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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383-1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383-1

  共有物共同管理权

  一、基本概念

  共有物共同管理权,或称共有物共同管理权与相关义务,指物权或者财产共有关系存续阶段,法律赋予共有人以适格的管理权限。共有人按照约定管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按份共有人、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物的保存保管、使用方法和简易修缮,均为共有物共同管理权的中心内容,必须落实管理权限与每个人的义务项目。

  广义地说,要象企业化管理那样实行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全要素的管理;狭义地说,要分清主要责任人和一般责任人、主要管理对象与一般管理对象,进行日常性的跟踪管理,维持共有物的完好状态,避免物的毁损、灭失与经济损失。

  物权法第96条关于“共有物管理”(刚性或弹性管理)的规定,主要是指共有人对共有物的保存、使用方法和简易修缮,不包括对物的处分行为和重大修缮行为。注意,共有人对共有物的使用与共有人决定对共有物的使用方法是两个性质不同的问题。至于共有物共同管理权,要结合第94条、第95条等条款的规定全面理解。

  一般而论,夫妻共有、家庭共有、相邻共有以及继承共有关系,基本上居于初级管理到中级管理之间;合伙共有、股份共有等共有关系,需要按照从初级管理到中级管理和高级管理的循序渐进,合理安排,统筹规划,提高管理水平。

  他物权人依法依约取得的代理式、信托式共有物共同管理权,只能是从属地位的共有物共同管理权。夫妻共有、家庭共有、相邻共有、合伙共有等共有形式存在时,厘清各类共有人应当享受何种权利和承担何种义务、职责,也就是力求将共有物的价值、使用价值始终保持应有的圆满状态。

  集体所有制的共有物共同管理权,主要适用于法定的民主共管权,所约定的共管权等权利原则上不能超出、违反法律法规和集体章程的规定另搞一套,也不能混同于或降格于一般的共有物共同管理权。

  多人共有一物存在时,对共有物的共同管理事关各共有人的日常大事。物权法对此进行原则性规范,可以明确各共有人之间在管理共有物、在共同管理共有物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减少共有人之间发生纠纷,共同使共有物保值增值、发挥物的应有效用,促进共有关系的科学发展。

  共有物共同管理权利与义务,即因共有关系产生的物权关系和法律关系、法锁关系、信托关系、对世关系、社会关系是复式关系,却不等于是单式关系的简单相加。如孤立的个人的所有权,就是一人独享一个标的物的所有权,所担负的财产权责任是无限责任,对于个人财产是自己管、管自己。联立的共有的所有权,就是多人共享一个或者同类标的物的所有权,所担负的财产权责任是有限责任,财产共有人彼此互为权利人、义务人、管理人,既是管理者又是被管理者,因而形成了复式的物权关系。就其总体上来各共有人均有共管的权利与义务,就其具体上来共有人可以列出分管的权利与义务。

  本条款关于“共有人按照约定管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主要是指“分管的权利与义务”应当依据什么法理来进行适当处理。

  理论上,共有人在共有关系中所占有的份额大则管理权相应地大,否则就相应地小;好象按份共有的管理权是分级管理的,共同共有的是平级管理的。其实不然。如夫妻共有、家庭共有财产的管理权是有弹性的,很多财产是谁使用、谁保管、谁管理,经常在家的人与不经常在家的人就不一样。一个成天在家的全职太太,比每天外出工作的丈夫的管理范围更大、更具体化经常化。合伙企业或者股份企业共有关系中,一般而论,共有人在共有关系中所占有的份额大则管理权相应地大,否则就相应地小。但落实到具体的管理权,如看管、保管、保存共有物,以及防火防盗的责任,企业领导人就会指定一般的工人来负责,以便于工作或者便于转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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