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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805-2-1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05-2-1

  知识产权质权的时效性

  一、基本概念

  知识产权质权主要特征之六:时效性

  知识产权质权的时效性,源于知识产权的时效性并有自己的时效性,概括为“成也消灭,败也消灭”之客观存在和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时效性。

  这种特征亦构成知识产权质权的主要特征之一,使得质权人喜忧参半。

  知识产权质权的时效性是客观存在的时效性,客观上存在以下特征。

  第一,知识产权质权成也消灭、败也消灭是客观时效。

  (1)知识产权质权全都是成也消灭和败也消灭

  所谓“成也消灭,败也消灭”,是所有的担保物权成败利钝的最后结局,知识产权质权一定是概莫能外。这样的特点非常奇特。

  知识产权质权成也消灭,是指知识产权质权实现后成功胜利地消灭。提前实现的是缩短质权的时效,按时完成的是准时的时效。

  知识产权质权败也消灭,是指知识产权质权破坏后成为失败地消灭。提前失败的是缩短质权的时效,按时失败的是准时的失效。

  (2)其他物权败也消灭而成功不消灭

  普通物权法中,只要是普通合同未到期,成功实现物权的不会同时消灭物权,反而会促使主物权人决定延长其他项物权。除非特殊情势的发生,一般是不会出现“成也消灭”的现象发生。至于普通物权之中的败也消灭,也是客观时效,什么时候失败,就在什么时候被迫或者被动消灭。

  (3)正反物权化方针与时效

  正反物权化方针的判别与差别,最能集中反映知识产权质权“成也消灭”这一奇特现象。

  正物权化方针,是物权存续时间越长,越能体现正能量。

  如普通知识产权关系法中,法律对于知识产权保护和存续时间越长,越能体现知识产权的价值和效果。保护知识产权具有社会化的广泛意义,不止限于单位或者个体的物权时效。

  反物权化方针,是物权存续时间越短,越能体现正能量。

  如担保知识产权关系法中,法律对于知识产权质权存续时间越短,越能体现知识产权质权的价值和效果。保护知识产权具有债权化的个别意义,仅仅限于单位或者个体的物权时效。

  第二,知识产权质权必须是限制性时效。

  对两种物系的时效对比,知识产权质权必须是限制性时效,因而一般是相对较短的时效。

  普通物权法关系中,相当多的物权之消灭,无论是法定的消灭还是意定的消灭,往往比担保物权的时效性强。

  法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可达70年,并且期间届满后可以续期。法律规定,工业用地50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

  法律还规定,林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70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还可以依法批准延长。草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50年。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

  在以上法定普通物权时效内,其他物权人也可以自由地取得意定物权的时效。意定物权的时效往往没有担保物权时效那么严格要求,一般不会强制性地消灭已经设立的新物权。“买卖不破租赁”、“抵押不破租赁”,对于他物权还实行了特殊性的时效保护。

  担保物权注定了不能任意延长时效,因为担保债权人对于债务人太多的压力是为法律所不允许的,大多数担保合同是短期的甚至是临时性的。

  担保时间过长,会影响到物的效用或者权利的效用,不符合物权经济学规则,也是为当事人和为法律所不允许的。

  担保物权的目的是为了尽快地清偿债权,时间长意味着清偿债权的时间拖延,对于担保债权人也不利。

  因此上,普通物权存续时间长是正常的,担保物权存续时间长是不正常的。

  尤其是知识产权质权,所面对的是名望、声势、权势特大的知识产权,客观上对于正常的知识产权物权秩序带来一定程度上的妨碍。其中,对于商标权、商号权、商誉权的妨碍最大。

  知识产权质权人迫使商标权、商号权、商誉权人转让其权利,会导致企业被别人兼并;知识产权质权人迫使商标权、商号权、商誉权人许可他人使用其权利,会导致企业与商品、服务竞争能力下降,往往得不偿失。这些妨碍性因素是很大的。

  在不存在知识产权质权法锁的情势下,知识产权人是否转让或者出租其权利完全是独立自主的,一旦行使和实现知识产权质权,定会影响到知识产权应有的时效与功效。

  总之,知识产权质权必须是限制性时效。

  第三,知识产权质权时效性应当相当于抵押权的时效性。

  法律规定知识产权的担保法,仅限于知识产权质权,这是任何人也不能改变不了的事实。客观上,知识产权既不能抵押,更不能留置,只能以质押的方式成立担保关系。

  就质权的能力而言,质权人一不能占有知识产权,二没有占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在行使和实现质权时只能参照实现抵押权的办法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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