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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730-2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730-2

  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的债权确定

  一、基本理念

  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的债权确定,是一种排序相对滞后的债权确定。最高额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优先于普通债权人的受偿权,这一点可以完全确定,其他的难以完全确定。这里所说的“债权确定”是在特别的法定抵押、浮动抵押情势下统一债权额确定,不确定的因素比较多,从而影响到最高额抵押权人的实际效力。此项规定由制度物权法规范与调整。

  债务人,指为债权人提供最高额抵押财产担保的直接义务人,有时候亦称为“抵押人”。抵押人,这里特指为债务人代理最高额抵押财产担保的间接义务人,或者包括特指为债务人代理最高额保证金担保的间接义务人。保证金属于非物权性担保,故物权法并不怎么关注,而担保法中就有保证金、保证人之类的专项规定。

  按照著名法学家梁慧星先生的观点,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的债权确定是“浮动抵押权的确定”。他认为浮动抵押最重要的特点就是抵押物始终处于不确定状态,必须到抵押权行使之时,通过法院发布抵押权实行公告,查封、扣押、冻结抵押人全部财产,抵押物才能确定。即借助于法院公权力确定抵押标的物。不仅如此,浮动抵押权的实行,一定要采取清产还债程序或者企业破产程序,而不能采取普通抵押权的实行方式,且实行浮动抵押权的结果必定是消灭抵押人的主体资格(梁慧星:《物权法》基本条文讲解,载《物权法名家讲座》第45~第46页)。

  浮动抵押权的确定,包括一般浮动抵押权的确定和最高额浮动抵押权的确定,如果说一般浮动抵押权的确定是贴切的话,最高额浮动抵押权的确定就更加贴切了。最高额浮动抵押权自始至终也没有一般浮动抵押权那么清晰,因为最高额抵押权是对于连续发生的债权进行担保,债权范围以及最高债权额度于设立抵押权合同时是框架性协议,直到最后阶段才确定下来。最高额浮动抵押权出自于最高额抵押权,一般浮动抵押权出自于一般抵押权。一般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及其范围在设立抵押权合同时就已经确定。

  本项目与上一项目“抵押财产被法院查封、扣押”的情形基本相似。可以说,上一项目债权确定基本是与本项目债权确定相呼应的。故该项目所包含的意思,也为本项目所参考。

  作为“被动消极型债权确定”的性质,在本项目中得到充分体现。更有甚者,更为深层次的性质特征,是强制性程度最高、法定要求更周密、适用人数范围最广泛、浮动抵押权和法定抵押权最乏力的一类债权确定。这种情形的发生,正好告诉了我们两个道理:一个道理是,抵押权或者担保物权不是万能的,但没有抵押权或者担保物权是万万不能的;另一个道理是,与夕阳企业做交易甚至依赖于最高额抵押权等担保物权,是有很大风险的。当然,从宏观层面上来讲,也不仅仅是夕阳企业乃至破产、撤销企业的问题,行业景气程度、社会经济景气程度、国家产业政策的松紧程度等等,也经常左右人们的经济预测与经济现实。在“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蝴蝶效应背后,抵押权人与抵押人的成败利钝,一一得到印证。

  本项目涉及到几乎是无限放大了的法锁关系,犹如一只巨大的法网,将破产、撤销企业所有的债权、债务人一网打尽。好在最高额抵押权人手里有一张大牌“优先受偿权”,可以优先于普通债权人受偿债权。

  解读本项目,不仅仅限于最高额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封闭式债权额确定,更大程度上是要解读开放式的债权额确定。因为这种情形的债权确定,法锁关系不再是最高额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封闭式的,而是开放式的法锁关系。

  二、一般分析

  1.最高额抵押权相对滞后的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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