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706-2
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的专项确定
一、基本理念
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的专项确定,指除了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以外的严重影响拟定集合抵押权所担保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的专项确定。此项确定,是混合型、突变型、提前型、非正常型拟定集合抵押财产确定,以及拟定动产集合抵押权、专项优先受偿权一并实现等方面的专项确定。此项确定应为抵押关系法中的专项法规范与确定,或者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势下适用于习惯法规范与确定。如果是拟定动产集合抵押权涉及到制度物权法的,或者是拟定动产集合抵押权合并不动产抵押权的,此项确定应为抵押关系法中的普通法并联系制度物权法统一规范与确定。此时的拟定动产集合抵押权,应为专项保全抵押权,适用于专项程序保全和实现抵押权。
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的专项确定,可能涉及到制度物权法或者政策物权法方面的,应当包括以下这些。(1)抵押财产被自然灾害毁损、财产价值减少后的抵押财产确定,适用于自然灾害减灾法、社会救济法、慈善促进法、社会保险法或财产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有财产保险的可以财产保险费所得确定债权实现;(2)抵押财产被征收毁损、灭失、财产价值减少后的抵押财产确定,适用于物权法、征收补偿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有经济补偿的可以补偿金所得确定债权实现。
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的专项确定,可能涉及到担保物权法或者担保债权法方面的,主要包括以下这些。(1)抵押财产因抵押人自己或者其他人的原因而导致毁损、灭失的情形发生后的抵押财产确定,抵押合同中规定了违约金、赔偿金或者保证金的,依照物权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利用保证金或者违约金、赔偿金配合确定债权实现;(2)全部抵押财产由第三人担保的,严重影响债权实现时,依照物权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该抵押人负全部责任;部分抵押财产由债务人和第三人分别担保的,严重影响债权实现时,依照物权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该双方抵押人负全部责任,但债务人应负主要责任,第三人应负次要责任;(3)抵押财产因自然损耗后、市场波动价值缩水后、财产价值减少后的抵押财产确定,严重影响债权实现时,依照物权法、合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该抵押人负全部责任,或者提供新的担保,或者提前实现抵押权;(4)因抵押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其财产明显减少情形发生后的抵押财产确定,严重影响债权实现时,依照物权法、合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该抵押人负全部责任,或者提供新的担保,或者提前实现抵押权;(5)抵押财产因抵押人自己或者其他人的原因而导致毁损、灭失的情形发生后的抵押财产确定,严重影响债权实现时,依照物权法、合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该抵押人负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提供新的担保,或者提前实现抵押权;(6)由抵押权人自己的原因或者当事人双方的原因,严重影响债权实现时,依照物权法、合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各自承担责任。
注意事项:“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范围比较广泛,既可以是经营不善导致抵押人经营恶化或者严重亏损,也可是抵押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其财产明显减少,还可以是抵押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但无论如何,债务人必须履行抵押合同,积极地配合债权人保全抵押权和及时地实现抵押权。
拟定集合抵押权所担保债权实现所面临着的焦点难点甚至于老大难问题很多,归纳起来可能有数十个甚至于上百个问题。依据过程控制论来说,关键在于运用各种办法一如既往地保全抵押权,应当实行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全要素的全面控制管理,不能幻想毕其功于一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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