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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677-2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677-2

  抵押合同规范之担保范围

  一、基本理念

  抵押合同规范之担保范围,指物权法第185条和第180条、第173条、第172条等条款中规定的担保范围,以及第184条禁止担保的范围。因为这是抵押权的核心内容,又是法定的担保范围,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违反担保范围的规定。否则,当事人的抵押合同和抵押行为是无效的。在技术物权层面上,其主要受担保物权法之抵押合同法、抵押权登记法等一般法律规范与限制。系统物权层面上,有可能受到制度物权法或者普通物权法的规范与限制。

  理解抵押合同规范之担保范围,应当运用系统工程原理和一般均衡原理来进行整体分析研究。抵押物权法是担保物权法中最复杂的一个类型,它不仅包括动产的担保,而且还包括不动产和权利的担保,有时候还可以将动产与不动产一并担保。光是指不动产和权利的担保,在整个担保物权体系中是最为复杂化和多样化的,并且往往穿插了制度物权法或者普通物权法的规范与限制。其担保法锁关系、法律关系、物权关系、信托关系、合同关系、排他关系、对世关系和社会关系等,在各类担保物权形式中是最为复杂化、多样化的。而抵押合同规范化主要集中于担保范围之中,对于整个抵押担保关系起决定性作用。

  抵押合同规范,是抵押合同概念一个组成部分,它是衡量抵押合同是否合乎技术标准的标志。许多指标是细节性的,却不容忽视,因为细节也关乎抵押合同的正误优劣和成败利钝。

  1.抵押合同之担保范围与通用性担保范围的关系

  抵押财产担保的范围,是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三大担保物权通用的担保范围,于抵押权中也概莫能外。

  物权法第173条中关于担保范围的规定是各种担保物权的通用性规定。除保管担保财产的费用少数适合抵押合同规范之担保范围以外,其它四项如主债权、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则完全适合抵押合同规范之担保范围。保管担保财产的费用,一般是在扣押、查封抵押财产的特殊情势下才适合,但主要是针对人民法院执行法庭的保管人员的。

  物权法第174条中又提到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实际上保险金或者补偿金这两种是另类的担保范围。因为抵押关系中包括了不动产抵押物,征收征用的补偿金主要是由抵押权人获得。抵押关系中与保险金、赔偿金的关联度也较大。

  物权法关于担保范围中没有提到保证、定金等非物权性担保,不是讲这几样担保没有用处,主要是因为这些在主债权合同已经有了,它们主要是普通合同法或者一般担保合同法的对象。物权法第176条所谓的人保,就是讲第三人的保证金。

  2.抵押合同之担保范围与专门性担保与非担保范围的关系

  物权法第185条第4项重申了抵押合同之担保范围,这样就将抵押合同之担保范围与通用性担保范围的关系,明确为专门性担保范围的关系。

  为了使得抵押合同之担保范围规范化和制度化,就必须回头来重温物权法第184条关于不得抵押的6大类非担保范围。其中的第1项至第2项的全部、第3项的部分是禁止抵押的不动产部分,而不动产的担保只有抵押权中才会出现。就是说,所有这些禁止担保的不动产,唯一针对的是抵押合同的禁止。

  3.抵押合同之担保范围应当还有其他的特别规定

  如建设用地使用权与建筑物一并抵押(地随房押规则)、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房随地转规则),地役权与土地使用权、建筑物所有权一并抵押(从随主转规则)等,以及不动产登记生效制度等,在普通物权法中有的,担保物权法中也应当有。或者说,在制度物权法中有的,担保物权法中也应当有。

  如拟定动产集合抵押、最高额抵押等,乡镇、村企业财产的特别抵押等,抵押合同之担保范围应当还有其他的特别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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