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372-1
按份共有制的特征
一、基本理念
1.定义
按份共有制的特征,即有别于共同共有的特征,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其份额享有所有权。指按份共有成为规制以后,具有财产份额的不平均性、产权的非均衡性、控制权的不均等性、与关键财产共同所有的粘连性、高度的私共性、广泛的适应性等特征。
同为物权共有制,按份共有制的物权化方向更多的是倾向于个人主义私有化,共同共有制的物权化方向更多的是倾向于集体主义共有化。前者容易产生含混的甚至于不公平的物权关系,物权后遗症和物权纠纷相对地会多发一些,物权矛盾也难以调和一些,这种共有制的物权关系容易破裂一些;后者容易产生明晰的扁平化的物权关系,较少产生后遗症和物权纠纷,物权矛盾也比较容易解决一些,共同共有制的物权关系相当稳定一些。
传统物权法是从所有权制度来决定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关系的,是一种物权自由主义倾向。应当注意的是,除了所有权制度来决定的以外,更加重要和更大程度上应当密切关注所有制决定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关系。国家、集体的财产分为专属、专有、专控和一般财产几个等级,禁止流通、限制流通和一般流通的领域是不一样的。其他人的共有关系中,亦应区分为所有制的与所有权的以及禁止分割、限制分割和一般分割的类型。如果不从宏观物权法、当代物权法和公共利益物权法来看待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关系,后果是不堪设想的。
广义地说,按份共有制是整个经济社会、物权社会和人权社会的最基本的细胞组织,从家庭共有、夫妻共有、业主共有到合伙(企业)共有、股份共有,再到同所有制、混合所有制共有等等,都是以按份共有制唱主角的。按份共有制也并不限于所有权按份共有制,使用权、利用权、作用权方面同样地客观存在按份共有制和共同共有制,同所有制、混合所有制之间均客观存在按份共有制和共同共有制。
按份共有制的特征,就是按份共有制的基本内涵。其性质、内容、权利义务、法律效力足以区别于其他共有制,可以在共有制体系中占有一席之地。其目的在于,在确认不同共有制基础上,有针对性地保护共有权利人的相应份额的权利,并同时分担相应份额的义务,促使共有关系更加正常、圆满、和谐。
2.按份共有
按份共有,亦称分别共有,是与共同共有相对应的一项共有关系制度。指数人按应有份额(部分)对共有物共同享有权利和分担义务的共有。按份共有中,各共有人对共有物享有不同的份额,又称应有份,其具体数额一般是由共有人约定的。
按份共有与共同共有是交叉性的概念。以定性分析,按份共有包含了共同共有的某些性质成分,在共有财产使用权、利用权、作用权上,于不分割财产等静态表现方面似乎是共同共有而不分彼此与份额多少的;以定量分析,因为要界定出资人的权利与义务、投资风险和职业责任等,特别是在分割财产、利润分配或者共有关系人退出共有关系时,参照按份共有的处理措施是公平合理的。
法理上,所占份额大者权利大而责任与义务大,所占份额小者权利小而责任与义务小。而在实际事务中和多个共有权人,所占份额大者即权利大者,容易利用自己的物权地位与控制地位制订不合理的规章制度,籍以逃避、转嫁甚至栽赃责任与义务,从而使得美好的物权法律在执行过程中往往失真失效。物权共同体中的弱势者既要认真理解、深刻领会物权法中的一些法理,又要及时地修订不合理的规章制度,一切防患于未然,免得到头来吃大亏上大当。法院在审理此类纠纷案件中,应当尽量向弱势者倾斜,如受害者曾经提出过修订不合理的规章制度,由于某些人的阻扰而不成功,那么施害人有直接的和间接的过失,需要一同进行责任追究,从而合理地有效地保护弱势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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