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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97-2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97-2

  恶意占有

  一、基本概念

  1、一般定义

  恶意占有,全称是恶意的无权占有,或者恶意的无权源占有、恶意的反权源占有,完全是非法占有。是无权占有中一种非法的卑劣的占有类型,与有权占有相对,与善意占有相反。以占有性质的逻辑推定,恶意占有是指占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无占有的权利而进行的占有,并且是在物权变动过程中以非合同私自形成的明显瘕疵式占有形式。

  恶意占有,是无权占有中一种典型的非法占有,属于主观能动性之零物权的、恶劣的或者错误的、有明显瘕疵的、明显过失的占有类型,与善意占有相反,与有权占有有着本质上的区别。

  恶意占有,是无权占有的一种事实状态与侵权责任对象。恶意占有人对于其所占有的财产或者权利,均无支配力、无管领力、无控制力与无统治力,便是恶意占有行为的共同特征。所谓恶意的无权源占有、恶意的反权源占有,主要是从恶意占有人之零权能、零权力、零权势、零权利几个方面作出分析研究的。

  狭义的恶意占有,专指无权占有人主观、恶意占有他人的财产,将他人的财产据为己有,侵害他人的财产所有权,即所有权式恶意占有。这是一种侵占行为,是最恶劣的恶意占有类型。即使无权占有人所侵占的财产没有毁损、灭失,同样需要承担较大的法律责任,侵占公共财产的有可能承担其他的法律责任(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

  广义的恶意占有,泛指所有权式恶意占有,占有权式恶意占有,使用权式恶意占有,收益权式恶意占有,处分权式恶意占有,以及占有权式加使用权式恶意占有,以及收益权式加处分权式恶意占有等形式。

  传统物权法和一般财产权法的理念认为,恶意占有与善意占有两项占有是无权占有的再分类。各国民法均有规定,恶意占有人非法占有、使用其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致使该不动产或者动产受到损害的,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恶意占有,亦可分为所有制式恶意占有、所有权式恶意占有、用益物权式恶意占有、担保物权式恶意占有和其他物权式、债权式恶意占有。恶意占有之权能、权势大小不同,对于自物权或者他物权的侵害程度亦不同,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也有所不同。通常情势下,最典型的类型是所有权式恶意占有,法学家们的论文论著中就是专门谈论此类恶意占有的。

  恶意占有人,全称是恶意的无权占有人,或者恶意的无权源占有人、恶意的反权源占有人,完全是非法占有人。系指已经发生恶意占有事实的各种单位与个人,包括各种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在内。限制、禁止、制裁恶意占有行为,均适用于同一法律标准,不能搞双重标准。此类非法的、非理的占有人,全部是非法的无权占有人,或者是越权的、滥用权利的、以权谋私的、损公肥私的、损人利己的恶意占有人。包括侵占国家、集体、私人和其他人财产或者权利的恶意占有人,对于任何公法与民法,对于任何普通物权法、担保物权法或者制度物权法、政策物权法,都是一律制裁的重点对象。

  物权法第242条专门规定了“恶意占有人的损害赔偿责任”,条文指出:“占有人使用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致使该不动产或者动产受到损害的,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矛头直指恶意占有行为和恶意占有人,证明了此类损害赔偿责任是法定的责任,恶意占有人对此没有抗辩权,亦不能以任何借口推卸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恶意占有人即使不使用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就已经对于有权占有人之物权进行了妨害,同样需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有权占有人之排除妨害请求权,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这一点与善意占有人造成的物权妨害是有原则上、诉权上本质性区别的。

  既然本条款出现了一个非常重要的中心词“恶意占有”,而且其在各种占有体制、占有派别中是最坏的一种占有类型,是破坏占有制度、占有关系、占有权利的罪魁祸首,甚至是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物权秩序的总代表,因此,我们必须时刻警惕恶意占有,有效地共同防御恶意占有,需将达摩克利斯宝剑时刻高悬在恶意占有人头上,让他们任何的恶意占有行为不能得逞。

  2、人类公害

  恶意占有已经是全人类、全世界的公害,不只是全体中国人民的公害。此类公害,如瘟疫一般的在世界蔓延,很多地方已经成为顽症与痼疾,不亚于第一次世界大战和第二次世界大战那样的公害。如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反洗钱公约等,就是世界性的“反侵占公约”、“反恶意占有公约”,反侵占、反恶意占有课题是全人类的共同课题。各国政府与各国人民携手并肩进行史无前例的世纪大战,实现另外一条战线的伟大的和平事业,必将共同利在当代、功在千秋!

  联合国电台网站纽约时间2009年6月27日发表了《联合国报告:大规模外国土地收购会损害地方公众的利益》,称联合国粮农组织和国际农业发展基金委托国际环境和发展学会对在非洲、拉丁美洲、中亚和东南亚不断上升的外国土地收购现象进行了研究。

  研究显示,自2004年以来,全球有250万公顷被来自外国的投资者收购,这种趋势会进一步上升。从《报告》中和联合国粮农组织官员保罗?马萨(PaulMathiau)的指示中可以看出,非洲国家有些地方有人,有些地方没有人,在土地私有制条件下,国家的土地主权和所有权主权都没有发挥作用。联合国对此表示关注,但当地国家没有足够的关注。粮农组织还指出,土地购销合同缺乏透明度和检查,导致当地人的公共利益得不到最大限度的保护,对当地人的土地权利保护缺乏保障,对收购者使用土地的要求规定模糊以及立法漏洞等导致当地人的利益受损。

  基于宏观物权法、系统物权法之全盘考量与高压监控之社会责任感,一定要始终保持坚定正确的物权方向,准备打一场持久性的人民战争。对于各种形形色色的恶意占有人和各式各样的恶意占有行为,必需利用各种法律武器猛烈地齐齐地开火,一发现恶意占有的苗头就立即毫不犹豫地消灭它,不让他们有丝毫的喘息的机会。

  恶意占有纯属零物权、反物权重点对象,或许是“侵占”的代名词,为有物权、正物权所不容,为公法和民法所完全禁止与制裁。恶意占有人对于有权占有人或许需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侵占他人财产性质严重的、侵占公共财产影响很大的往往需要承担更大的法律责任。

  3、逻辑推定

  以占有性质的逻辑推定,恶意占有是指占有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无占有的权利而进行的占有,并且是以侵占、非法处分他人财产为主要表现形式。

  关于依据合同关系成立的有权占有与占有关系等,已经在《物权法》第241条即“占有”编开宗明义地作出了规定。

  对于有权占有的简要规定,表示以下两层意思。

  一是动产的有权占有。对于动产,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势下,占有人对占有物行使的权利,推定为其合法享有。否则,便是善意占有或者恶意占有。

  二是不动产的有权占有。对于不动产以及其他需要登记才能进行物权变动的动产,它们的物权变动已经有登记作为更有公信力和权威的公示办法。否则,便是善意占有或者恶意占有。

  占有的权利推定规则,对于登记生效主义和登记对抗主义分别对待。

  适用登记生效主义的,原不动产未登记就属于无权占有,物权变动时,同样是无权占有。如有偿出让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会出现此类情形。

  适用登记对抗主义的,原不动产未登记不一定属于无权占有,物权变动时,不能对抗善意占有第三人。但是,善意第三人很可能属于无权占有。

  譬如,依据法律规定分配给村民承包地的,承包人对于农用地享有土地使用权,但没有经过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第三人在不知情时取得该承包地,很可能属于无权占有。当有权占有人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返还该承包地时,善意第三人得向有权占有人返还其占有的承包地。善意第三人因此造成损失的,无处分权人应当向善意第三人赔偿损失。

  恶意占有是基本的占有事实,容易在此基础上形成恶劣的或者错误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与处分权,以及恶劣的或者错误的支配权、管领权、控制权、统治权,给有权占有人造成了有意并恶意的损害。

  此项特别规定,由统一的占有制度、占有关系法和侵权责任法规范与调整。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致使该不动产或者动产受到损害的,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诚然,这是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一般性责任范围。倘若恶意占有人恶意占有公共财产,恶意占有人需承担侵害公共利益的行政责任,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恶意占有人需承担刑事责任。同样地,恶意占有人侵占公民财产数量巨大、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也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恶意占有可能会发生各种变态形式,或许需要在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方面多下功夫。有些恶意占有貌似善意占有甚至貌似有权占有,有些恶意占有就是从善意占有或者有权占有中蜕变过来的,需要采取多种逻辑推定的办法进行逐个辨识。

  对照占有人、占有物、占有制、占有权和占有条件、占有形式、占有态势、占有关系、占有事实、占有效力和占有责任等,全面而综合地进行逻辑推定,一般会收到理想的效果。除了常用的不相容性逻辑判断以外,有时候还要运用相容性的逻辑判断,最后得出是与非、大是大非等方面的正确结论来。

  对于占有类型的推定,法学家们总结出以下判断标准。

  (1)以法律规范为准则,可以划分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

  (2)以无权占有人是否误信为占有权源为标准,可以划分为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

  (3)以恶意占有人是否有过失为标准,可以划分为有过失占有与无过失占有。

  (4)以恶意占有手段之强弱为标准,可以划分为和平占有与强暴占有。

  (5)以恶意占有人大胆程度为标准,可以划分为公然占有与隐秘占有。

  (6)以恶意占有时间有无中断为标准,可以划分为继续占有与不继续占有。

  (7)以恶意占有是否具有瘕疵为标准,可以划分为有瘕疵占有与无瘕疵占有。

  (8)以恶意占有人是否侵犯所有权为标准,可以划分为自主占有与他主占有。

  (9)以恶意占有人是否直接占有标的物或者权利为标准,可以划分为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

  (10)以恶意占有人是否亲自占有为标准,可以划分为自己占有与辅助占有。

  (11)以恶意占有人是否一人或数人为标准,可以划分为单独占有与共同占有。

  (12)以恶意占有人是否犯罪或者犯错为标准,可以划分为有罪占有与有错占有。

  物权法第56条、第38条、第66条,分别规定了国家财产防火墙、集体财产防火墙和私人财产防火墙等财产保护的特别指令,其中,第一项禁止性、防止性对象是“侵占”。凡是推定为侵占的,必然是违法的,必然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所谓侵占,就是“恶意的无权占有”的代名词,在“占有”系列中是出现频率最高的一个名词,也是最令人共同厌恶的臭名词。

  根据物权法的本义,反对、防止与禁止恶意占有,应当是全体人民、全体物权人的共同义务。决不能认为民事活动反恶意占有,公事活动中、社会活动中就不需要反恶意占有。

  普通物权法之恶意占有推定办法往往为担保物权法所用,而物权化方针有所不同。制度物权法中也有普通物权法的推定办法,但主要是推定有权占有和无权占有,并且无权占有中基本上是属于恶意占有。

  其他物权法系的占有物系指在一般流通领域可以生产、交换、流通、消费、分配之物,制度物权法的占有物主要针对限制流通或者禁止流通之物,其次才是一般可流通之物。比如某个地方有一块无主空闲地,当事人不知道业主是谁,而当事人随意在上面建筑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同样是不允许的。

  制度物权法包括政策物权法对于特定的财产有特殊的规定,不能滥用普通物权法中的善意占有推定办法。行政法、行政经济法和一些政策法规中法定的财产,限制流通或者禁止流通的财产,一般不适用于善意占有之推定办法,仅仅恶意占有之推定办法。

  传统物权法和微观物权法理论体系中,只是就民法而论民法、就普通物权法而论普通物权法的,制度物权法方面的和政策物权法方面的没有涉及或很少涉及,担保物权法方面的也基本没有涉及。因此,对于恶意占有等方面的论述,总会有遗漏的地方。

  应当说,倘若本文也从当代物权法和宏观物权法理论架构中,对于恶意占有概念的内涵与外延一一道来,或许20万字也容纳不下。因此,本文仍然运用漫谈的手法,对“恶意占有”概念作一个简单的概括。有请各位读者结合本著作几十篇文章来一并理解,或许对于“恶意占有”会有更多的理解与收获。

  二、相关类型

  恶意占有的类型很多,比善意占有的类型多出很多。不同类别的恶意占有,会有不同的表现形式,主动恶意程度亦不同。在考量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等,应当据此进行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

  1、和平占有与强暴占有

  (1)和平占有

  恶意占有人和平占有,就是利用和气、平缓或者诈骗的手段巧妙地占有单位或者他人的财产,其中以合谋侵财者居多。

  如恶意占有人与其他占有人串通一气,签订显失公平的财产或者权利转让合同,合伙以相对和平的方式多占、侵占他人的财产,或者采取小偷小摸方式侵占他人的财产等,便是恶意的和平占有。

  (2)强暴占有

  恶意占有人强暴占有,就是公然以强势作派、暴力形式或者胁迫等恶劣手段侵占单位或者他人的财产,其中以强盗式掠夺者居多。

  如恶意占有人以暴力行为强迫不动产权利人接受非法的征地、拆迁,或者采取强盗的方式抢劫他人的财产等,便是恶意的强暴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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