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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912-2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912-2

  占有物毁损灭失损害赔偿的责任人

  一、基本理念

  占有物毁损、灭失的法律责任,指依据法律所规定的关于无权占有关系中可能存在的占有物被毁损、被灭失的一揽子法律责任。其中,恶意占有人和恶意处分人毁损、灭失他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法律责任或者法锁责任,重于善意占有人的损害责任,如损害赔偿责任是明确规定、不容置疑的。

  关于有权占有人以及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物权人的法律责任,也应当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人事关系等进行具体辨识与正确对待。有物上代位权的与无物上代位权的、损害公物的与损害民物的、有经济功能的与无经济功能的等方面的毁损、灭失,以及可归责的、不可归责的与免除责任的当事人,也是有一定差异的,损害赔偿责任也是不一样的。

  此项规定,主要由所有制关系法、所有权关系法和占有权关系法以及侵权责任法规范与控制,认真厘清善意占有人和恶意占有人以及其他占有人的损害赔偿责任。

  物权法第244条关于占有物毁损、灭失的法律责任,是指损害赔偿责任,这应当属于普通物权法和担保物权法的控制范畴。然而,制度物权法中很少涉及到善意占有人,如果善意占有人触犯了公共利益,很有可能也要负全额赔偿的法律责任;制度物权法中的恶意占有人的法律责任,除了负全额赔偿的法律责任以外,有可能附加行政责任甚至于刑事责任,这是制度物权法与普通物权法和担保物权法的最大区别。

  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的关键财产不仅由所有权关系法、占有权关系法规范与控制,而且还受所有制关系法规范与控制,因为其中一些财产是关系国计民生的关键财产,许多是限制流通和禁止流通的财产。而本条款所指毁损、灭失的财产,是一般流通领域中的一般财产,故适用于普通侵权责任法的一般规定。

  占有物毁损、灭失的法律责任,应当从占有人、占有物的法律关系、法锁关系、物权关系、信托关系、对世关系、人事关系和因果关系中找出规律性,划分权势范围与责任、义务范围,对于善意占有人、恶意占有人的可归责程度进行全面的考量与衡量。

  物权法第244条关于“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灭失,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请求赔偿的,占有人应当将毁损、灭失取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返还权利人;权利人损害未得到足够弥补的,恶意占有人还应当赔偿损失”的规定,重点在于厘清“非因可归责于善意占有人的原因导致占有物毁损、灭失时的不当得利返还责任”,即有限赔偿责任。至于恶意占有人的损害赔偿责任,是不论其是否过失引起的占有物毁损、灭失的责任,一概认定为全额赔偿责任。

  1、毁损

  毁损,即占有物实体毁坏、损耗之意。

  毁坏,是占有物实体比较严重的或者彻底的损坏、破坏,使得物的功能效用难以恢复或者根本不能恢复。

  损耗,泛指人为的、自然的、物理的、化学的、机械的、场所的以及精神的、经济的和物权的等方面的损害、消耗,使得物的功能效用显达降低或者隐性降低,事态严重时甚至根本不能恢复。

  毁坏与损耗的界限不是很明朗,两个概念有很多交叉面,或者具有因果关系的一面。如一定程度上的毁坏表示一定程度上的损耗,一定程度上损耗表示一定程度上的毁损,有时候两者之间还互为因果关系。

  不过,损耗是常见的,毁坏是不常见的。

  鉴于上述各种原因,用词上往往以损耗出名,代表了毁坏,或者成为“毁损”的代名词。

  物理学上、经济学上和物权法理学上,对于占有物毁坏、损耗有着不同形式与内容的定义。

  结合这些基础知识进行融会贯通,就能够精准地解答“占有物毁损、灭失的法律责任”方面的难题。

  (1)物理学上的毁损

  从物理学上讲,毁损是指物的使用人、利用人的占有行为,导致物本体上重度损耗或者轻度消耗,致使物的使用价值或者利用价值减少甚至降低为零。

  物本体损耗,包括物理损耗、自然损耗、人为损耗、意外损耗等类型。

  一则,物理上之自然损耗。

  物理上自然损耗,即物本体自然发生的物理性能之损耗,也可以致使物的使用价值或者利用价值减少甚至降低为零。

  是指自然物、人造物或者有机物、无机物以及无形物等,因物本体自身上的原因,造成物的数量、质量、重量、成份、内容、形式、表现、色感、适用性等性能自然而然地耗损或耗能、耗费以至于耗竭,使得物的使用价值、利用价值减少甚至降低为零。

  通常,所谓物理自然损耗,是专指有形物、有体物的自然损耗。由于现代科学技术突飞猛进,也将一些无形物、无体物的自然损耗包括在内。如知识产权中大量存在无形物、无体物因素,电力、磁力也是广泛应用的无形物、无体物,某些有特殊用途的射线、超声波、原子、中子、粒子、纳米和特定的化学元素等无形物、无体物,都有可能发生物理自然损耗。

  二则,人为之损耗。

  人为损耗,即人的主观能动性可加速物的损耗,也可以致使物的使用价值或者利用价值减少甚至降低为零。

  物本体因人的活动、外力作用而造成的机械磨损、物质消耗,致使物的使用价值或者利用价值减少甚至降低为零。是指自然物、人造物或者有机物、无机物等,因人的活动、外力作用的原因,造成物的数量、质量、重量、成份、内容、形式、表现、色感、适用性等性能自然而然地耗损或耗能、耗费以至于耗竭,使得物的使用价值、利用价值减少甚至降低为零。

  相比之下,此类损耗比物理自然损耗更强烈,损耗值一般可大幅度上升,从而加速物的毁损、灭失进程。

  三则,意外之损耗。

  意外损耗,指因天灾人祸等不可抗力因素意外造成物的毁损与消耗,也可以致使物的使用价值或者利用价值减少甚至降低为零。

  对于自然物或者人造物,以及种植物、养殖物等,因暴风、骤雨、地震、海啸、雪崩、泥石流、洪水、旱灾、虫害等自然因素的毁损,往往是大面积的、灾害性的、连锁反应式的毁损,直接致使物的使用价值或者利用价值迅速减少甚至降低为零。

  (2)经济学上的毁损

  从经济学上讲,毁损是指物的机械磨损、物理磨损、自然磨损、精神磨损而导致经济价值贬值甚至丧失。

  物理损耗、人为损耗和经济性损耗,表现出自然物、人造物或者有机物、无机物以及无形物等都包括在内的不同形态。因占有人、占有物和市场动态变化上的原因,造成物的数量、质量、重量、成份、内容、形式、表现、色感、适用性等性能变态地耗损或耗能、耗费以至于耗竭,使得物的使用价值、利用价值和交换价值、经济价值减少甚至降低为零。

  一则,经济学上之机械磨损。

  经济学上机械磨损,即惯性作用力与物本体作用产生的机械磨损或者机械性磨损,也可以致使物的交换价值、经济价值减少甚至降低为零。

  物本体因人的活动、外力作用而造成的机械磨损和物质消耗,会增加维护费用、人工成本和影响机械寿命,从而影响到经济效益的提高。

  机械磨损也不止于机械设备的磨损,其他物的折旧式磨损、破损式磨损以及陈旧式磨损和自然损耗等也属于机械磨损,或者属于机械性磨损。如鞋子不是机械,也会发生机械性磨损,从而消耗鞋子的使用价值与经济价值。

  二则,经济学上之物理磨损。

  经济学上物理磨损,会结合自然法与经济法两个基本点,再衡量物理磨损的经济衰退数值。物本体自然发生的物理性能之损耗,也可以致使物的交换价值、经济价值减少甚至降低为零。

  生产经营领域、一般流通领域中之物,与消费领域或者限制、禁止流通领域之物,有着不同的经济意义。有经济意义之物是可以扩大经济成果的,无经济意义之物是难以扩大经济成果的。同为物理磨损,损失损害程度有不同的解释,用于经济目的之物毁损明显严重于非用于经济目的之物的毁损。

  三则,经济学上之自然磨损。

  经济学上自然磨损,也会结合自然法与经济法两个基本点,再衡量物理磨损的经济衰退数值。物本体自然发生的物理性能之损耗,也可以致使物的交换价值、经济价值减少甚至降低为零。

  某些机器设备长期不使用也会生锈甚至报废,某些食物长期不食用会腐败变质甚至报废,某些用品保管不善也会发霉生虫甚至报废,某些带水份之物容易缩水甚至报废,某些电器与电路、电池不使用也有自然消耗造成浪费。如此等等,不一而足。所有这些自然损耗,影响到物的保值增值,可以致使物的交换价值、经济价值减少甚至降低为零。

  因人类活动导致大地、河流、海洋、天空和有关处所环境污染、生态恶化,是严重的物本体物理性和自然性毁损根源之一。不仅使得物的使用价值、利用价值和经济价值减少甚至降低为零,而且使得生物界遭受灾难甚至灭顶之灾。

  四则,经济学上之精神磨损。

  经济学上精神磨损,是指物品、产品因科技发展日新月异而导致比较价值损耗,或者因为丧失好的交易机会、未利用好的交易方式而导致比较价值损耗,或者是资金利用率低下而导致比较价值损耗等,可以致使物的交换价值、经济价值减少甚至降低为零。

  日常生活中,人们从BB机、BP机、大哥大到1G、2G、3G、4G、甚至5G手机等,科技进步很快,更新换代速度就很快,旧的通信设备很快被淘汰,产品折旧时间愈加缩短,可以致使产品的交换价值、经济价值减少甚至降低为零。这样精神磨损的例子很多,不胜枚举。

  经济学上精神磨损,为一些精明的企业所青睐,并广泛推广应用,在全世界开展了科学技术大竞赛、产品设备更新换代大竞赛、产品质量升级大竞赛。企业故意淘汰、毁损和消灭一些过时了的机械设备与产品,经济学上有着特定的含义,不能与其他的毁损、灭失相提并论。

  (3)物权法理学上的毁损

  物权法理学上的毁损,需要对照检查有权占有人与无权占有人、善意占有人与恶意占有人的不同特点,结合物理学上的毁损和经济学上的毁损等方面的毁损特点,从而更加精确地界定各自占有物毁损的法律责任。

  所谓物权法理学上的毁损,依宏观物权法理学而言,是从物的毁损与物权的毁损、债权的毁损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的毁损等几个方面来一同衡量的。

  就是说,即使被占有物没有毁损,也没有灭失,同样会对于有权占有人、合法占有人产生物权上的损害和精神上的毁损。这样一个潜在的重点问题,可以从“经济学上的毁损”一些内容上可以得到其中的端倪。

  注意上述“致使物的使用价值或者利用价值减少甚至降低为零”,以及留意“致使物的交换价值、经济价值减少甚至降低为零”,以及其他相关的描述,这在物权法理学上是很有用的。可以说,这是技术物权法的客观要求。当物权价值与使用价值、利用价值、交换价值、经济价值联系实际时,就会赋予这些概念以新的内涵,解决问题就会精确到位和得心应手了。

  物权法理学上的毁损,首先从物权的确认、保护、利用和规范、调整、限制上作文章,然后再结合物理学上的毁损和经济学上的毁损等方面的毁损特点,采取分类排列与层层递进的办法,兹将可归责于或者不能归责于占有人的损害赔偿责任一一澄清与厘清,从而建立健全自己的侵权责任法模块,从而达到有的放矢的良好效果。

  物权法理学上的占有制、占有权、占有人、占有物,以及占有条件、占有形式、占有情势、占有关系、占有效力和占有结果、占有义务、占有责任等,需要与占有物实体“毁损”或者“灭失”作比对。简单地推理或简单地下结论,难以精确地判断“占有物毁损、灭失的法律责任”,容易将好事办成坏事,容易于对人对事中产生不公平合理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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