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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621-2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621-2

  担保物权之物债权与债物权

  担保物权,本质上是由债权与物权混合在一起的担保法锁物权。同为担保物权,在设立、变更、转移、消灭方面和优先受偿权、完全受偿权等方面,物债权与债物权是有一定的差别的。

  一、担保物权之物债权

  担保物权之物债权,是指担保物权成立之前并无担保之债务存在,担保人为了融资才将自己拥有之物作抵押或质押担保,从而形成债务与债权的法锁关系。这种法锁关系,称之为意定型法锁关系,或者是“物权债权化”的法锁关系。

  意定型法锁关系,又称意定担保物权,指基于当事人的设定合同所设定的担保物权关系,抵押权和质权皆为这种法锁关系。因具有媒介融资的作用,即以担保物作为获取融资的途径,故又称为融资性担保物权关系。

  抵押权、质权之物债权,是担保人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物抵押、质押于债权人,借以获得债权人资金上支持。物债权之所以能够成立,是因为物权人有物,债权人有钱,双方之间可以实现价值交换,并且有各自的利益追求。

  物债权与债物权的区别之处,主要有以下三点:

  一是形成机制不同。

  物债权是先有物权作保证,后有债权成立的机会,形成机制是有了物权资本才有融资和担保的资本,不是为了还债才匆匆忙忙发生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权便属于这一类别。

  债物权是先有债权,而后有物权担保,形成机制是有了债权才有顶债务的担保的“物权”出现,直接目的是为了还债才发生担保物权,如留置权便属于这一类别。

  二是成立范围与对象不同。

  物债权的成立适用于意定型担保法锁关系,非强制性法锁关系,如抵押权、质权均由债权债务人自由约定,其成立范围相当广泛,其适用对象也比债物权的多。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都可以设立物债权。

  债物权的成立适用于法定型担保法锁关系,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仲裁机构、法院的强制执行文书生效以后,强制拍卖、变卖担保物的情形,也属于债物权之列。

  三是强制性程度不同。

  物债权的强制性是意定的即合同意思制定的强制性,不能超过合同约定的范围而各行其是。如担保物权人不能擅自提前清偿债权、超标准实现抵押权、质权,应当通过正规的渠道来拍卖、变卖担保物等。

  债物权针对已经确定债务标的物已经留置的、或者应当马上清偿的担保物,均具有强制性占有和兑现担保物权的性质。留置权、法定抵押权之债物权本身就有强制占有、强制保管和强制执行的本质特征,其强制性是法定的。

  现代经济社会中,一方面,生产经营的资金短缺是普遍现象,常常导致资金链条断裂,继而导致企业经营困难和关闭破产;另一方面,经营风险的存在,往往导致贷款者担心贷款不能偿还而拒绝贷款或者很少贷款。物债权法锁关系的建立,利用了物权杠杆、债权杠杆和金融杠杆的作用,解决一部分生产经营者的融资需求,金融机构也从中获取利益。

  担保物权之物债权的设立,可以解决双方之间的困扰,实现一举两得和互利互惠的双赢或者双保险的局面:对贷款者来说,在其信用建立之前,通过提供担保物权可以补充其信用状况,增强融资的能力,增加融资的机会。对放贷者来说,由于贷款者有物作担保,便有了一道法律防火墙: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之物优先受偿的权利。

  担保物权之物债权,是担保物权中最为流行的复合型物权之一,受到担保法、商业银行法等法律的热捧。担保法实际上是担保物权法,其立法宗旨,就是为了促进资金融通,保障债权的实现,发展商品经济而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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