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951-2-3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三)
【提要】中国物权法,是一部系统化、立体化、广谱化、概念化、模式化、扁平化的新型当代物权法,浓缩了数百部法律法规、政策法规的精华,巧妙地将公法与私法、民法与商法、财产权法与物权法融合在一起,荟萃成极其重要、极具特色、极具效能效力的一部新式民法宝典,是维护各种物权人合法权益的尚方宝剑和护身符,是惩治违法犯罪分子的达摩斯克利宝剑和杀手锏。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颁布实施以后,如何持续加强全国的物权法制建设,如何普法学法用法和执法,始终会面临着各种各样的现实问题。一部物权法共有247个条款,3万多字的篇幅,人们要将这些洋洋洒洒的条文全部背诵下来是很困难的。普遍性的方法技巧之一,就是多了解一些物权法概念。这些概念便于记忆,也能够帮助我们理解条文中的含义与精神实质,在维权的过程中再结合条文来进行诉讼就能够做到相得益彰。
物权法的立法目的意义之一,就是需要通过这种基本民法、基本权源法、基本物权制度法,积极创造一个海清河宴的法治的公平环境,这对于物权法和物权人都是一种严峻考验。普通物权、担保物权、制度物权各个系列内部与外部均存在物权等级制度,现行条件下只能在物权法框架下面尽可能地达到相对的公平,不得各自为政、各行其是。每个当事人自觉地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承担责任,戒除权大于法、滥用职权现象和革除故意制造两极分化等弊端,立法的目的意义与实际成效就会得以充分体现了。
四、概念化
物权法概念化,是指物权法涉及到的法律概念特别多,人们也习惯于从大量概念入手理解与执行物权法。社会上的物权法论著汗牛充栋,研习物权法者出口成章,新发现和发掘、刷新的物权法词汇层出不穷等,所有这些都是物权法概念化的外在表现。
1、概念与概念化
物权概念就是物权法的法理逻辑,物权概念化就是物权的法理逻辑化。前者是低级理论架构,后者是高级理论架构。
解析中国物权法,所得相关的物权法概念多达数千个之多,其中专门化的词汇多达数百个之多,这是任何法律也无法比拟的。即使是世界上顶尖级的物权法专家甚至于专家团队,穷其毕生的精力,对于物权法的原理与概念永远也研究不完。
因为中国物权法是系统物权法、宏观物权法和当代物权法,涵盖了一切物权主体和一切自然资源,涵盖了形形色色的物权关系,涵盖了许许多多的新概念与旧概念,而且有些概念能够萌芽、开枝散叶,麋集一个个的概念簇,蔚为大观,奇妙无比。
中国物权法物权概念化,亦即物权概念理性化、条理化或模式化,相当于数学公式和化学周期表,也是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普法、学法、用法、执法以及修法过程中,要做到起点更高,脚步更稳,更有意义,更富有显著成效,物权概念化是一个必须面对的重大课题。通过物权概念化的运作,能够将林林总总和非常复杂的物权现象进行分别透析,方便人们掌握物权法原理与一般规律,即使是是背诵大量的物权法条款和其他大量相关的法律条文,也能够提纲挈领、举一反三,收到事半功倍的良好效果。
物权法是非常深奥的一类法律,中国物权法又是浓缩化的法律。普法教育中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就是要让大家都看得懂,能够娴熟地掌握物权法概念。某种意义上说,概念化运作就是题中应有之义。
以物为坐标,紧接着对于物的归属、物主的权利、物权关系,以及法律关系、法锁关系、信托关系、合同关系、排他关系、分配关系、对世关系、社会关系等进行连接,几何级地涌现出林林总总的海量的物权法概念。
以物权法概念为坐标,逐个逐个地正确理解各种各样的物权、物权等级、物权属相、物权性质、物权类型、物权关系,以及贯彻落实物权制度化、物权规范化、物权标准化,于是就形成了物权概念化。
物权概念化,是正确理解物权法具体内容、精神实质的一把金钥匙,能够把深奥异常而又相当简略的物权法条文一一释然,能够把数万字的物权法内容化为口诀指导实践,能够把巨大的物权关系或者微小的物权关系矛盾一并解决,能够增强学习物权法的兴趣和应用物权法的悟性,能够化整为零、化整为零、化繁为简、化腐朽为神奇、化干戈为玉帛。小到具体解决个体的微观物权问题,大到全盘优化整个物权社会的宏观调控、物权平衡问题,都可以通过物权概念化来一一解决。
物权概念化,既是人的主观能动性不断发掘出来的,又是物权法自然规律的必然结果。诚然,宏观、当代物权法中的物权概念化,比微观、传统物权法中的物权概念化更胜一筹。
2、海量概念与进行概念化
中国物权法具有系统化、立体化、广谱化、模式化等性格特征,以及物权法本身固有深奥法律极其复杂性的种种固有特征,必然以海量的物权概念涌现在世人面前,必然构成物权概念化发展趋势,必然以物权概念化为契机具体解决各种物权矛盾问题。
也许现在还有许多人没有意识到,中国物权法的物权概念多达数千个之多!这不是危言耸听,也不是故弄玄虚,这是实实在在、真真切切发生在身边的事情。
笔者自从2005年以来潜心研讨物权法原理,到现在已经进入第十个年头了,非常震惊地发现,原来物权法理学是个无底洞,根本没有尽头,里面的物权法概念像天上的星星一般的数不胜数。里面不只是一个哥德巴赫猜想,而且是一连串的哥德巴赫猜想!而且百分之百地肯定,即使是世界上顶尖的物权法专家学者,对于物权法的概念一辈子也研究不完!而且每一个概念都有若干关联的概念,大概念连环中小概念,中小概念连环微小概念,往往认识到一个概念抖动了一连串的概念,似乎是无孔不入、无休无止的情势。
中国物权法规定了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三大物权,附带地介绍了一些重点物权,这些物权已经是屈指可数。但是,毕竟法律规定是简略的,也不可能面面俱到。物权法理学那可是钻牛角尖的,都是打破沙锅问到底的,是有什么讲求什么的。
动态物权、变异物权、异化物权、混合物权、杂交物权、老化物权、新生物权、成长物权、衰亡物权、内线物权、外围物权、法定物权、意定物权、强制物权、自由物权等等,每个概念都会导出多个概念出来。
物权法中的静态物权、简单物权、单一物权是容易辨认和概念较少的,上述那些动态物权、复杂物权、组合物权是不容易辨认和概念很多的。尽管中国物权法的规定没有面面俱到,同样地会从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三大物权中导出数以千计的物权概念,物权概念化是其必然结果,并且符合必然规律。
物权法本身是不用物权法理概念示人的,但许多具体问题终究是要物权法理概念示人的。广大的物权法专家学者已经很努力地做了一些法理学的研究工作,但一些教科书、通说、权威解读文本中遗漏了许多概念包括一些重要概念。
譬如,谈物权概念却不谈物权法概念、中国物权法概念,谈所有权、用益物权却不谈普通物权法,谈担保物权却不谈担保物权法。物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是概念,为了更准确、更精确地了解这些概念,必须进行概念化的提炼、升华。
物权中存在法定的、意定的、法定中意定的物权,意定物权中存在成文法意定的、习惯法意定的物权。所有权、用益物权全部归于普通物权法,表示与其他类型的物权法区别对待。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全部归于担保物权法,表示与其他类型的物权法区别对待。从概念到概念化,就可从感性认识升华到理性认识,从一般理性认识升华到深刻的理性认识,这就是物权概念化的哲学理念。
中国物权法之物权概念化,尽管不是主观要求的,却是客观要求的。
中国物权法客观存在系统化、立体化、广谱化、模式化等性格特征,以及物权法本身固有深奥法律极其复杂性的种种固有特征,并且在普通物权法部分和担保物权法部分融入相当分量的制度物权法、政策物权法以及技术物权法,并且在成文法之外还留下了习惯物权法、道德物权法、自然物权法或者逻辑物权法的尾巴。因此,中国物权法一定客观存在海量的物权法概念,一定要在物权法概念基础之上进行物权概念化的深度加工。
完全可以断定,世界上任何一部法律法规也没有中国物权法这样海量的物权概念,也不会这样客观要求物权概念化。
中国物权法物权概念化的一大特点,其主要是从物权法应用研究反馈到基础研究中来的,是物权法应用实践中的难题倒逼基础研究的。倘若脱离中国物权法实际,完全照抄照搬外国的物权法概念,一是没有出息,二是容易犯错误。
参照外国的各种物权法概念,形成中国的物权法部分内容,当然对中国物权法理学研究和促进中国物权法的应用当然是有益的。吸取外国物权法和物权法理学精华,祛除其糟粕,当然需要进行概念化的梳理、修改、完善过程的精心施工,从而形成新的物权法理学体系,正确地指导中国的物权法实践活动。
3、瘕疵概念不能进行概念化
只有中国物权法才能实现公法与私法、民法与商法的大融合,关于这一点,有些物权法专家学者没有意识到,甚至对于中国现行的物权法体例大惑不解。
有专家教授甚至在中国物权法颁布实施以后还一直耿耿于怀:物权法是私法,而且大陆法系国家都是这样制订的,为什么中国物权法中有那么多公法的内容?为什么把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及其权利也加进了中国物权法?这些内容完全是可以由公法规定的嘛。他还进一步质疑:今后制订中国民法典是否也要在财产权法编、亲属法编、继承法编等也要加入公法的内容?
实际上,民法体系中真正的私法是亲属法、继承法,财产权法尤其是物权法不可能是完全私法的对象。至于西方世界将物权法定位为私法,这本身是错误的和极不负责的法例。一整部物权法完全是私物权内容,没有或者极少公法的内容,这种法律条款再多也是半边法。西方世界的公法同样是优于私法的,物权法中的规定不清不楚,客观上会导致人们产生误解,触犯公法时为时已晚。
按照那位专家的观点,即使中国真的制订了民法典,既然中国物权法中已经有了公法的相关规定,怎么可能一定会在亲属法、继承法,财产权法中重复那些内容?
再者,中国是21世纪的社会主义国家,当然应当制订符合中国国情的当代物权法和宏观物权法,这是一个大原则、大前提,也是宪法规定的根本措施。这么浅显易懂的道理,竟然连一个民法学家也不懂?
某些专家传统物权法、微观物权法的概念根深蒂固,概念本身是有问题的,根本不能将这种瘕疵的概念作为中国物权法概念化的根据。否则,不光是毁坏了中国物权法体系,甚至于连中国物权法的正确内容也一同毁坏了!!
五、模式化
物权法模式化,是物权脸谱化的客观要求。物权概念与等级制度、公示制度,法定的物权主体,固定的物权类型,特定的物权保护类型及其物权保护请求权,特定的物权优先权与排他权,权利与义务的相对搭配平衡,以及技术物权对象等等,需要通过模式化手段进行规范化、制度化处理,从而达到定分止争和切实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的目的。
所有制制度模式化,是最大板块和最稳定的模式化,基本是一些刚性内容的模式化,在一些重要的、大宗的、自然资源的财产关系方面具有决定性意义。担保物权制度模式化应当是半强制性的内容,其表现亦比所有权制度、用益物权制度模式化更加出色。由此可见,物权法模式化,应当具有强制性、半强制和相对自由性的三大类型的模式化。
物权模式化是物权规范化、物权制度化的必要途径,物权规范化、物权制度化会反作用于物权模式化。这也是中国物权法的一大特点。一般的财产权法仅仅要求规范化,对于制度化要求并不高,基本不涉及到财产权模式化问题。因为中国物权法的重要功能是要在确认、保护、利用物权上狠下功夫,还要用力理顺所有制关系、所有权关系、用益物权关系和担保物权关系等,所以物权模式化是该民法的必修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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