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904-2
三大物权法系对占有关系推定的侧重点
一、基本理念
三大物权法系对占有关系推定的侧重点,是指普通物权法系、担保物权法系和制度物权法系对占有关系推定的侧重点。申言之,这是占有关系三大模块及其要领的法律区分,是每个物权人应当了解的基本法理知识。
这是关于法律关系与占有关系适用范围的命题,是从宏观物权法角度来解析占有关系最本质属相的。
普通物权法系的好比属马的,多数占有人相对地说可以自由驰骋,占有关系所遍及的范围相当广泛;
担保物权法系的好比属蛇的,有关占有人相对地说比较拘谨,占有关系受法锁的束缚与盘绕;
制度(政策,下同)物权法系的好比属虎的,法律强制措施相对地说比较威猛膘悍,占有关系被严格控制在一个范围内。
现行的中国物权法关于占有关系的规定,是从普通物权法系来作出简要规定的,其他物权法系的已经省略。普通式占有关系,是式样最多、应用范围最广泛和最自由的占有关系,相关方面的理论已经日臻完善,同时也积累了大量的经验。某些基础理论与实践经验,为担保物权法系所借鉴,为制度物权法系所参考。故中国物权法关于占有关系的规定,是“一点带面”式的概括性规定。
物权法占有编共5条,概要地规定了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等占有类型,以及占有人的权利、义务与责任方式。传统物权法理论体系是不区分什么普通、担保、制度物权法系的,这样给人的感觉,好像是将相对真理当作了绝对真理,好像关于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等占有关系的推定公式完全可以到处套用似的。其实不然。每种物权法系肯定存在不同性质与内容的侧重点,对于相关的占有关系起决定性作用。
1、普通物权法系的侧重点
普通物权法系的侧重点,在于所有财产保护主义和所有权中心论的物权化方针的侧重点。这是基础占有关系推定方式的侧重点。
所有权式的自物权占有关系是主导地位的占有关系,至于用益物权等他物权占有关系是陪衬式占有关系。关于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等占有关系的推定公式,重点在于所有权式占有关系的性质与形式、内容的推定。
不光是所有权人都有财产所有权,用益物权人也有财产所有权。就物权级别而言,所有权当然优于用益物权。然而,就财产所有权而言,所有权人的财产所有权与用益物权人的财产所有权,都是平级的、平行的和各自独立的财产所有权,这就需要进行平等保护了。
所有权人与用益物权人构成的占有关系,是最典型的和持续时间很长的占有关系之一。这样的占有关系,既不是纯内部的、也不是纯外部的占有关系,而是内外合一式的占有关系。双方所形成的利益关系,不是共享式的利益关系,而是分享式的利益关系。占有关系运行机制中,所有权人的权利大于义务,用益物权人的义务大于权利。所谓所有财产保护主义和所有权中心论,可见一斑。
所有权人共同占有制、占有关系当然是一个重点之一。然而,法律专家们发现,这是一种内部的占有关系,相当自由而复杂,几乎没有多少规律性的东西可循,推定当事人的恶意占有是容易的,推定当事人的善意占有是很困难的,法律也难以作出统一性的规范。普通共有制中包括合伙、业主、家庭、夫妻之类的一般共有制,只有合伙共有人才经常对外开展交易活动,且各种合伙企业中的规章制度也不尽一致,能够形成制度化运作的并不多见。
2、担保物权法系的侧重点
担保物权法系的侧重点,在于担保物权保护主义和担保物权中心论的物权化方针的侧重点。这是中端占有关系推定方式的侧重点。
质权式、留置权式的他物权占有关系是主导地位的占有关系,至于抵押权等他物权占有关系是精神控制式占有关系。普通物权法系中关于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等占有关系的推定公式,在这一占有体系中仍然有一定的适用范围,但重点在于担保债权式占有关系的性质与形式、内容的推定。
明显的特征是,债权人恶意占有的概率很大,善意占有的概率很低。主要是源于债权人明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无权占有、不能越权占有之财产或者权利却执意占有,源于担保合同未约定占有而强行占有,导致债权人恶意占有行为的发生。
抵押权、质权都是基于合同关系而成立的,担保物权人违反合同约定,超过占有的标的物、占有时间和其他占有条件时,全部推定为恶意占有。
依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致使该不动产或者动产受到损害的,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因占有人保管不善,导致占有物或者权利毁损、灭失的,占有人需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非因不可抗力因素等特殊原因,占有人故意延迟行使担保物权,造成债务人精神磨损或者财产价值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留置权享有占有债务人动产的一些特权,甚至可以在不签订留置权合同的情势下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适用同一法律关系的一般留置权与不适用同一法律关系的特殊留置权,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的推定规则是不一样的。前者是规矩式占有关系,后者是扩大式占有关系。
总体上,留置权之占有关系应当相对扁平一些,恶意占有的范围应当适当缩小。因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事实存在,客观上需要对留置权人加权,包括增加占有的权利、处分留置物的权利在内。
3、制度物权法系的侧重点
制度物权法系的侧重点,在于公共利益保护主义和国家利益中心论的物权化方针的侧重点。这是高端占有关系推定方式的侧重点。
国家、集体法定物权和重点财产保护,私人重要的和大额财产的保护、社会福利的保护等,均在制度物权法包括政策物权法重点保护范围之内。基本上以强制性手段来统一规范与调整全社会的占有关系。
在无权占有方面,善意占有的推定几乎是微小的,恶意占有的对象日益增加。恶意占有人的法律责任是应有尽有的,民事的损害赔偿责任,政事的行政罚款责任和接受制裁责任,刑事的徒刑责任等,威权化、强制性手段是多种多样的,不允许采取讨价还价和私了等办法来解决占有关系上的矛盾。
古今中外的法制传统是,对于侵占公共财产和国家利益者严惩不贷,往往是罪加一等,或者采取株连法全族人受治。《红楼梦》中贾、史、王、薛四大家族(还有林如海家族)是皇亲国戚,王公贵族,权倾朝野,都是一些“****禄蠹”(贾宝玉语),他们贪得无厌,暴殄天物,欺男霸女,罪孽深重。因他们贪污受贿罪而全部受到株连,全部家产被朝庭没收,被充军、革职、判刑的,冻死、饿死、气死、病死、自杀的和削发、逃亡、被出卖的、当妓女的不计其数。
《红楼梦》中被抄家的,还有时任两淮巡盐御史林如海家即林黛玉家,还有江南织造总监曹寅家即《红楼梦》作者曹雪芹家,这些世袭的家族是特别肥阙的家族,往往是一些长期贪污受贿严重的富豪家族,比一般的地方官员贪污盗窃和受贿索贿数目更大,所谓“三年清知府,十万雪花银”根本不在话下,根本是小巫见大巫。
一些红学家们认为,《红楼梦》四大家族,以及林氏家族、曹氏家族是由于********而导致抄家治法的。当然,这只是一方面的原因,而根本原因在于他们个个贪得无厌。如果他们没有侵占国家和人民的财产,怎么会将他们抄家治法呢?
清朝的巨贪和砷(王边加申)在位20多年,贪污受贿白银数亿两(一说十亿两),主要是受乾隆、雍正两代皇帝的政治庇护,到得嘉庆王朝才治他的罪行,没收全部财产并革职充军。
现在仍然有一些大贪官污吏,也是在上面的政治保护伞庇护下,肆无忌惮地进行违法侵占活动的。一旦打破黑保护伞之关系网,也会如《红楼梦》中四大家族或者六大家族中的贪官污吏一样,必然是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结果必然是树倒猢狲散,忽喇喇如大厦倾。人是有情的,制度物权法毕竟是无情的!
4、有罪与无罪的推定规则
首先,我们应当认识到侵害财产权与侵害生命权的差别。
法官遇到侵害生命权的案件,在事实不是太清楚、证据不是很有力时,普通采用“疑罪从无”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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