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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636-2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636-2

  担保范围之利息与违约金

  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本条款共列出了六大项目,他们是: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其中,利息是因主债权而产生的附随债权,违约金的性质与损害赔偿金大致相当。

  传统担保法和传统合同法中的保证金和定金等项目,暂行未有规定,因为与担保物权没有关联或者关联不大。保证金和定金定义为非物权性担保,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属于物权性担保。

  一、利息

  利息,指实现担保物权时主债权项目延续下来的所应产生的一切收益,即广义上的利息。计量办法一般是以银行同期定期利率为参照标准。与民间借贷的利率不同,民间借贷的利率最高不超过银行同期利率的4倍。如银行年利率3%,那么,民间借贷的利率最高不超过12%的涨幅。并且一般适用于单利率,不计复利率(利滚利)。

  利息是因主债权而产生的附随债权,附随债权法锁从普通债权合同中锁起,链接到担保债权合同,直至完全清偿债权时为止。如果担保物权实现后仍然遗留债务未获清偿,附随债权法锁并未完全解除,债务人仍然可以享受余下未清偿债权的利息。就是说,所谓利息,是从产生主债权之日起计算,直至主债权完全消灭时终止的。担保物权人享受利息权,既未加权、也不减权,属于平权,并不是惩罚性附随债权,违约金才是惩罚性债权。

  一般而论,金钱债权都有利息,并且按主债权的千分比按每日计算,如果担保物权人不能获得利息,那么担保物权人会遭受精神损失,金钱债权每天都在蚀损之中。因此利息当然应当在担保范围之内。利息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确定,也可以由当事人自己约定,但当事人的约定,不能违反法律规定而约定过高的利息,否则超过的部分的利息无效。

  狭义的利息,是指放贷、存款、合同交易等活动中所产生的本金以外的金钱收益。

  广义上的利息,可以是本金以外的金钱,也可以是本物权以外的物权,也可以是本债权以外的债权,也可以两项以上兼而有之。这一部分,是其他法律不曾有过的概念。除了主债权上的利息以外,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另类主债权也可以计算利息,以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就是说,担保物权中的利息,不仅仅是专门为债权人所设立,甚至于债务人也可以设立;也不仅仅单指经济学或者金融学意义上的利息,还包括物权学、债权学意义上的利息。

  担保物权之利息,可以是金钱的债权收益,也可以是物的债权收益,权利人完全可以根据择优原理来选择更有意义的利息。担保物权是个很不错的收益工具,从担保物权设立时开始,便可运用择优原理来选择是金钱利息还是不动产利息。债权人可以这样设计:好吧,你们(债务人)把房子抵押(质押、留置)给我吧。因为房屋是不断大幅度升值的,金钱是不断贬值的,债权人非常欢迎得到不动产担保和不动产物权的利息。

  一般来说,金钱债权都有利息,这在主债权、担保债权中比较普遍通行。利息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确定,也可以由当事人自己约定,但当事人不能违反法律的规定而约定设置过高的利息,否则超过的部分无效。

  为什么说“担保物权之利息,可以是金钱的债权收益,也可以是物的债权收益”?简单地说,这是由担保物权的特色形成的功能定位。

  担保物权,是以交换价值为中心、以优先受偿和完全清偿债权为目的、以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为手段,将主债权合同与担保债权合同联为一体,将债权法锁与物权法锁联为一体。由此可见,担保物权之利息实现,一如担保债权的实现,债权人可以灵活多样、优化选择,并且具有一定的主动权。金钱的债权收益,主债权、一般债权利息中是最常用的收益方法,担保债权中肯定不会放过;但是,不以收取金钱的债权利息为目的,而以收取物权利息为目的,这是担保物权的特色,也是担保债权人的特权,而且是这种收息方法是越来越盛行,特别是在房地产抵押权实现包括其利息实现,是最火爆、最盛行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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