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86-2
专控共有物与物权化
一、基本概念
专控共有物与物权化,系指集体重大财产、公益性财产以及权利,或者私人关键性财产以及权利,被共有制、共有权和特定的财产保护请求权所约束,需要以专门化或者格式化的办法强化保护,不能跟一般物品或者民事专有人那样随意交易与处分,保证维持物的存在价值与使用价值,平衡共有人的现实利益与远景利益,防止对于共有物的不当处分而造成意外的物权损失。
专控共有物,主要是指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生产设施、农田水利设施,以及集体所有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设施和其他重要的不动产和动产及其权利。集体共有的重大财产、公益事业的财产,应当一并列为限制流通、限制处分的财产,列为共有人重点保护对象,共有权人保持较强势的支配力、管领力、控制力与统治力,保持长久而和谐的共有关系。物的档次与保护等级上,仅次于专有共有物与物权化,优于集体、私人之一般共有物的档次与保护等级。
除此之外,居民小区业主的专控共有物,指业主共有并日常生活必需的供电、供水、供气、供暖、供室内外通行公路或电梯、供防空设施、需役地与供役地等不动产和动产,个人房屋转让时不得擅自处分或者破坏这些特定的共有物。
家庭内部的主要专控共有物如不动产等,可参照居民小区业主的专控共有物实行,家庭、夫妻之间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家庭解体、夫妻离异时,或者共同继承财产时,未分割的财产视为专控共有物,共有人不得单方面处分或者消灭专控共有物。
私人合伙人的专控共有物及其物权化保护,基于合同关系等的占有,有关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使用、收益、违约责任等,按照合同约定;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
全民所有制亦大量存在“专控共有物”,但性质上属于“专控公有物”,故不在本文讨论的范围之内。请参考《国家专控类占有物》一文。
集合所有制或者混合所有制中亦存在“专控共有物”,共有关系相当复杂,故不在本文讨论的范围之内。请参考《合有物合有制及其物权化》一文。
所谓专控共有物,就是共有人共同专项控制、专门控制和专一性控制的重要共有物。共有人的重大财产、核心资产以及核心权利不能随意处分,应当依据法律规定、规章制度、共同约定的办法进行物权化保护,保持共有关系的稳定性、持久性或者竞争力。集体、私人和其他共有人都有不同种类的专控共有物,共有人应当对此进行重点保护,不得随意处分和消灭,侵占、私分、破坏专控共有物将会造成不良后果,侵害人、破坏人应当承担较大的法律责任。
所谓物权化,亦即对于特定的重大财产进行有针对性的格式化保护,不同于一般物权的保护或者一般性的保护。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共有人的约定,将专控共有物作为限制处分的重点对象,将共有权人及其共有权、共有制、共有关系进行物权化保护,提高物权保护的水平,进一步改善共有关系。
同样是专控共有物,共同占有与单独占有的效力与形态肯定是有很大差别的。以占有人的人数为一人或数人为标准,占有可分为单独占有与共同占有。一人对于物所为的占有,为单独占有;数人对同一物的占有,为共同占有。单独占有人可以独立自主地处分自己之物或者权利,共同占有人需要共同处分所占有之物或者权利。
其中,共有份额的共同占有人分割财产时,从严控制处理程度大于按份占有人分割财产时的程度。按份的共同占有人可以相对自由地退出共有关系圈子,共有份额的共同占有人不能自由自在地随意退出共有关系圈子。所有权之共同占有是如此,他物权人之共同占有同样是如此。
现行的《物权法》规定,专注于所有权之共同占有之规定,关于他物权人之共同占有之规定已经省略了。因此,我们在普法、学法、用法、执法时应当融会贯通,举一反三,全面理解与实行《物权法》的精神实质。
综上所述,专控共有物与物权化,在对外关系和对内关系上,都要进行物权化的整体保护,不能只顾一个方面的物权化保护。很多时候堡垒是从内部攻破的,共有人的内部管理、自我约束更加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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