍然有一定的交集。
如农用地也可以由私人承包,建设用地使用权也可以转让给私营企业等,物权的价值与经济的价值两者之间都能够协调起来,能够充分发挥物力资源为大力发展经济建设服务,综合性地改善人民生活的条件。
理论上,广义的制度物权关系可以包含狭义的制度物权关系。然而,理论上的可以包含与实践上的不可以包含也是客观存在的。
表达方式上,狭义的制度物权关系中只要是涉及到内部的物权关系,应当以制度信托所有权确认之,遗憾的是,理论界和老百姓之间罕见有这种正确的表达式。语言习惯上,很多人言必称所有权,从来没有称呼什么“制度信托所有权”和“普通信托所有权”。
广义的制度物权关系中只要是涉及到经济关系,常常称之为所有权关系,另外还有用益物权关系、担保物权关系和占有关系等,即使是如此,全民、集体所有制内部的制度信托物权关系仍然是客观存在的。
广义的制度物权关系,既要正确处理对外的、又要正确处理对内的制度物权关系,正确处理两种制度物权关系缺一不可。
(3)制度信托物权关系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制度物权关系广泛、经常、铁定的存在于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之中,他们的所有制关系、所有权关系、用益物权关系、担保物权关系和占有关系等等,起杠杆作用的关键在于完整的、完备的、完善的制度信托关系。没有制度信托关系,公共所有制的制度物权关系就很容易虚设、悬空和落空,国有、集体的资产就会遭到经常性、大规模的甚至于毁灭性的破坏,一发而不可收拾。
为什么于改革开放30多年来,国有、集体资产平均每年多达1万亿元以上的大量流失?根本原因在于制度物权关系遭到了严重破坏,制度信托物权关系对于制度物权关系的帮助作用没有充分发挥出来。人们常说的无法可依、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和权大于法、独裁专制等等,这只不过是一种感性认识。从感性认识飞跃到理性认识,就必须认真理解制度物权关系和制度信托物权关系。
所谓制度信托物权关系,主要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物权人的制度信托责任形成的制度物权关系。依法享有对全民所有的资产的信托支配权、信托管领权、信托控制权、信托统治权,包括信托占有权、信托使用权、信托收益权、信托处分权等等。采取民主管理、相互监督、合理利用、合理分配等有效措施来全面保护国有资产,严格禁止侵占、截留、挪用、私分、哄抢、贪污、破坏国家财产的违法行为,严厉打击各种公权私化、以权谋私、损公肥私、贪污盗窃和里通外国的违法犯罪分子。
全民所有制的制度信托物权关系,实行国家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双层制度信托所有制、责任制。前者为第一级制度信托物权关系人,后者为第二级制度信托物权关系人。共同以及分别承担全体人民财产的信托责任,履行本职工作的义务与社会性的义务,带头模范地遵守保护国有资产的法律法规与政策规定,恪尽职守,克己奉公,勤勤恳恳競競业业地为人民服务,齐心协力努力奋斗,建设社会主义的政治文明、精神文明、法制文明和物质文明的现代化和谐新社会。
集体所有制的制度信托物权关系,是指集体组织、集体企业等物权人的制度信托责任形成的制度物权关系。形式与架构与全民所有制的制度信托物权关系基本相同,法定的身份权与财产权亦有一定的关系,民主自治、村民自治制度也非常重要,可以比全民所有制承担更少的社会责任,但比私有制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
集体所有制的制度信托物权关系,实行集体组织与集体企业双层制度信托所有制、责任制(没有集体企业的除外)。前者为第一级制度信托物权关系人,后者为第二级制度信托物权关系人。共同以及分别承担集体财产的信托责任,履行本职工作的义务与相应的社会性的义务。
集体所有制为物权共有制,更趋向于标准的民事主体,共有权与私有权存在很多交集,制度信托物权关系与普通信托物权关系并存是常态现象。合理利用自然资源,遵守耕地保护制度和民主选举监督制度、合理的分配制度、征地补偿制度等至关重要,在努力发展集体化的同时切实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防止集体干部独裁专制和贪污腐化,群策群力地保护自己的家园与共有的财产不受任何坏人的侵犯。
制度信托关系是成建制的、相对固定的信托关系,无论有无法律明文规定,无论有无合同约定,制度信托关系是客观存在的,是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
对于私有者之间的物权关系,可以成立普通信托关系,却难以成立制度信托关系。因为普通信托关系只是一般流通领域发生的自由式信托关系,不是法定的和特定的信托关系。
2、制度信托物权关系的作用
(1)要领
制度信托物权关系的作用,就是解决制度物权关系的瓶颈问题,高屋建瓴、触类旁通地一举平整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中的各种物权关系。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的所有制关系、所有权关系、用益物权关系、担保物权关系、占有关系以及杂交的和其他的物权关系等等,需要一个桥梁式、杠杆式、中介式物权关系来加以规范与调整。——这种物权关系,称为“制度信托物权关系”。
制度信托物权关系的理论,不是空洞无物的、装腔作势的、吹吹拍拍的、故弄玄虚的理论,而是实事求是的、辩证施治的、有的放矢的、缜密科学的理论。其能够使得所有制、所有权等权利人不虚位,使得信托物权人不越位,也能够使得制度物权与普通物权、担保物权和平共处,以点带面式地统领物权关系的全局,许多老大难的疑难问题和历史问题均可以迎刃而解,让大家醍醐灌顶、破涕为笑。
以全民所有制的制度信托所有权为例。当全民所有权确定以后,一般而论,就构成了全民所有权与国家机关制度信托所有权和国有企业制度信托所有权之间的物权关系,以及国家机关制度信托所有权和国有企业制度信托所有权之间的物权关系。
通用公式是:
全民所有权=国家机关(一级)制度信托所有权+国有企业(二级)制度信托所有权
毫无疑问,国家机关制度信托所有权和国有企业制度信托所有权之间的物权关系,是全民所有制内部的物权关系。对外的物权关系,仍然称之为国家法人所有权,或者称之为国有企业法人所有权。
至于国家法人与国有企业法人之间如何集权,如何放权,如何投资、分红、分配和消费,如何管理,如何监督,如何让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等,是要通过全民所有制内部的协调机制来加以正确处理的。
对于大陆法系的民法典和物权法而言,主要内容是“一致对外”的物权关系,很少涉及到“一致对内”的物权关系,普通信托所有权和制度信托所有权则没有专门的规定。因为理论基础的薄弱导致了法律内容的浅薄,法律内容的浅薄反过来加深加固了理论基础的薄弱。于是乎恶性循环下来,连锁反应式地落后于英美法系的“信托财产权法”。
《物权法》第68条规定的〖企业法人所有权〗,不提国有企业的法人所有权,更不提国有企业的制度信托所有权。第55条规定的〖国有出资人权益的行使〗,不提国家法人所有权,更不提国家法人的制度信托所有权。类似这样的规定,还有此后颁布实施的《企业国有资产法》的法律。所有这些,标志着中国经济学、物权法理学方面的理论存在严重的空白点,加之一些反对国有经济主导地位的经济学家从中作梗,直接影响到立法质量与法律的圆满程度。
本来,物权法资源是极其重要的法律资源,物权法基础理论是非常科学、非常深奥的科学理论,现实情况下遭到了很大的、无情的浪费,不禁令人扼腕长叹。
制度信托物权关系的理论,完全可以化繁为简,化腐朽为神奇,化干戈为玉帛,从此找出制度物权关系的规律性,用以正确指导全国的经济建设和物权法制建设,从理顺内部的物权关系入手,继而理顺其他相关的物权关系,达到提纲挈领、举一反三的良好目的。
制度信托物权关系,是整个国家、整个社会中核心的物权关系。一旦这种物权关系遭到破坏、崩溃,其他有关联的物权关系定会跟着破坏、崩溃。即使是其他的物权关系未受到破坏、崩溃,制度信托物权关系的破坏、崩溃已经是威力很大的了。
以前苏联、东欧为例,因为长期以来实行社会主义公有化,全民所有制的财产庞大无比。国营企业管领、支配、控制的财产所有权是谁的?各级政府支配、控制、统治的资产是谁的?过分的强调国营企业的自主权和法人所有权,过分的强调中央集权制和国家机关法人所有权,使得真正所有权人—全体人民的财产所有权变成了虚权,结果是:虽然国家没有跟美国那样的破产,却是导致整个国家的制度信托物权关系遭到极其严重的破坏、崩溃与破产,一个个如多米诺骨牌一样的倒了一下,亡党亡国似乎是在一夜之间就这样完蛋了!
(2)理论动态
《物权法》颁布实施以后,很多专家学者立马对该法律评头品足,其中谈到“国有企业财产权归属问题”争论不休之“死胡同”问题。现在全文录上一段。奇文共欣赏,疑义共与析吧!
该文长篇大论,不分段落,现试分开抄录。大家可以思考一下,这里是否可以与“制度信托物权关系的理论”有关?
文章说,在某些重大问题上立法者无法达成共识,是基于传统固有观念的影响。这里比较典型的是有关国有企业法人财产权问题。
文章说,起草物权法时,立法者要回答的另一个基本问题是:企业法人(包括国有企业,其他性质的企业)的财产所有权是谁的?在这个问题上,人们出现了巨大的分歧。一个企业作为民法的主体能不能对自己的财产享有所有权?这本来是个法律技术问题。根据民法上的法人制度,团体人格的基础就是独立财产和独立责任,因此,这个答案是不言而喻的,实际生活也是这样操作的。
文章说,但到了立法上真要去确认这个事实时,人们的认识不得不受到观念上的深刻影响。一般的私营企业、合资企业比较好办,没有人会认为把私营企业的财产规定为法人所有是有任何问题的。
文章说,但一遇到国有企业,“企业财产究竟是谁的?”这个问题的解决就出现了不可逾越的观念障碍:按照固有观念,国有企业的财产是属于全民所有的财产。国家在经济生活中经过投资而形成的这些国有企业,它们的财产你能说不是国家财产吗?人们长期(以)来都认为并且确信它们就是国家财产。国家财产当然就是国家享有所有权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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