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575-1
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后的复分
一、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灭失后而复分
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后而复分,指的是因自然灾害造成村民宅基地毁损、宅基地用益权消灭,出于宅基地分配请求权、救灾减灾和农村土地福利制度考量,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重新分配宅基地。
自然灾害的类型、危害程度、因果关系,可以作为“宅基地灭失后而复分”的参考依据或者参考标准来对待。
自然灾害,指一切非人力所为的地质灾害、气候灾害、自然界灾害等地球物理灾害。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宅基地使用权即宅基地用益权的情形,是多种多样的。包括火山、地震、地陷、地坍、地火、地热、山崩、雪崩、冰崩、泥石流、地下河、山洪、江洪、暴瀑、暴泉、海啸、河流冲刷、海潮冲刷、多次飓风或者雷暴袭击、自然森林火灾等不可抗力的重大自然灾害,导致宅基地用益权人的宅基地和房屋毁损严重,甚至于导致宅基地内或者住宅内人员伤亡事故。
发生以上自然灾害后出现以下情形之一者,应当依法给予灾民的重新分配宅基地。
1.毁损后的宅基地不能恢复原状,也不能恢复其使用价值、经济价值、居住功能的。
2.非迁居他方不能彻底排除危险,如基地下陷或者被大型泥石流包裹、房屋倒坍和人员伤亡的危险的。
3.发生一次自然灾害后,在原址上就地重建过。不久,再次发生房屋倒坍或者人员伤亡事件的。
4.虽然不是严重的自然灾害,能够在宅基地原址上重建勉强过日子,但村民们同意其搬迁到新的安全点,仅分配空闲宅基地或者其他空闲地作新宅基地的。
5.虽然不是严重的自然灾害,能够在宅基地原址上重建勉强过日子,但是,为了保障村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县级以上政府指示要求受灾的若干户村民一同搬迁的。
6.政府要求改建村民平房、草房、木板房并要求拆迁合建楼房,以增强抵抗自然灾害力量的房屋的。
7.灾民搬迁到其他地方,不占用耕地且宅基地使用面积还有节余的;或者说原基地可以利用起来复垦为耕地,新分配的宅基地也不占用耕地的。
8.依据土地管理法第62条“一户一宅基地制”规定,不超过省级区划规定的标准,不违反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要求,结合灾情严重破坏程度,给予受灾村民以重新分配宅基地的机会的。但是,对于易地集中修建新楼房统一安置的,对于“一户一宅基地制”有新的要求,现分配的宅基地面积一般少于原旧宅基地的面积。对于独门独院的“一户一宅基地制”的宅基地分配方法将严格控制。
9.重新分配的宅基地,应当实行每户“减人不减面积,增人增加面积”的方案进行,作为一项救灾扶贫帮困的资产捐助性质对待的。但有条件调整的,增人可以增加面积,对于易地集中修建新楼房统一安置的除外。
10.自然生态环境恶劣,已经不适宜村民生产生活,政府指示村庄迁移其他地方重新安排生产生活地点,并由政府资助住房建设与宅基地重新分配的,与自然灾害原因的宅基地复分权相当。
11.因政府征地搬迁并经济补偿,村民全体或者部分重新分配宅基地的,与自然灾害原因的宅基地复分权相当。
12.因环境污染、人为破坏导致村民不宜居住或严重影响农林牧副渔业生产,村民全体或者部分重新分配宅基地的,与自然灾害原因的宅基地复分权相当。
13.因其他原因导致村民宅基地灭失、宅基地使用权消灭的,与自然灾害原因的宅基地复分权相当。如全村人或部分村民迁入海岛重新居住生活,原房屋连同宅基地转让他人的;因国家领土边境线调整,全村人或部分村民迁入边境内地需要重新分配宅基地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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