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944-2
中国当代物权法谱系图之【普通物权】
【提要】中国当代物权法谱系图之【物权】,体例上包含普通物权谱、担保物权谱两大组成部分,但其中在普通物权谱中融入了一些制度(政策)谱,实际上形成了三个物权谱。现兹将中国当代物权法谱系图之【物权】分三个部分来分别介绍,以便于将三种性质的物权谱区分开来,提高认识水平。
中国当代物权法谱系图之“物权”,亦即中国当代物权法之“普通物权”、“担保物权”和“制度物权”的谱系图,简称物权法谱或者物权谱。是以公物权为主导、私物权为辅助、共物权为折中之谱系图,公有物权、共有物权、合有物权、私有物权和其他之物权均有相应的规定。物权的表征、性质、属相、归属、利用之基因工程均有相应的谱系,相当于人的姓氏谱系。
一、基本理念
(一)概览
1、谱与谱系
普通物权,系指基本由普通法或者普通物权法规范与调整的基础性物权,标志着有权占有人对物的某种管领力、支配力、控制力、统治力,奉行所有权保护主义和所有权中心论。由普通合同关系、法律关系或者人事关系组成的普通物权关系,构成人们日常生活中最普遍性的一般财产关系和特殊的财产关系,以及纯物权而无金钱价值的物权关系。
普通物权,是基础性、代表性、广泛性、权源性和总体上富有相当一定弹性的物权。主要涵盖所有权板块和用益物权板块,除此之外还有其他的多个、多层、多级的普通物权板块。
如果仔细分析,普通物权可能多达数百种之多,而且广泛分布在整个社会的每一个角落中呈立体化、网络化、经常化定局,对于人们的日常生活影响深远。了解物权法需从了解普通物权起步,需要一步一个脚印地走稳每一步。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移、消灭模式,物权的确认、保护、利用和规范、调整、限制,物权的纵向与横向联系,物权的登记生效主义、登记对抗主义、交付生效主义、合同债权主义和所有权保护主义中心论、担保物权保护主义中心论,物权的可适性、可能性、可靠性、可行性,物权的法定行为与意定行为,物权的所有、占有与利用、作用,物权的社会化意义与个性化特征,物权的静态特征与动态平衡,物权的外部世界与内心世界,物权在经济社会、物权社会、人际社会的法律制度,所有权制度与所有制制度、用益物权制度、担保物权制度的横向联系等等,物权的启迪作用、杠杆作用、导航作用、管领作用、管束作用、普及作用和指示作用等等,都是普通物权的生动体现。是普通物权造就了大千世界,是大千世界繁荣了普通物权。
普通物权,最基本的是所有权和用益物权。除此之外,用益权(占用权)、单一使用权、享用权等多项式他物权,以及别名为收益租赁权、使用租赁权、借用权、农佃权、承包地使用权与流转权、先占特权、先取特权、特许物权、善意占有权、善意取得权、地役权、地上权、地表权、地下权和共有权,以及通行权、通风权、透光权、瞻光权、引水权、排水权、清洁权、管线铺设权和其他的便利权等数十项普通物权。
其中,各项物权上根据需要和可能,可以依法设立制度信托物权或者普通信托物权,或者中介式物权。所有权,或可以分为专属所有权、专有所有权、专控所有权、一般所有权和制度信托所有权、普通信托所有权,以及其他的特种所有权。
用益物权,亦可以区分为专属的、专有的、专控的、一般的和制度信托的、普通信托的或者特种的用益物权。承包地使用权,也可以分为集体的承包地使用权和家庭的承包地使用权;承包地流转权,也可以分为互换权、转让权、返租倒包权、入股权,还有担保物权法中的抵押权等等。
所谓物权,系指权利人对于标的物大小不一的支配权、管领权、控制权、统治权与利用权、作用权,以及物上保护请求权、占有保护请求权,以及自身的权利与他人的权利。通常是指权利人享有不动产或者动产之类的财产权,但普通物权中并不是纯粹的财产权,财产权以外的非趋利性占有权、持有权、管有权、拥有权、享有权等,也属于普通物权的范畴。只有担保物权才是纯粹趋利性的财产权。
人的一生中,可以不与担保物权打交道,但必须与普通物权打交道。这是一种颠扑不破的客观真理,是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中国物权法处心积虑地将物权划分为普通物权和担保物权两大系列,这在世界物权法中是个非常有益的创举,在条分缕析方面匠心独运,做到了精益求精的思想境界。
担保物权,是兼有物权和债权之双重性权利,特定为以金钱为兑付方式的财产权,担保物权人不以取得物的所有权以必要目的,而是以取得金钱所有权为必要目的,只是在经济人在经济活动中进行融资时偶尔与它打交道。
普通物权是以权利人对于物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为权能的平民化、日常化、普适化、消费化物权,人的一生中,每时每刻都在占有物、使用物、利用物,每个人与生俱来是天生的普通物权人,只不过是有一些列入物权法视野中、有一些没有列入物权法视野中罢了。
所谓谱,就是家谱、族谱。家谱,是一种物权之谱。族谱,是一类物权与附着物权、派生物权、连体物权或变异物权之谱。物权的家谱、族谱,重要的、大宗的、常用的可以列入物权法之物权法谱,其他的散落于习惯法谱、道德法谱、自然法谱或者逻辑法谱。
所谓谱系,就是家谱、族谱的体系。通常分为姓公的与姓私的这两种谱系,也有的分为姓公的、姓共的、姓私的三种谱系,中国已经分为姓公的、姓共的、姓私的和外姓的四种谱系。当然,每个国家、地区,还有杂交姓氏的谱系。
普通物权谱系,主要的是所有权谱系和用益物权谱系,其中夹杂了所有制谱系。此类物权谱,肇始于原始社会,递进于奴隶社会,滥觞于封建社会,革新于资本主义社会,革命于社会主义社会,可谓博大精深、源远流长、丰富多彩、花样翻新、族类繁多、纵横交错、派系林立、斗争激烈、瘕瑜互现、吐故纳新。一些旧普通物权消亡了,一些新普通物权成长起来,新旧交替过程总是以不同方式持续着。
普通物权谱系中,土地所有权谱系,既是光彩夺目的核心谱系,也是斗争异常激烈、惨烈的谱系。土地是人们非常重要和非常丰富的生产资料与生活资料,直接影响到人类的生存权、发展权,影响到统治阶级的统治权,争夺富饶美丽的土地就是争夺财富,就是争夺生存权、发展权和统治权,就是争夺财富,一些明争暗斗是少不了的。
在平时,土地所有权如潺潺流水、涓涓细流般滋润人们的心田,一切觉得安然无恙。在战时,土地所有权被好战者疯抢,成千上万无辜的老百姓被卷入战争的旋涡,一批批人流离失所,一批批人丧失了性命。无论是侵略者与被侵略者,无论是暴君与良王,破坏土地所有权与维护土地所有权的情势都是客观存在的。历史学家们描写土地谱,满纸战争与暴力,关键词汇是国家领土主权和对人的统治权。物权法学家描写土地谱,满纸土地所有权的关系法,关键词汇是土地所有权、土地用益物权。
土地所有权谱系,主要分为土地公有制谱、土地私有制谱,这是最主流、最通用性的谱法。除此之外,还有共有制谱,往往为一些法理学家们所忽略。远古时期的土地村社制,应当是土地共有制。无论是公有的土地或者是私有的土地,无论是土地所有权或者是土地使用权,都可以成立土地共有制。最科学、最合理、最公平的才是合法的,最合法的不一定是最科学、最合理、最公平的。统治阶级对于土地所有权和土地所有制的看法是因人而异的,产生公权私化和私权公化的现象是经常发生的。
土地是一种天然的资源,具有两面性。人们不加以利用,会造成土地的闲置与浪费,影响到人们生活的改善。人们过度的利用土地,会破坏自然的生态平衡,到头来终归得不偿失。土地是个死的东西,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行为科学却是活的灵魂,人类要改造自然、改造土地,首先得改造思想、改造自己。
土地的两面性是随处可见的。土地是最普通之物,又是最特别之物。土地使用权是最普通的物权,又是最特别的物权。土地使用权人是最普通的物权人,又是最特别的物权人。土地是最广袤、最大宗的自然资源,又是最要紧、最紧缺的自然资源。整个地球村放眼世界都是土地,而毁损、破坏、污染、糟蹋、浪费土地也是轻而易举的事情。土地似乎是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而人们只是在土地之上生活,而不是在土地之下生活。
各国民法是以物权法为核心的,各国物权法又是以土地法为中心的。物权法是民法中的皇冠,而土地所有权是民法中的重中之重,亦即皇冠上的明珠。物权法基本是民法,土地法基本是公法。粗看起来,土地物权是最普通的物权,却是最特别的物权,不但普通物权法处处管它,而且制度物权法和政策物权法处处管它。这么说来,土地使用权不是绝对的普通物权,而是制度(含政策)物权与普通物权一并构成的杂交物权。就是说,在物权法中确实是普通物权,在土地法中确实是制度物权。
面对形形色色错综复杂的土地物权,物权谱上光写姓公、姓私、姓共什么的还不行,还要在利用权、作用权上作文章。
土地的利用权,可以与土地所有权发生物权关系,也可不与土地所有权发生物权关系。然而,物权法当然是规定与土地所有权发生关系的那个部分,忽略了不与土地所有权发生关系的那个部分。这么说来,物权法上是一个物权谱,非物权法是一个物权谱,非成文法又是一个物权谱。譬如,荒地怎么利用,空闲地怎么利用,物权法和其他成文法没有作出明文规定,也不好勉强地作出明文规定。
土地的作用权,就是土地的用途权。其与土地利用权有一定的关系,有时候甚至于是根本一致性的。然而土地利用权是有一定弹性空间的,而土地作用权是没有多少弹性空间的。譬如,农用地、工用地、商用地的用途是不能随意改变的,而利用农用地、工用地、商用地的方式方法却是多种多样的。
《全国土地分类(试行)》中列出全国土地的类型有168种,标示出各种各样的土地用途,提供管理部门和有关人员参考,所有这些属于技术物权法范畴,有着特定的指导意义。
确切地说,每个人与生俱来一定需要享有、行使和实现物权,没有物权就不能享受生活,会被一律开除人籍和球籍。
确切地说,人类社会最初是先有物权、后有物权法。物权是本原的,物权法是人为的。
确切地说,人类社会最初是先有普通物权、后有其他物权,是先有普通物权谱、后有其他物权谱;是先有普通物权法、后有其他物权法,是先有普通物权法谱、后有其他物权法谱。
微观物权法即古典物权法的普通物权,仅仅考量私有财产权和有形财产权,并不注重公共财产权和无形财产权,更不重视非财产权和特殊的优先权,普通物权与制度物权法和所有制制度没有多少关联。宏观物权法即当代物权法的普通物权,涵盖国家、集体、集合、私人和其他人的各种物权主体与客体,各种公有、共有、合有、私有和其他种类的公物权、共物权、合物权、私物权和其他人的物权,以及公益物权、共益物权、自益物权、他益物权和非益物权,涵盖有形物、无形物和有形无形混合物等各种物权,在区分特殊优先权基础上再区分一般优先权,从而做到整个物权社会的各个物权圈子、物权关系条分缕析,普通物权与制度物权法和所有制制度有相当程度上的关联,尤其是不动产所有权、用益物权的关联程度最大。
2、普通物权的原则
普通物权,是比担保物权、制度物权更加自由灵活的一类常规性物权,这是普通物权的最大最基本的特点之一。其设立、变更、转移、消灭的过程,不完全依赖于合同关系或者法律关系,有的通过人事关系、社会关系、自然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完成。
普通物权一般由成文法规范与调整,在法无明文规定的前提下准用自然法、习惯法、道德法和逻辑法的规范与调整。中国几千年来的法治文化传统是刚柔相济的,刚的是重典重刑法,柔的是道德法。中国古代没有多少民法,主要是通过道德法来替代了民法包括普通物权法。普通物权中规律性的事物不多,而民事活动中的弹性事件相当多,客观上确实有一些比担保物权、制度物权更加自由灵活。面对有限的成文法和无限的物权客体及其事件,客观上确实需要利用自然法、习惯法、道德法和逻辑法来加以补充。
面对形形色色的普通物权,普通民法和普通物权法总有力不从心的地方。于是就采取一些归纳法或者折中法来解决一些棘手的普通物权关系,这就为利用自然法、习惯法、道德法和逻辑法提供了有机时机。
普通物权中有许多规则,如普通物权限制包括所有权限制、用益物权或者其他普通物权定限与限制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相邻友好原则,公序良俗原则,公共利益优先原则,权利不得滥用原则,遵纪守法原则,以及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等各项原则。
(二)两大板块
具体地说,普通物权,就是由普通物权法规范与调整的物权。分为所有权板块和用益物权板块,分别由所有权关系法与用益物权关系法规范与调整。
某种意义上说,板块就是模块。然而,板块有固定的和相对灵活的结构,模块都是固定的结构。法定的所有权板块可以说是所有权模块,此外意定的所有权板块就是纯粹的所有权板块。
物权法是基本民法、基本权源法、基本担保物权法和基本物权制度法,基本民法、基本权源法和基本物权制度法集中于普通物权法。由此可见,普通物权在物权法中的份量与重要程度。
中国物权法划分为所有权板块、用益物权板块和担保物权板块,体例上、结构上和内容上有了很大的改进,是世界物权法百花园中一朵鲜艳夺目的奇葩。
说所有权、用益物权是“普通物权”,只是相对于制度物权、政策物权和担保物权而言的,或者就其客观存在的普遍性、普适性、广泛性性质而定义的。其实,普通物权中也不乏一些特别物权、特定的优先权,尤其是某些特殊的普通物权与制度物权法、政策物权法联姻后身价倍增,成为“特别普通物权”。
第一板块:所有权板块。
所有权板块,是最大、最广、最重要、最投缘、最有魅力、最有扩张力、最有竞争力和最树大招风的普通物权板块,其物权谱是王者至尊、鹤立鸡群的特别物权谱。
所有权板块,主要是指不动产所有权分板块和动产所有权分板块组成的总板块,是普通物权法系之龙头板块和担保物权法系的基础板块。当然还有其他的所有权板块,如权利所有权板块、利益所有权板块、无形物或智慧物所有权板块等等。
所有权板块中,可以分为不动产所有权、动产所有权、派生性不动产所有权、派生性动产所有权、智慧物所有权,专属所有权、专有所有权、专控所有权、一般所有权,以及制度信托所有权、普通信托所有权等,以及国家的所有权、集体的所有权、集合与混合的所有权、私人的所有权和其他人的所有权等等,这一种物中就分析十几种所有权出来了。
注意,制度信托所有权、普通信托所有权等中介式所有权,可以分布在以上第1至第9种所有权中的,这又分析出30多种信托式所有权来了。
此外,还有所有制中的各种所有权、非所有制中的各种所有权,普通物权法中的各种所有权、担保物权法中的各种所有权、制度物权法中的各种所有权、政策物权法中的各种所有权、技术物权法中的各种所有权等等。这些所有权,有以加法计算的,有以乘法计算的,反正统计起来是百数算出的。
此外,各种所有权中,还有加权式所有权、减权式所有权、除权式所有权、剥夺式所有权、前进式所有权、后退式所有权、存续式所有权、变态式所有权、消灭式所有权、复原式所有权,以及法定式所有权、意定式所有权、自由式所有权、限制式所有权、现实式所有权、未来式所有权、有益式所有权、有害式所有权、有瘕疵式所有权、无瘕疵式所有权、义务式所有权、责任式所有权、独立式所有权、共合式所有权等等。
所有权的来源非常广泛、极其复杂,法定取得、意定取得、意外取得、额外取得、劳动取得、人事取得、分配取得、福利取得、救济取得、投资取得、租赁取得、继承取得、赠与取得和征收取得、征用取得、没收取得、剥夺取得,以及优先取得、排他取得、溯及取得、派生取得、代位取得、赔偿取得、析产取得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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