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75-2
他物权占有主体(一)
一、基本概念
(一)定义
他物权占有主体,主要是他主占有的主体,是被领导型、被主导型、软约束排他型或者特殊优先支配型(担保物权)或者被优先支配型(普通他物权)占有主体,对于物的管领效力包括但不限于他主的占有、使用与收益的各个方面。
由物的占有上升至权利的占有,是他物权占有主体的一大杰作,在民事主体之占有关系中别出一格。
他物权之占有,总是受自物权限制的占有,其物权独立性不是完整的独立性,往往是受私法的限制或者与公法的限制并行的占有主体。
各种法律法规、政策法规、规章制度中,所谓占有的限制,主要是针对他物权占有的限制,并由占有的限制延伸至使用的限制、收益的限制、处分的限制等等。至于违约责任的限制、违法责任的限制等,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对待。
无论是他物权占有主体,还是自物权占有主体,都要分清主权利与从权利、主限制与从限制。由他物权占有主体构建的占有关系,往往是双方面都有限制性条件的,单方面受限制的情形是少见的。
由所有权与用益物权构建的占有关系,受限制的对象主要是用益物权。
由地役权、不动产相邻关系与建筑物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构建的占有关系,受限制的主要对象是建筑物所有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
由留置权、动产质权与动产所有权构建的占有关系,受限制的主要对象是动产所有权。
由权利质权与权利所有权、权利专有权构建的占有关系,受限制的主要对象是权利所有权人、权利专有权。
由公益权利与非公益权利建构的占有关系,受限制的主要对象是任何一种自物权或者他物权。
毕竟,民事活动中的他物权占有主体与公事活动中的他物权占有主体,两者之间的占有权、占有关系等是有很大差别的。区分一般的他物权占有主体与特殊的他物权占有主体,这是区分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无过失占有与有过失占有等占有形态、占有效力的必要措施。
专家学者总结占有的分类,区分为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无过失占有与有过失占有、和平占有与强暴占有、公然占有与隐秘占有、继续占有与不继续占有、无瘕疵占有与有瘕疵占有、自主占有与他主占有、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以及体素占有与心素占有等20多种类型。
对比之下,自主占有受法律要件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较少,他主占有受法律要件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较多,即使是强势他物权占有者也概莫能外。
用微观物权法眼光孤立地看待他物权占有主体,就会觉得这是一种完全弱势的占有主体;用宏观物权法眼光全面地看待他物权占有主体,就会知晓其能够反弱为强的一面,有些他物权占有主体并且是非常强势的主体。
多种占有体制的划分,使得我们从感性认识上升到了理性认识,于是我们对于占有权、占有关系、占有条件、占有状态、占有形式和占有效力的认识水平大大提高。
(二)占有体制
他物权占有主体,分为弱势占有与强势占有两大阵营、两大占有体制。
1、弱势占有体制
弱势占有阵营之他物权占有者,都是普通物权法系之中由所有权主宰的弱势占有者。占有关系的物权化方针是所有权保护主义和所有权中心论,自物权占有一直处于居高临下的优势地位。
民事主体之用益物权人、用益权人、单一占有权人、享占权人等占有者,收益租赁关系或者使用租赁关系、保管关系的占有者、受委托占有者等,凡是依据合同关系或者法律关系、人事关系成立的他物权占有主体关系,必需经由自物权占有主体同意。
是否准许他人在自己之物上享有占有的便利,让与或者赠与、赐予的占有是否应当交租金,完全由他物权占有主体说了算;有关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使用、收益、违约责任等,主要由他物权占有主体说了算。
无论法律对于所有权进行怎样的限制,所有权这样的自物权主体永远是强势占有者主体,他物权占有主体永远是弱势占有者主体。
就普通物权的权能而言,所有权能够享有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共四项权能,用益物权只能享有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三项权能,用益权只能享有占有权、使用权两项权能,单一占有权人、受委托占有人只能享有占有权一项权能。
就占有效力而言,所有权人能够独立自主地发挥支配力、管领力、控制力、统治力等不受他人干涉的占有效力,对自己财物的占有权可以不受时间的限制;然而,他物权人只能是被所有权人支配、管领、控制、统治的义务,对财物的管领也是有限度和限条件、限时间的占有,缺乏独立自主的支配能力。
物权法第241条关于有权占有、占有关系以及合同关系、法律关系的规定,主要指的是这一类占有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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