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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656-2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656-2

  抵押权特别处分权之效力

  一、基本理念

  抵押权特别处分权之效力,指抵押权成立后保证优先受偿权以至完全受偿权的法律效力,显示出抵押权特别处分权之目标效力。

  抵押权之特别处分权,是抵押权之最能体现的本质特征之一。所表达的意义,与抵押权的核心理念与核心作用密切相关。如果没有抵押权人的特别处分权,那么,抵押担保制度就完全失去了应有的意义。所有的抵押权必须具备特别处分权,包括不动产、动产之一般抵押权、最高额抵押权,以及拟定动产集合抵押权、财团抵押权、企业抵押权,以及约定抵押权、法定抵押权和法院裁定抵押权等,全部应当特别处分权。而此项特别处分权的效力,决定了抵押权人在不直接占有控制抵押财产的前提下,保证优先受偿权以至完全受偿权的法律效力。

  之所以要将抵押权特别处分权之效力作为一个考核指标来衡量,主要是由以下几个原因造成的。

  第一,在担保物权法三大物权性担保类型中,变量因素、不确定因素与风险因素多,抵押权人对担保物的处分权是相对弱势的处分权,因此对于这种弱势物权应当加以关怀与精心保护。

  首先是,抵押权人对担保物只有精神上的占有控制权,没有实际上的占有权,这跟质权、留置权的定位方法是不一样的。风险评估方面,由于动产是可移动的,容易毁损、灭失,容易增加不确定因素与风险因素,必须增强抵押权特别处分权之效力。

  其次是,实现抵押权时,往往利用抵押物的替代物来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这跟质权、留置权的定位方法也是不一样的。这同样具有一定的不确定因素与风险因素,必须增强抵押权特别处分权之效力。

  其三是,虽然不动产不允许一物多押,但动产一物多押是潜规则。在多个抵押权人争夺一抵押物或一类抵押物时,再次增加了变量因素、不确定因素与风险因素,必须增强抵押权特别处分权之效力。

  其四是,同类抵押物对同类抵押权人时,倘若其中一部分抵押权人由抵押权升格为质权、留置权,一部分抵押权人没有由抵押权升格为质权、留置权,再次增加了变量因素、不确定因素与风险因素,必须增强抵押权特别处分权之效力。

  总之,在对外和对内的抵押关系中,变量因素、不确定因素与风险因素是很多的,必须增强抵押权特别处分权之效力。

  第二,在担保物权法三大物权性担保类型中,不动产、动产抵押权种类繁多,实现抵押权时所遇到的困难因素、难以确定因素随时会袭来,因此对于这种复杂物权应当加以分析研究。

  抵押权种类繁多,无法一一列举。其中动产的类型有成千上万种,动产抵押权同样可以列为成千上万种。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行情往往是瞬息万变,担保物随着潮起潮落,价值规律也不是能够由抵押权人、抵押人容易掌握的。市场行情的变量因素、不确定因素与风险因素是很多的,必须增强抵押权特别处分权之效力。

  抵押权的可靠性不如质权、留置权的可靠性,实现抵押权时所遇到的困难因素、难以确定因素随时会袭来,因此对于这种复杂物权在设立前后都应当加以分析研究。

  第三,在担保物权法三大物权性担保类型中,抵押权是最常用的担保工具之一,又是最容易发生争议的担保类型之一,关注这种较低档次的担保物权,首先应当从抵押权之特别处分权的事由开始。

  抵押权是最常用的担保工具之一,其本身的作用是后发制人,不如质权、留置权那样的先发制人。加强抵押权关系的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全要素的全面质量管理至关重要。

  抵押权档次低而设立容易,因为抵押物不为抵押权直接占有,抵押人仍然可以照常利用抵押物做些其他的事情,很受债务人的欢迎。抵押权行使与实现不容易,因为在抵押前、抵押后变量因素、不确定因素与风险因素是很多的,随时随地可以发生的,很受抵押权人困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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