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737-2
动产质权的法律特征
一、基本理念
1.概述
动产质权的法律特征,是建立在法定占有权、权利占有权和事实占有权基础上的特定的担保物权特征: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动产质权的法律特征,大部分包含了动产质权的法锁特征,而动产质权的法锁特征更能从内核上表述动产质权的法律特征。
动产质权的法律特征,最显著特点是由债权人占有、控制质物为生效要件,不是以合同生效为要件,也不是以登记生效为要件。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才能符合动产质权的本质特征。否则,就不能成其为动产质权,或者是动产抵押权,或者是其他的什么普通物权。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规定,不只是动产质权才有,动产抵押权当然也有。关键在于,动产质权因为由债权人占有、控制质物,就对于出质人构成很大的的压力,迫使债务人就范,使得担保法锁关系更加重要,对于质权人行使法定的优先受偿权、完全受偿权和排他权更加有利。
动产抵押权也有法定的优先受偿权、完全受偿权和排他权,但这些权利是弱势的权利,有时候是会落空的权利。首先是,抵押权人只是精神上控制抵押物,并不实际占有控制抵押物,抵押权人对于抵押物的实际价值一般不很了解,虚构抵押的现象在所难免,有的抵押人将抵押财产处分后并不用于或者并不急于清偿债务,抵押权人对于抵押人也难以全程控制,致使有的抵押人将抵押财产处分后卷款逃跑,债权人追债竟成为难题。其次是,法律允许一物多押,不确定因素就更多了,即使是债务人、第三人愿意将全部抵押财产来清偿债务,结果发现他们的优先受偿权有先后、强弱之分,至于他们的完全受偿权和排他权则有更多的变数。
动产质权和动产抵押权都是需要签订合同的。然而,质权合同只不过是形式主义的合同,最关键的是由债权人占有、控制质物,否则顶多是算个动产抵押权。抵押权合同签订后,还分出个合同生效和登记对抗主义两种动产抵押权形式。然而,动产质权则不提合同生效和登记对抗主义两种形式。从第208条至第222条整个动产质权的规定,从来没有提及“动产登记”的问题。
从物权法第208条的规定中得知,动产质权的法律特征主要有4种:(1)动产质权是比抵押权更加重要更加优越的中级担保物权。(2)动产质权是在他人的财产上设立的实际占有控制的质押物权。(3)动产质权是由债权人占有质物为生效要件的特种排他性物权。(4)动产质权是就质物价值优先受偿或者完全受偿的法锁权利。其中第三项法律特征最为显著,第一项比较起来才显著,不比较就不显著。其他的三项法律特征不是很明显,只不过是区分普通物权是特征,区分担保物权则属于共同的特征。
动产质权的法律特征,是动产质权法律关系特点的组合形式,本质上动产质权是担保物权的一个类型,与抵押权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与一般抵押权、最高额抵押权相对,也有抵押人、抵押财产、抵押范围和优先受偿权等同类内容,也是在他人财产上设立的物权。主要区别在于,一是范围较窄。动产质权仅仅限于动产的“抵押”(质押),而抵押权却包括动产和不动产两大门类;二是有是否占有担保财产为主要区别方向。动产质权可以占有、管领并实际控制质押财产,抵押权则不可以这样做。
2.从属性问题
有的教科书将质权的属性讲解为三大特性,一是从属性,二是不可分性,三是物上代位性。
其中的“从属性”是围绕着债权而展开“成立的从属性”、“内容上的从属性”、“移转(或处分上)上的从属性”和“消灭上的从属性”以及“出质人享有主债务人的抗辩权”。这种“从属性”难以自圆其说。理论上物权是优先于债权,但质权是根源于债权,质权成立后,质权与债权却是浑然一体的。设立、行使、消灭担保债权与设立、行使、消灭担保物权是平行的,因为担保物权与担保债权在法律质量上是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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