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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741-2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741-2

  不得出质的法系依据

  一、基本理念

  不得出质的法系依据,系指以制度物权法包括政策物权法为主,以担保物权法和普通物权法为辅的法律、行政法规两个方面的依据,目的在于确认动产出质和厘清设立动产质权中的零物权或者反物权、负物权、假物权,从而使得动产质权从设立、变更、转移、消灭的整个过程形成规范化制度化的可控范围之内,使得出质财产的负担和转让的整个过程处于规范化制度化的可控范围之内。

  理论上,法律规定不得出质的依据,归于制度物权法的依据。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出质的依据,归于政策物权法的依据,也是制度物权法的一个品种。法律主要从宏观上、行政法规主要从微观上规范与调整所有制制度、所有权制度和担保物权制度,。普通物权法对所有权的设立、变更、转移与消灭有一些具体规定,对于担保物权法有帮助作用。

  不得出质的动产的常用的法律与法系依据,这里指的是从成千上万部法律中海选的法律依据,挂一漏万在所难免。制度物权法系之主要法律,是行政处罚法、枪支管理法、禁毒法、药品管理法、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法、产品质量法、食品卫生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法、刑法等法律法规。担保物权法系之主要法律,是物权法、担保法、担保法司法解释等法律法规。普通物权法之主要法律,是侵权责任法、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法律法规。

  以上法律与法系依据,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现试举两大代表性的法例。

  二、制度物权法之禁毒法的相关规定

  《禁毒法》是一部十分重要的制度物权法,面对全国非常严峻的禁毒形势,面对国际合作禁毒的重大使命,制订出威慑力极强而极严格的禁毒法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针对“不得出质的动产”以及零物权的问题,从中可以找到许多对应的法律座标。

  《禁毒法》第2条至第4条规定,本法所称毒品,是指鸦片、***、甲基苯丙胺(**)、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根据医疗、教学、科研的需要,依法可以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禁毒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履行禁毒职责或者义务。禁毒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禁种、禁制、禁贩、禁吸并举的方针。

  《禁毒法》第19条至第30条规定了国家严格的毒品管制制度。

  (1)从种植、生产到流通渠道的毒品管制制度。禁止非法种植罂粟、古柯植物、大麻植物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可以用于提炼加工毒品的其他原植物。禁止走私或者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

  (2)特许生产、仓储的现场毒品管制制度。国家确定的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企业的提取加工场所,以及国家设立的麻醉药品储存仓库,列为国家重点警戒目标。未经许可,擅自进入国家确定的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企业的提取加工场所或者国家设立的麻醉药品储存仓库等警戒区域的,由警戒人员责令其立即离开;拒不离开的,强行带离现场。

  (3)整个研制与流通环节特许的毒品管制制度。国家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行管制,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实行许可和查验制度。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实行许可制度。禁止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储存、提供、持有、使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

  (4)进出口流通环节特许的毒品管制与反走私制度。国家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的进口、出口实行许可制度。***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对进口、出口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依法进行管理。禁止走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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