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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661-2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661-2

  拟定动产集合抵押简析

  一、导言

  拟定动产集合抵押是耀眼的明星,可以鹤立鸡群。具有最大的包容性、灵活性,具有很多专长。既能打包抵押,又能与不动产联合抵押;既能拟定一类财产抵押,又能拟定多类财产抵押;既能为现实债权简单抵押,又能为将来债权连续抵押;甚至于同时拟定个别财产一般抵押与拟定打包财产最高额抵押。无论是设立一般抵押权或者最高额抵押权,都能够得心应手,游刃有余。

  拟定动产集合抵押并不是完美无缺的,在某种情势下也许是把双刃剑。总体上,这种打包的抵押方式,对于抵押权人、抵押人能够灵活多样、灵活多样地选择可抵押财产,对双方都有好处。然而,抵押权人对抵押人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实行抵押控制,对于他们的生产经营一些影响也没有是不可能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行情瞬息万变,不确定因素很多,每个企业都会遇到这样那样的经营风险,这些风险会演变为抵押风险和抵押权风险。

  正因为拟定动产集合抵押非常便利,就容易导致抵押关系人思想麻痹,忘记抵押风险和抵押权风险。应当记住和应当做到的是,要注意事物的规律性和风险性,不要盲目的过度的和无原则无节制的抵押,不要随意将关键财产进行抵押。一旦抵押严重不当,有可能导致整个企业或者整个家庭破产,到头来对于双方当事人都是很不利的。

  二、拟定动产集合抵押简析

  拟定动产集合抵押形式,不同于一般的单一财产抵押形式,有以下几种不同的优点与弱点:

  第一,拟定动产集合抵押,具有集合、集群或者集团效应的抵押制度。可以最大限度地提高抵押效益,但弱势抵押人的抵押财产暗藏很大的风险。弱势抵押人的风险性,一般比单一财产抵押的风险要大许多。

  拟定动产集合抵押,有很多好处。可以说,最大好处,于抵押期限以内,基本上算得上抵押权人与抵押人之间均有“双赢”的好处,可以最大限度地提高抵押效益。如抵押人向抵押权人融资,融资的规模更大,获取资金支持的力度更大,为企业或者生意上的做大做强准备了相对充足的资金,图谋更大的发展空间。与此同时,抵押权人取得打包抵押的集群或者集团资信,抵押范围的控制点是全局性的,可实现债权的抵押物是多方面的,优先受偿与完全受偿的基本条件是相对充裕的。所有这些,是一般性的单一财产抵押所不能企及的优势地位。

  拟定动产集合抵押,基本形态可以视之为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强强联姻”,但不是绝对的、一成不变的。兴许是抵押权人的“强”不受商品流通市场的多大影响,因为抵押权人的生意仅仅针对抵押人的红利收益;然而,作为抵押人的际遇是不同的,必须时刻面对瞬息万变的市场机遇与风险,经济景气与不景气、客户买单与不买单、能够赚钱与不赚钱等等不确定因素萦绕着抵押人。如果抵押人能够在复杂的经济环境中过五关斩六将,能够在复杂的经营环境中不落伍、不失败,或者是有落伍、有失败,但总体上业绩可以就行,那么,就可以将“强强联姻”笑到最后;假如抵押人总是在复杂的经营环境中落伍、失败,总是入不敷出,直到债务清偿期限到期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发生,情况好一点的,可能以部分抵押财产清偿债务,情况糟糕的,可能会以企业的全部抵押财产来清偿债务。后面一种“情况糟糕的”,有可能导致企业倒闭破产。

  概括来说,这叫做“一损俱损,一荣俱荣”。就其“一荣俱荣”而言,比较单一财产抵押具有“众人拾柴火焰高”的优势;就其“一损俱损”而言,比较单一财产抵押具有“自作自受”的弱势,一般比单一财产抵押的风险要大许多。

  第二,拟定动产集合抵押,是固定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新型抵押制度。于抵押权实现时,根据抵押人所欠债务金额对抵押物完全或者部分拍卖、变卖并优先受偿与完全受偿。其灵活性方面是单一财产抵押所不具有的特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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