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568-1
宅基地用益权的类型
一、宅基地用益权的类型
宅基地用益权,是福利社会主义的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基本相当于划拨型建设用地使用权。但宅基地占用权人的自主权、排他权优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土地占用权。宅基地占用权人基本是私益型、有些是共益型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同样是专地专用政策,一般不受公共利益的约束,属于自力更生的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型建设用地使用权主要受公共利益的约束,少数发生在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方面,多数集中于国家机关用地、公共设施用地等方面。尽管公共利益大于私人利益,公共利益的范围也大于私益范围,但毕竟受有偿使用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挤压,将部分无偿使用的建设用地分流到了有偿使用的建设用地方面。
因为宅基地用益权是福利社会主义的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用途也单一,其物权关系不会如划拨型建设用地使用权那样发生太大的变化。
宅基地用益权,其土地的占有和使用的权利,可以分成两类。
1.私有宅基地用益权
第一类是村民私有建设用地的使用权,称为私有宅基地用益权,亦称私有宅基地占用权,通称私有宅基地使用权,这是目前农村宅基地用益权的主要形式,因为绝大多数农村地区是一户一处宅基地,占用的权利为村民家庭享有。基于农民的身份权、居住权和福利社会主义制度考量,一般可调整为农民个人的土地享用权,并不受土地使用期的限制。虽然如此,同样地,个人宅基地使用权仍然主要由所有制制度和制度物权法规范与调整,所有权制度、用益权制度和普通物权法、担保物权法是其通用工具。
但是,有的法学专家学者不愿意承认农村存在私有宅基地使用权,这种想法和做法是过敏的反应或者是多余的担心。既然城市里能够冠冕堂皇地大量存在私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为什么农村村民不能拥有私有建设用地的使用权?既然城市居民房屋所有权下面的土地使用权可以断定为私有财产,为什么不敢断定农村居民房屋所有权下面的土地使用权为私有财产?这也难怪某些法学家批评物权法“该进不进,该退不退”。物权法的法理,是最铁面无私的黑包公:公权就是公权,私权就是私权,把话说清楚明白了,才能定分止争嘛!承认公民的私有财产,既是允许的,也是必须的。况且,承认公民的私有财产,天塌陷不下来。
法定的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民集体的,而农民集体的是可以依法分配给个人的。依法分配给个人的宅基地使用权,已经由共有权变更为私有权。诚然,根据需要和可能,将宅基地使用权重新变回共有权也是受法律保护的。
2.共有宅基地用益权
另一类是村组组织共有的建设用地的使用权,称为共有宅基地用益权,亦称共有宅基地占用权,通称共有宅基地使用权,这是目前农村宅基地用益权的次要形式,因为少数农村地区是集中合建房屋的宅基地,土地占用的权利为村民小区家庭共有。不过,随着中国广大农村城镇化水平的迅速提高,拆迁户和合建户的不断增多,共有宅基地用益权的比例会不断增长。这一类宅基地使用权,类似于城市住宅小区业主家庭共有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这一类宅基地用益权,可以通过县级以上政府重新规划授权而取得,或者是农村居民拆迁时取得,或者是依法通过整合村民私有建设用地而取得。
从所有制角度衡量,宅基地使用权确实是属于村组共有制的权利。但是,宅基地使用权长期转移给了村民家庭占有,事实的土地占有制发生了转移,而且相当于永久性占用权。因此,从占有权角度衡量,宅基地使用权实际上已经转移成为私有制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并且因权利主体人数比例高于真正的村组共有制而成为主要形式。
类似问题还有城市住宅类建设用地使用权。所有制上,建设用地所有权是国家的,而具体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既可以为小区业主共有,也可以为独门独户的业主私有,当然也包括国家公有在内。这就是建设用地使用权公有、共有和私有并存的实际情况。
try{mad1('gad2');} catch(e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