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651-2
物权法之优先效力定位
物权法之优先效力定位,指物权法作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法律和比先前设立的法律,具有更新担保法部分条款的法律地位和优先效力。这种新法地位与新法效力,均可以于物权法中加以确认并公布执行:“担保法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法”。按照物权法第178条的规定,正确处理担保物权法与担保法的法律关系,理解新法调整的新条文之新内容、新概念,掌握其精神实质,从而使得担保法和担保物权法优势互补并更加规范化。
所谓法律效力的定位,是物权法与担保法衔接上优选法的效力与定位,有的解读文章称之为“担保法与物权法效力衔接”。在担保法、担保法司法解释及其他相关担保物权法没有废除的条件下,采取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由表及里、由远及近的扬弃法,保留合理的条款,祛除有瘕疵的成分,让《物权法》和《担保法》优势互补,相得益彰,更加准确地把握各种同类担保法律的精髓和可靠性工具,更加全面地理解担保物权关系、担保法锁关系、担保信托关系、担保对世关系,从而收到更加理想的预期效果。
物权法之优先效力定位,指物权法担保物权的部分规定与担保法之间内容相同而规定有别之法律效力定位,即后法效力优于先法效力、全国人大制定法优于全国****会制定法的法律定位,标志着物权法对于担保法同类法律内容有修正权、补充权和更新推广权等权利效力。
物权法关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的相关规定,共有11条款处修改,约相当于物权法担保物权编71条款总数目的15。49%,约相当于担保法96条款总数目的11。46%,很有必要于物权法中作出明确规定,以免发生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物权法之优先效力定位,依据立法法的有关规定,兹作以下说明:
一、全国人大会议制定的物权法,其法律效力优于全国****会制定的担保法。
首先,应当了解两部法律是由什么机构批准的产物。因为同是法律,批准的机构不同,法律效力也就不同。
2007年3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二号令,标志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07年3月16日通过并立即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执行。应当说,一部普通的民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表决通过,并且从立法立项到正在颁布历经13年、前后共8稿定谳,这在中国立法史上是极为罕见的现象,足见这部法律的重要性以及立法上的技术性或困难性。
担保法是于1995年6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第50号主席令公布,自1995年10月1日起执行的专门的担保法。
其次,应当了解以上两个权力机构,哪个机构的权力大些、哪个机构的权力小些。
以上两个权力机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权力高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权力。
全国****会及其工作人员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且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更换甚至于罢免全国****会及其工作人员。全国****会是受全国人大之托负责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日常事务的办事机构,而具有最高决策权、表决权、立法权的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宪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可以看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全国的最高权力机构。
换言之,物权法是由全国的最高权力机构制定的,担保法是由全国的最高权力机构的下级办事机构制定的,仅从立法机构的权威性来讲,这决定了物权法的法律效力高于担保法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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