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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642-2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642-2

  物上代位权溯及效力机制

  担保物权溯及效力机制,亦即担保物权之物上代位权溯及效力机制。其依据的是担保物权关系法、担保法锁关系法和优先受偿权法的一般均衡原理,给予担保物权人营造代位的溯及权或追及权、追击权,包括优先权、排他权、对抗权、抗辩权等物上请求权之“保险式物权”,采取价金委付、保险金委付、赔偿金委付或者补偿金委付等办法,将担保物权人的物上代位权落到实处。

  担保物权溯及效力机制,有两方面的含义:一是指客观要件已经形成的追及权、代位权机制,重要的问题,在于人们了解他们、熟练地运用他们。否则,就会浪费法律资源,降低以至丧失担保物权溯及效力。二是指客观要件形成以后的主观能动性,夯实基础,建设好担保物权的配套工程,积极拓展担保范围,防患于未然。

  担保物权溯及效力的客观要件,上溯及主债权合同,中溯及担保债权合同,下溯及典型的物上代位权合同或者非典型的物上代位权合同。这是意定的担保物权溯及效力。除此以外,本条款以及相关条款担保物权溯及效力的规定,是最好的法定担保物权溯及效力。从意定和法定两个层面,彰显了担保范围上“双保险”机制:债权债务关系的法锁保险和物权关系的法锁保险,以及本位标的物与代位标的物关系上也形成了法锁“双保险”。

  当然,主债权合同、担保债权合同和代位权合同及其担保合同登记,也可以说是债权人主观能动性发挥的结果。但要看具体内容是什么,是否有的放矢等等。俗话说“细节决定成败”,就是要求人们一丝不苟地做好每一件事情,免得功亏一篑。

  根据本条款的题义,债权人在担保期间,应当结合自己的优先受偿权、完全受偿权以及物上代位权、反定限物权、财产保全权、特别处分权(含特别提款权)等担保物权溯及效力的组合权利,作好积极的充分的准备。

  以下几个技术项目,是债权人作好积极的充分的准备应当考虑的因素。

  物上代位权的行使是通过委付的办法实行的。委付的成立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1)委付必须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2)委付应就保险标的的全部。(3)委付不得附有条件。(4)委付必须经过保险人的同意。

  以上条件,是从普通保险物权的定义中摘取的。担保物权也是保险物权,但其法律效力优于普通保险物权的法律效力。司法考试中曾经提到“物上代位权”、“委付”及其案例,一些题目是否很标准也未可知。百度百科上的《物上代位权》词条,将普通的保险金与担保物的保险金混为一谈,没有区分担保物权法与普通物权法之间不同的法律效力,也没有说明担保物权人的物上代位权与保险人的物上代位权的不同之处,实为遗憾。

  1.价金委付

  价金,亦称价款,即可以就担保标的物的交换价值来考量的基本经济指标。从主债权合同、担保债权合同到代位权合同及其担保合同登记中,应当密切关注这一经济指标,应当设立一些保全或者保值的契约,免得日后发生经济纠纷。

  尽管物权法本条款未提及价金这一项目。明白人都知道,这是所有债权合同中必须有的主角。从那个合同跳到这个合同,从单一法锁关系跳到双重甚至于多重法锁关系中,从本位物权关系跳到扩展物权关系中,很多事情会发生变化,有些变化是始料不及的。债权人应当全盘规划,谨慎行事。否则,担保物权溯及效力会放松警惕性而大打折扣。

  2.保险金委付

  保险金,一般指财产保险金。担保人对担保财产保险的,因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发生而致使担保财产毁损、灭失的,担保人可以请求保险人支付保险金。此项保险金可以作为代位权标的物用于债权人代位受偿。如果债务人拒绝债权人代位受偿,债权人可以依法行使担保物权溯及效力的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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